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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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3-04-08 23:48 来源: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4月2日省政府第1次全体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国务院工作规则》,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新一届省政府工作规则。

二、省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的指示、决定,严格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努力建设职能科学、结构优化、廉洁高效、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

三、省政府工作的准则是,执政为民,依法行政,实事求是,民主公开,务实清廉。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四、省政府组成人员要模范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认真履行职责,为民务实,严守纪律,勤勉廉洁。

五、省政府实行省长负责制,省长领导省政府的工作。副省长、秘书长协助省长工作。省长因公出省和出国访问期间,由常务副省长主持省政府全面工作。

六、省长主持召开省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省长办公会议。省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须经省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七、副省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省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省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省政府领导同志实行工作补位制度,副省长出省(出访)、休假期间,由补位的副省长代为处理有关工作。

八、根据工作需要,省政府设省政府特邀咨询和省长助理,协助省长或副省长工作。

九、秘书长在省长领导下,负责安排处理省政府日常事务工作,协调落实省政府决定事项和省长交办事项。

十、省政府组成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负责本部门的工作。

省政府各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省政府的规章、决定,在本部门职权范围内履行行政职责。省审计厅在省长和上级审计机关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省政府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顾全大局,协调配合,切实维护团结统一、政令畅通,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省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第三章 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

十一、省政府要加快职能转变和工作指导转变,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形成权界清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运转高效、法治保障的机构职能体系,创造良好发展环境。

十二、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全面落实中央宏观调控政策,结合山东实际,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提高经济增长质量和效益,促进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推动全省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十三、依法严格市场监管,推进公平准入,完善监管体系,规范市场执法,维护全省市场的统一开放、公平诚信、竞争有序,改善投资创业环境、经商营商环境。

十四、加强社会管理制度和能力建设,完善基层社会管理服务,形成源头治理、动态管理、应急处置相结合的社会管理机制,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

十五、更加注重公共服务,完善政策,健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覆盖城乡、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统筹城乡一体化发展,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十六、加快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坚持有所为有所不为,减少对微观事务的管理,把不该由政府管理的事项转移出去,把该由政府管理的事项管住管好,努力做到不越位、不错位、不缺位,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更好地发挥社会力量在管理社会事务中的作用。

第四章 坚持依法行政

十七、省政府及各部门要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建设法治政府。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要求,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承担责任。

十八、省政府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修订情况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适时提出地方性法规草案,制定政府规章,修改或废止不相适应的政府规章、行政措施或决定。

十九、提请省政府讨论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审议的政府规章草案由省政府法制机构审查或组织起草,政府规章的解释工作由省政府法制机构承办。

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制定政府规章,要坚持从实际出发,准确反映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充分反映人民意愿,使所确立的制度能够切实解决问题,备而不繁,简明易行。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所有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的草案都要公开征求意见。

省政府规章实施后要进行后评估,发现问题,及时完善。

二十、省政府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健全规则,规范程序,落实责任,强化监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公正执法、文明执法,维护公共利益、人民权益和社会秩序。

二十一、严格合法性审查,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

第五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二十二、省政府及各部门要健全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决策的必经程序,增强公共政策制定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二十三、关系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财政预决算、省级社会管理事务、政府规章和重要政策措施、重大建设项目等重要决策事项,由省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二十四、省政府各部门提请省政府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并经研究、咨询机构等进行合法性、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论证评估;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市、县(市、区)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采取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听取各方面意见。

在重要决策执行过程中,要跟踪决策的实施情况,了解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和建议,全面评估决策执行效果,及时调整完善。

二十五、省政府在做出重要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多种形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专家学者、社会公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六章 推进政务公开

二十六、省政府及各部门要把公开透明作为政府工作的基本制度,深化政务公开,完善各类办事公开制度。

二十七、省政府各部门要健全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做好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等工作。省政府办公厅和省政府监察机关要按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定期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

二十八、凡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需要广泛知晓的事项和社会关切的事项以及法律和国务院、省政府规定需要公开的事项,均应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方式,依法、及时、全面、准确、具体地向社会公开。

二十九、推行行政决策公开,逐步扩大行政决策公开的领域和范围,推进行政决策的过程和结果公开。省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省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政策,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

三十、推进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将行使权力的主体、依据、运行程序和监督措施等向社会公布,将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收费、行政征收等执法活动中履行职责的情况向社会公开。

三十一、加大行政审批公开力度,公布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优化工作流程,公开办理程序,强化过程监控,建立行政审批事项动态管理制度。

三十二、加强电子政务建设,提升政府网站服务功能,完善省级网上政务大厅和行政权力网络运行系统,强化网上行政监督,畅通政府和公众互动渠道,提供更多网上查询、办事和便民服务。

第七章 健全监督制度

三十三、省政府要自觉接受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认真负责地执行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各项决议,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依法备案政府规章,及时办理人民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自觉接受省政协、各民主党派和各群众团体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三十四、省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接受人民法院依法实施的监督,做好行政应诉工作,尊重并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整改并向省政府报告。

三十五、省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加强行政复议指导监督,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依法及时化解行政争议。

三十六、自觉接受社会公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认真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及时依法处理和改进工作。重大问题要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三十七、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渠道;省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处理重要的群众来信,督促解决重大信访问题。

三十八、大力推行行政问责制度和绩效管理制度,加强对重大决策部署落实、部门职责履行、重点工作推进以及自身建设等方面的考核评估,健全纠错制度,严格责任追究,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

第八章 会议制度

三十九、省政府实行全体会议、常务会议、省长办公会议和专题会议制度。

四十、省政府全体会议由省长、副省长、省政府特邀咨询、省长助理、省政府秘书长和省政府组成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由省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的重要指示、决定和会议精神,以及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研究提出贯彻落实意见;

(二)讨论决定省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部署省政府的重要工作。

省政府全体会议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群众代表列席会议。

四十一、省政府常务会议由省长、副省长、省政府特邀咨询、省长助理、省政府秘书长组成,由省长召集和主持,出席人数应超过应到人数的1/2。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的重要指示、决定和会议精神,以及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研究提出贯彻落实意见;

(二)讨论决定省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三)讨论地方性法规草案,审议政府规章草案;

(四)通报和讨论其他重要事项。

省政府常务会议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一般每周召开一次。

四十二、省长办公会议由省长、副省长组成,省政府特邀咨询、省长助理、省政府秘书长列席,由省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交流重要工作情况;

(二)研究处理需提交省政府常务会议解决的重要问题;

(三)研究省政府日常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省长办公会议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列席。

四十三、省政府专题会议由省长、副省长或省长、副省长委托省政府特邀咨询、省长助理、省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等召集和主持,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出席。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协调省政府领导分管工作范围内的专门问题;

(二)协调解决分管部门之间有意见分歧的问题;

(三)研究协调需提交省政府集体研究决策的有关问题。

四十四、对需省政府会议审议决定的事项,提交议题的部门会前应与相关部门协调一致。经协调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须由主办部门附协调说明,列明各方理据,报请分管副省长或协助其工作的省政府副秘书长协调。协调一致后,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必须在会签意见上签字。

四十五、拟提交省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的议题材料,一般应于会前5个工作日报送省政府办公厅运转,报分管副省长审定。

四十六、省政府常务会议由省政府办公厅提出安排意见,经省政府秘书长审定后报省长确定。

四十七、省政府领导同志不能出席省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省长办公会议,须向省长请假;省政府全体会议其他与会人员或省政府常务会议、省长办公会议列席人员请假,由省政府办公厅汇总后向省长报告。

四十八、省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省长办公会议的纪要,由省长签发。省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由分管有关工作的省长、副省长签发。

四十九、省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省长办公会议和专题会议决定事项,由省政府办公厅负责督办,并定期将会议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向省政府领导报告。

五十、省政府及各部门要按照精简、有效的原则,严格控制全省性工作会议的数量和规模。能用文件、电话等形式解决问题的不召开会议,内容相近、时间靠近、与会人员重叠的会议,可合并套开或接续召开。能以部门名义召开的会议不以省政府名义召开,能采取电视会议形式的不集中开会。各部门召开系统全省性会议原则上每年不超过1次。省政府召开的会议一般不请县(市、区)政府负责人参加。省政府部门召开的各类会议,一律只开到市级政府对口部门,不请市级政府负责人参加。各类工作会议主题要明确、准备要充分,开短会、讲短话,提高质量和效率,注重解决实际问题。

第九章 公文处理

五十一、报送省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和《山东省〈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除省政府领导同志直接交办事项和确需直接报送的绝密级事项、重大突发事件以及部分涉外事项外,公文一律送省政府办公厅按规定程序统一办理,不得直接报送省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更不得多头主送、越级行文。

严格控制报送省政府的公文数量。凡属省政府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直接将公文报送省政府有关部门,并主动与其协商处理,不得报省政府。

报送省政府的请示性公文,凡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主办部门必须主动与相关部门充分协调,由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与相关部门负责人会签或联合报省政府审批。部门之间有分歧的,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协商后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办理意见,与相关部门会签后报省政府决定。

五十二、报送省政府审批的公文,由省政府办公厅审核后根据省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呈送审批,重大事项报省长审批。省政府领导同志批示的公文,由省政府办公厅统一转办、处理。

五十三、省政府领导同志审批公文,对有具体请示事项的,应签署明确意见、姓名和日期。对一般报告性公文,圈阅表示“已阅知”。

五十四、以省政府或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制发的公文,其内容应属于关系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决定、政策措施、政府规章以及需全省各级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执行和周知的重要事项。

五十五、凡以省政府或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制发的公文,一般应由主管部门代拟文稿,省政府办公厅负责审理和送审、送签。省政府领导同志不直接签批未经省政府办公厅审理的公文文稿。

报送省政府的公文代拟文稿,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和《山东省〈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对代拟文稿认真审核把关。文稿内容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主办部门应当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会签,协办部门要积极配合。

属部门职权范围内事务、应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的,不得要求省政府或省政府办公厅发文。

五十六、公文签发权限:

(一)以省政府名义报国务院的请示、报告,以及涉及重大方针、政策的事项,由省长或常务副省长签发;

(二)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省政府发布的政府规章,由省长签发;

(三)省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任免公文,由省长签发;

(四)市长、省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出国审批公文,由省长签发;

(五)以省政府名义下发的其他公文,一般由省政府分管领导同志签发;内容涉及数名省政府领导同志分管范围的,需请其他省政府领导同志会签;涉及面广的,应报请省长或常务副省长审定签发;

(六)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决定的事项和属于例行批准手续的事项,需以省政府名义行文的,由省长或省长授权副省长、秘书长签发;

(七)以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制发的公文,由省政府秘书长签发,必要时由秘书长核报省长或副省长审定后发。

五十七、省政府各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要符合宪法、法律和法规及省政府相关政策的规定,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

省政府各部门之间对有关问题未经协商一致,不得各自向下行文。未经省政府批准,省政府各部门不得直接向下级政府发布指令性公文或在公文中向下级政府提出指令性要求。各部门内设机构除办公室外不得对外正式行文,也不得要求下级政府向本部门报送公文。属于业务性较强及行业性的重要工作,或其他需省政府同意的事项,按程序报经省政府领导同志审定后,可加“经省政府同意”字样由部门行文。

五十八、切实改进文风,大力精简文件简报。凡法律法规已作出明确规定的,一律不再制发文件。现行文件规定仍适用的,不再重复发文。没有新内容、新政策的,一律不制发文件。各部门报送省政府的简报须经省政府办公厅核准,并通过省政府政务专网传输。推广电子公文等信息化手段,降低成本,提高效率。省政府和省政府办公厅下发的公文,除涉密的外,应及时在《山东省人民政府公报》和省政府门户网站上刊载。

第十章 政务信息工作和重要决策督查

五十九、省政府各部门要切实加强政务信息工作,及时向省政府反映政府工作及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情况,为省政府领导同志掌握情况、科学决策、指导工作提供依据。

六十、政务信息报送的主要内容:

(一)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及领导同志重要批示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全省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动态,事关全局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

(三)重要的社情民意和基层反映的重要问题、意见建议;

(四)贯彻执行国家和省里的政策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建议;

(五)创造性开展工作的特色做法和成功经验;

(六)国务院各部门关于重点工作、重大情况的分析预测和政策建议;

(七)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供借鉴的新思路、新政策和新举措。

六十一、报送政务信息要坚持实事求是,坚持围绕中心,注意贴近领导决策需求,突出重点,把握要点,挖掘亮点,抓住切入点,做到全面、及时、准确、规范。

六十二、省政府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省政府的决定,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省政府办公厅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令落实。

对省委、省政府的重要决策和省政府领导批示件,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落实。

重大决策事项实施联合督查机制。

六十三、省政府办公厅对以下重要决策的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一)《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工作任务和政策措施;

(二)省政府重要会议确定的工作部署;

(三)以省委、省政府名义下发的涉及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文电;

(四)重要事项审计结果的整改落实情况;

(五)省政府领导同志要求开展的其他督促检查活动。

第十一章 工作纪律

六十四、省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严格遵守纪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六十五、省政府要自觉接受和维护省委的领导,重要事项及时向省委请示汇报。

六十六、省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省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省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做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省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省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以及个人发表涉及未经省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和文章,事先须经省政府同意。

六十七、省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副省长、秘书长出差(出访)、休假,应事前报告省长。

省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各市市长出差(出访)、休假3天及以上的,应事前向省政府办公厅报告,由省政府办公厅向省长和分管副省长报告。

六十八、省政府各部门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的信息,要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要及时向省政府报告。

六十九、省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第十二章 廉政和作风建设

七十、省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十八届中央政治局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和《中共山东省委常委会落实中央政治局八项规定的实施办法》,切实加强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

七十一、省政府及各部门要从严治政。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七十二、省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坚决制止奢侈浪费,严格执行住房、办公用房、车辆配备等方面的规定,严格控制差旅、会议经费等一般性支出,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严格控制因公出国(境)团组数量和规模。规范公务接待,不得违反规定用公款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下属单位及地方的送礼和宴请。各类会议活动经费要全部纳入预算管理。

七十三、省政府组成人员要廉洁从政,严格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有关廉洁自律的规定,严格执行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违反规定干预或插手市场经济活动;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约束,决不允许搞特权。

七十四、省政府组成人员要做学习的表率,密切关注国际国内经济、社会、科技等方面发展变化的新趋势,不断充实新知识,丰富新经验。省政府及各部门要通过举办讲座等方式,组织学习经济、科技、法律和现代管理等知识,建设学习型机关。

七十五、省政府组成人员要自觉深入基层调查研究,了解真实情况,解决实际问题,把调查研究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把调查研究的过程作为密切联系群众的过程。

调查研究要轻车简从,减少陪同。省政府主要领导同志的调研活动,陪同部门负责人不超过3人。省政府其他领导同志调研时陪同人员视情酌减,市政府主要负责人可不陪同。不搞层层多人陪同,调研的基层单位只安排1人参加,到企事业单位和条条管理部门调研时,其在异地的上级主管部门负责人不到现场陪同。调研中涉及的相关县(市、区)和单位不安排车辆随行。除工作需要外,不去名胜古迹、风景区参观。

要简化接待,不安排警车带路,不搞边界迎送,工作餐具备条件的一律安排自助餐。

新闻报道要按照相关规定严格执行。

七十六、邀请省政府领导同志参加的内外事活动,一律由省政府办公厅统一安排。各市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不得直接向省政府领导同志个人发送请柬。邀请省政府领导同志参加的重要活动,应提前7天报省政府办公厅按规定程序办理。

七十七、除省委、省政府统一组织安排的重要活动外,省政府领导同志不参加接见、合影、剪彩、典礼、首映首发式等活动;不出席市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召开的各类庆祝会、表彰会、纪念会、座谈会、博览会、研讨会及各类论坛等;不为各市、各部门的会议活动发贺信、贺电,不题词。因特殊需要发贺信、贺电和题词,一般不公开发表。

需以省政府名义举办的论坛、展会、节庆等活动,须提交省政府集中研究。已经省政府同意举办的论坛、展会、节庆等活动,分管副省长可视情出席,分管副省长不能出席的不再安排其他省政府领导出席。

七十八、省政府直属特设机构、直属机构、直属事业单位适用本规则。


 

责任编辑: 宗刚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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