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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度省畜牧兽医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成绩单”
时间:2014-12-19来源: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办公室

  (一)加强主动公开工作


  我局按照“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要求,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根据国办发【2014】12号文件和鲁政办发【2014】22号文件精神,凡属于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社会关切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特别是重大行政决策信息、社会关注热点信息,都依法、全面、准确、及时地公开。


  我局主动向社会公开以下信息:1.畜牧兽医局领导成员及分工,畜牧兽医局及其内设机构的主要职能和处室设置;2.畜牧兽医相关政策及法规;3.畜牧兽医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及实施情况;4.畜牧兽医局规范性文件;5. 畜牧兽医行政许可事项及办事指南、办理结果;6.重点畜牧兽医基本建设投资项目、畜牧兽医财政性专项和其他有关畜牧兽医项目的组织申报、立项、实施、监督检查及招标采购情况;7.重大畜牧兽医科技推广技术; 8.农业部或我省发布的畜牧兽医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等畜牧兽医标准;9.畜牧兽医年度综合统计信息、市场价格、行业统计信息和行业生产动态管理信息;10.畜牧兽医投入品、畜产品质量安全情况;11.畜牧兽医突发重大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12. 畜牧兽医对外交流与合作等相关信息;13.局机关干部、局属单位负责人任免,公务员录用的职位、条件、结果,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的岗位、数量、条件、结果等;14.其他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


  信息公开的方式以山东畜牧信息网发布为主,同时可辅以以下一种或者几种形式:1.畜牧兽医局公告; 2.新闻发布会或其他相关会议;3.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4.公告栏、电子屏幕、触摸屏等; 5.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信息的形式。


  (二)重点领域信息公开工作情况


  做好行政权力运行信息公开。我局共有21项行政审批事项,对21项行政审批的事项名称、法律依据、责任处、办公地点、办公电话、办理程序、申报材料、办理期限和收费标准均在山东省畜牧兽医信息网上进行了公开。现有114项行政处罚事项,待行政权力清单公布之后统一在山东省畜牧兽医信息网上进行公开。


  做好财政资金信息公开。我局的部门预算和决算均按照要求在山东省畜牧兽医信息网的公告公示栏目中进行了公开,接受社会的监督。


  做好公共资源配置、公共监管等其他重点领域的信息公开。我局的政府采购信息按照要求在山东省畜牧兽医信息网的政府采购栏目和中国山东政府采购网的招标采购栏目中进行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做好兽药安全信息公开工作,根据《兽药管理条例》、《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山东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和《山东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检查验收办法(试行)》,我局组织兽药 GSP 检查员对兽药企业进行现场检查验收,并将检查情况在山东省畜牧兽医信息网的公告公示栏目中予以公开,提高监管透明度。


  (三)做好依申请公开工作


  我局规范依申请公开办理工作,完善受理、审查、处理、答复以及保存备查等流程,依法满足人民群众的特殊信息需求。依申请公开的信息,若能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的,及时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后,会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分送各处室办理。各处室收到分办的信息公开申请后,根据下列情况给予答复:1.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2.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3.依法不属于畜牧兽医局公开或者该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该信息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4.申请公开的信息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各单位答复信息公开申请后,及时将答复意见、答复时间、答复形式,送局办公室存档备查。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部分信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获取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对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因故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复或者提供信息的,以书面形式报经局办公室同意后,将答复或者提供信息的期限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在内。


  (四)做好信息公开的制度建设和基础建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山东省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试行)》、《山东省畜牧兽医局信息公开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山东省畜牧兽医局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试行)。明确了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作为全局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组织、协调、管理、监督全局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局机关处室、直属单位具体执行本处室(单位)产生的政府信息公开前的保密审查。积极做好《条例》和《办法》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全体干部职工贯彻执行《条例》和《办法》的责任感和紧迫感,自觉推行政府信息公开。同时,定期、不定期的组织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工作人员参加业务学习和培训,全面提高有关人员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能力和水平。


  做好信息公开的保障工作。局办公室是畜牧兽医局信息公开工作的工作机构,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畜牧兽医局信息公开工作。具体职责是:1.研究制定信息公开工作制度;2.组织维护和更新公开的信息;3.受理和分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向畜牧兽医局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并对各相关责任处室的办理和答复工作进行督察督办;4.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5.组织编制畜牧兽医局的信息公开指南、信息公开目录和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6.有关信息公开的其他职责。局信息中心负责网络信息的维护,网上申请公开信息的接收。 局纪检组、人事处、办公室负责畜牧兽医信息公开监督检查工作。信息公开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局年度预算。信息公开工作内容列入各处室年度岗位目标责任制考核范围。可采取随机抽查与定期检查的方式对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责任编辑:宗刚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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