部门解读​|《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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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5-03-19 09:23 来源:山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4年12月17日,省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山东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2015年1月27日以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现就《管理办法》解读如下:


  一、制定《管理办法》的必要性


  (一)制定《管理办法》是我省电子政务发展的迫切需要。


  随着信息化建设的不断深入和发展,我省电子政务建设取得了较好的成绩,内、外网建设日趋完善,重点领域信息系统建设应用成效显著,电子政务建设和应用水平不断提高。但是,我省电子政务建设也存在着“自建自管自用”和“纵强横弱”等问题,同时由于信息资源共享的体制机制不健全和部门利益所致,各部门系统相对孤立,造成大量信息孤岛,信息资源共享和业务协同难以实现。因此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得不到保障,严重影响了政府的科学决策,降低了政府部门的精细化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阻碍了高效、廉洁的服务型政府建设。


  2012年初,我委以人口基础信息共享为切入点,启动了政务信息共享的试点工作,依托省云计算中心建设了省级电子政务综合服务平台,公安、民政、人社、计生、工商五个部门通过平台开展了13类信息共计144个信息项的共享与交换,并取得了初步成效。2013年7月至今,5个部门累计交换了220多万条数据。同时,基于法人基础信息交换的部门间信息资源共享也正在向平台迁移,实现质监、工商、税务等多个部门法人基础信息的共享交换。


  虽然各部门对信息共享需求比较强烈,但工作推动起来难度却很大。一是对政务信息资源共享重要性认识不到位,是造成我省部门间政务信息资源难以共享的主要原因。二是电子政务管理架构的多重性所带来的多头管理和资金来源的多渠道,使部门信息系统和应用自成体系。三是部门长期积累的海量政务数据已转化为资源加以垄断,造成了“信息孤岛”林立、难以共享。四是缺乏强制推行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的管理机制。认识到位和需求引导是目前部门开展共享工作的主要动力,仅靠信息化主管部门的协调推动短时间内难以打破垄断僵局。五是开展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的基础设施、共享目录体系、数据标准体系不完善。


  针对上述问题,应尽快制定出台我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从政务信息资源的采集、更新、交换、使用等环节明确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应当遵守的规则和程序,明确信息共享的具体内容和共享范围,明确信息提供者、使用者和管理者的权利、责任和义务,使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实现规范化、制度化的管理。


  (二)制定《管理办法》是落实国家和省领导对信息资源共享工作的要求。


  为推进信息资源共享工作,国家和省已出台了一些政策文件。《国务院关于促进信息消费扩大内需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2号)和我省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的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关于加快促进信息消费促进内需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4〕9号)中,都明确提出:“制定公共信息资源开放共享管理办法”,“加快推进国家政务信息化工程建设,建立完善国家基础信息资源和政府信息资源,建立政府公共服务信息平台,整合多部门资源,提高共享能力,促进互联互通,有效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同时,省领导也高度重视这项工作,2014年省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明确要求,由省经信委负责,研究制定省政府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和交换方案。蒿峰秘书长在4月22日的《专报信息》上明确批示:要抓紧起草《管理办法》,完善机制,建好平台,克服困难,尽快取得突破性进展。


  (三)其他省市有出台《管理办法》的成功经验。


  其他先进省市在推进政务信息资源共享方面具有一些成功经验。广东、北京、西安、宁波等省市早在2006年-2008年期间出台了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依托共享平台进行共享目录的梳理,推进政务信息资源的共享。北京、广东等省市还成立信息资源管理中心或大数据管理局,实现了对信息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维护,促进信息资源的交换、共享、整合及服务。


  二、《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从政务信息资源的采集、更新、交换、使用等环节明确了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应当遵守的规则和程序,明确信息共享的具体内容和共享范围,信息提供者、使用者和管理者的权利、责任和义务,使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实现规范化、制度化的管理。《管理办法》共分八章,主要包括:


  (一)总则。本章共七条,明确《管理办法》是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山东省信息化促进条例》制定,界定了政务信息资源的概念,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的范围和原则,并将政务信息资源分为无条件共享类、条件共享类和不予共享类。明确各级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为信息资源共享工作的牵头部门,负责规划、组织、指导、协调和评估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组织建设并管理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公共基础设施,编制《资源目录》和《共享目录》。列入《共享目录》的政务信息资源按共享分类进行共享。


  (二)共享基础设施。本章共五条,为避免重复建设,明确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共享基础设施建设,包括省市两级统一的共享交换平台(以下简称共享平台)、中央数据库的建设,以及在共享平台上统一部署的省市两级目录系统和交换系统,并制定相关共享交换的制度和标准。


  (三)信息目录。本章共四条,对《资源目录》和《共享目录》编制的相关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资源目录》由各部门编制,并在共享平台注册备案,由信息化主管部门统筹确认和调整。信息化主管部门根据各部门的《共享目录》和共享需求,牵头编制《共享目录》。


  (四)信息采集。本章共五条,从信息获取的环节确保信息真实、可靠。各部门可从信息采集时获取共享的信息,避免重复采集。信息共享的关键要素发生变化时,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及时更新《共享目录》。


  (五)信息共享。本章共九条,明确各部门如何从共享平台获取共享信息以及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各部门要根据履行职责需要提出共享信息,也有责任和义务满足其他部门共享需求,并及时对提供的信息动态管理和更新,通过共享平台享受各种共享服务,并建立部门内部的共享管理机制。


  (六)共享安全。本章共五条,从共享信息使用部门、共享平台建设和管理部门,明确共享信息的安全方面的要求。从共享平台所获取的共享信息只能用于履行职责需要,不得用于其他目的。共享平台的安全保护等级为第三级,并要建立相应的安全管理机制,确保共享平台的数据安全。


  (七)监督检查。本章共四条,明确信息化主管部门对信息共享的结果进行绩效评估,并对共享行为进行相应的约束,对不按规定进行共享的行为所采取必要的惩罚措施。


  (八)附则。本章共三条,主要对《管理办法》中相关的术语进行了定义,主要包括政务信息资源共享、政务信息资源基础数据库、共享主题数据库、业务数据库、前置交换数据库。


责任编辑:宗刚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