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2015年第二批削减省级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5-12-25

山东省人民政府
关于2015年第二批削减省级
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

 

鲁政字〔2015〕277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和《国务院关于第一批取消6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7号)要求,省政府决定,2015年第二批削减省级行政审批事项54项,其中,取消10项、下放或委托实施25项、调整为政府内部审批1项、调整为其他行政权力18项。取消事项中涉及修订地方性法规的事项1项,省政府将依照法定程序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修订后公布。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国务院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落实和衔接工作的通知》(鲁政字〔2013〕246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2013年第三批取消下放行政审批项目和承接国务院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鲁政字〔2013〕256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2014年第一批取消下放行政审批项目和承接国务院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鲁政字〔2014〕100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2014年第二批取消下放行政审批项目和承接国务院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通知》(鲁政字〔2014〕189号)提出的13项涉及修订地方性法规的行政审批事项,省政府已按照法定程序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修订了相关地方性法规,现一并予以公布。

  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认真做好衔接落实工作,省直有关部门对取消的事项要逐项制定后续监管措施,落实监管责任,切实加强监管;对下放管理层级的事项,要制定衔接落实方案,指导市县部门实施相关审批;对改变管理方式的事项,要减少申请材料,优化办理流程,不得再以审批方式进行管理;对委托实施的事项,委托机关要对受托机关实施的审批行为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市县有关部门(单位)要及时制定承接方案,做好承接工作,将委托实施事项纳入本部门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向社会公布,并按照要求编写公开业务手册和服务指南,各级、各部门不得在目录之外实施行政审批。对涉及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部门要按照规定程序抓紧修改。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单位)衔接落实情况请于2016年4月30日前报送省政府审改办。

  附件:2015年第二批省级取消、下放管理层级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山东省人民政府
2015年12月23日

 

  抄送:省委各部门,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法院,省检察院,济南军区,省军区。各民主党派省委。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12月2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