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山东省物价局 山东省财政厅 成文日期:2015-08-24
标  题:山东省物价局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山东师范大学等7所高校学分制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发文字号: 鲁价费函〔2015〕50号 发布日期:2015-10-16

   
山东省物价局 山东省财政厅
关于山东师范大学等7所高校学分制
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鲁价费函〔2015〕50号

   
省教育厅:

    你厅《关于申请山东师范大学等7所高校实行学分制收费的函》(鲁教财函〔2015〕20号)收悉。同意山东师范大学等7所高校的学分制收费改革方案。各高校学分制教学改革实施方案、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及收费标准详见附件。

    本通知自2015年9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8年8月31日。

   
    附件:1.7所高校学分制教学改革实施方案(1-7)

          2.7所高校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1-7)

          3.7所高校学分制收费标准(1-7)

   
山东省物价局
山东省财政厅
2015年8月24日

   
(2015年8月25日印发)

   

责任编辑: 李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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