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解读|解读《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山东省契税征收规定>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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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2013- 03- 05 07: 53 来源: 山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2013年1月16日,省政府第139次常务会议通过了《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

  一、《决定》出台的背景

  契税是在我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依照规定缴纳的一种行为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规定,下列行为应当缴纳契税: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2)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 (3)房屋买卖; (4)房屋赠与;(5)房屋交换。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契税税率为3%~5%。契税的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幅度内按照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山东省契税征收规定》(1998年省政府令第91号)规定,我省契税税率为3%。与其他省市相比,我省契税税率处在较低水平,难以适应宏观调控的需要,有必要对《山东省契税征收规定》适用税率的有关规定作出调整。

  二、《决定》的主要内容

  《决定》分别对契税税率及具体适用税率的制定批准程序和契税征收机关两方面内容作了规定。

  一是规定“契税税率为3%~5%。契税适用的具体税率由省财政部门会同地方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提出建议,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其中,3%-5%是契税适用的具体税率的确定区间,不是浮动税率。契税适用的具体税率将由省财政部门会同地方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提出建议,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二是规定“契税征收机关为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2004年,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各级征收机关一律不得委托其他单位代征契税。我省《关于认真做好地方财政耕地占用税和契税征管职能划转工作的通知》(鲁财基〔2010〕9号)规定,自2011年3月1日起,耕地占用税和契税征管工作由财政部门移交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据此,《决定》从法律层面上明确了契税征收机关为地方税务机关。

责任编辑: 李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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