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解读|《山东省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证和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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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5-11-04 09:43 来源:山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山东省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证和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2015年9月10日省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通过,郭树清省长于2015年9月30日签发第292号省政府令予以公布,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现就《办法》解读如下:


  一、《办法》出台的背景


  加强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是全面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素质,切实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的需要,也是强化行政执法监督,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的重要手段。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要严格实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未经执法资格考试合格,不得授予执法资格,不得从事执法活动。《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也将实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作为一项监督制度措施确定下来,要求行政执法机关工作人员必须经培训考试合格,取得行政执法证件后,方可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1997年,我省制定了《山东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并于2010年作了修订,这部政府规章对加强我省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已不能满足当前对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的工作要求,且与《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的规定不相符。从近几年的实践来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采取有效措施,定期组织行政执法人员法律知识培训考试,较好地开展了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的授予和行政执法证件的管理工作。但个别地方对这项工作重视程度不够,存在一些不规范的现象。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和《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切实加强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动态管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水平,促进依法行政,有必要在总结我省多年来实践经验和借鉴学习外省市成功经验的基础上,专门制定一部政府规章,对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证和行政执法证件管理进行更加严格、全面、科学的规范。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共二十一条,主要通过建立实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证和持证上岗制度,严控制行政执法人员准入门槛,严格禁止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申领行政执法证件,从根本上杜绝“临时工”执法。


  一是明确了《办法(草案)》的立法目的,是为了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障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使职权。


  二是对行政执法人员的概念进行了界定。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人员,是指依照本办法通过行政执法资格认证,取得行政执法证件,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人员。


  三是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和行政执法机关在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证和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工作中的职责。


  四是明确行政执法人员培训考试,应当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组织实施,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行政执法证件由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统一制作,其工本费纳入省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五是对行政执法机关的工作人员申请行政执法资格认证的条件、资格认证程序以及资格认证机关等内容进行了规范。其中,第七条明确了行政执法资格认证的程序,并要求通过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管理平台实行网上申请、网上审核。第八条对行政执法人员培训考试进行了规范,明确规定:申请行政执法资格认证的行政执法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参加公共法律知识和专业法律知识培训考试。公共法律知识考试通过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管理平台实行网上考试,且应当每四年参加一次,考试合格后方可继续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六是对行政执法证件的取得、使用、管理以及年审等进行了规范。行政执法机关工作人员经行政执法资格认证、培训考试合格,取得行政执法证件后,方可上岗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其中,第十一条强调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持证上岗和亮证执法,对不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拒绝配合执法,并可以向行政执法监督机关投诉、举报。第十三条对行政执法证件审验制度进行了规定。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分别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可以根据违法情形的轻重程度,按照管理权限作出暂扣或者吊销行政执法证件的处理决定。


  七是建立行政执法人员动态管理和公告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加强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和监督检查,定期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清理,对行政执法证件发放、审验及清理情况进行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八是规定了责任追究。第十九条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工作人员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情形。


  三、《办法》的主要亮点


  (一)管理内容更加科学规范


  《办法》主要通过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证和行政执法证件管理这两个方面加强了对行政执法人员的管理,将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证作为申领行政执法证件的重要前置内容予以规范,改变了过去只针对行政执法证件发放管理工作进行规范的做法。《办法》明确规定,行政执法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参加公共法律知识和专业法律知识培训考试,经行政执法资格认证、培训考试合格,取得行政执法证件后,方可上岗从事行政执法活动


  (二)强化了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证考试


  加快行政执法监督信息化建设,精心组织研发了“山东省行政执法人员公共法律知识网上考试系统”,全面推行行政执法人员“统一考试方式、统一考试内容、统一考试合格标准”。通过实行行政执法人员网上统一考试,更加直观的了解一线行政执法人员公共法律知识的掌握情况,大大促使行政执法人员更加重视法律知识的培训学习,全面提升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能力和水平。


  (三)加强了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动态管理


  通过信息化手段实现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的动态管理,结合“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管理平台”的操作流程,《办法》明确规定,对行政执法人员实行动态管理和公告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定期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清理,对行政执法证件发放、审验及清理情况进行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四)规范管理国家部委制发的执法证件


  《办法》对国家部委制发的证件进行了规范,允许国家部委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统一印制的行政执法证件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使用。但使用机关应当将证件样本、发证依据、证件持有人名单、证件编号和使用范围等内容向省政府法制办备案。


责任编辑:李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