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山东省物价局 山东省财政厅 | 成文日期:2015-08-24 |
标 题:山东省物价局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山东师范大学等7所高校学分制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 |
发文字号: 鲁价费函〔2015〕50号 | 发布日期:2015-10-16 |
山东省物价局 山东省财政厅
关于山东师范大学等7所高校学分制
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鲁价费函〔2015〕50号
省教育厅:
你厅《关于申请山东师范大学等7所高校实行学分制收费的函》(鲁教财函〔2015〕20号)收悉。同意山东师范大学等7所高校的学分制收费改革方案。各高校学分制教学改革实施方案、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及收费标准详见附件。
本通知自2015年9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8年8月31日。
山东省物价局
山东省财政厅
2015年8月24日
(2015年8月2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