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山东省物价局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教育厅 成文日期:2013-11-29
标  题: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教育厅关于优化普通高校学费结构有关事宜的通知
发文字号: 鲁价费发〔2013〕136号 发布日期:2013-12-23

   
山东省物价局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优化普通高校学费结构
有关事宜的通知
鲁价费发〔2013〕136号

   
各高等学校,省直各部门,各市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

    为优化教育资源配置,规范高校收费行为,促进高等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经省政府同意,对我省普通高校学费标准进行结构性调整。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学费标准专业类别

    根据教育部现行普通高校本科专业目录,将学费标准专业类别由现行的5类调整为文史类、理工农类、医学类、艺术类4类。将现行体育外语类中的体育学划入理工农类,外语类划入文史类,文法财

经类中的经济学、管理学类划入理工农类(详见附件1)。

    二、优化收费结构

    (一)优化专业之间学费结构。文史类每生每学年由现行3400元调整为4000元,其中外语类由现行4800元调整为4000元。理工农类中的理学类、工学类、农学类由现行3600元调整为4500元,经济学

、管理学类由3400元调整为4500元,非体育院校体育专业由现行4800元调整为4500元。医学类由现行4000元调整为5400元。非艺术院校艺术专业由现行6000元调整为8000元(详见附件2)。艺术院校艺术

专业、体育院校体育专业、中外合作专业、校企合作专业按现行政策执行。取消热门专业上浮10%的收费政策。优势学科、特色专业和高职院校品牌专业的学费标准由高校提出申请,省教育部门提出意见

,报省物价、财政部门批准后执行。

    (二)优化高校之间比价关系。省属博士授予权高校、优质特色高校学费标准可在上述标准基础上上浮5%左右,“211”、“985”工程建设高校上浮15%左右;国家级示范类、骨干类高职院校学费标

准在现行标准基础上上浮不超过10%。实行学分制收费试点高校年度基本学费标准,可在同类高校同等专业年度学费标准基础上上浮不超过10%。具体标准由高校提出申请,省教育部门提出意见,报省物

价、财政部门批准后执行。

    三、落实奖励资助政策措施

    各高校要及时足额发放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为学生办理国家助学贷款提供支持。要落实“绿色通道”制度,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

入学。每年确保从学校事业收入中提取5%,足额用于奖励资助学生。建立全额助学金制度,对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免收学费和住宿费,补助生活费。

    四、加强监督管理

    (一)建立完善价格决策专家评议制度。相关部门联合设立高校收费专家评审委员会,对申请实行学分制收费和优质学科、特色专业收费政策的高校进行评估,增强价格决策的公正性和科学性。

    (二)建立教学评价和奖助情况公示制度。教育部门要建立教学评价制度,加强对高校办学质量监管;定期开展高校资助政策落实和资助资金提取、使用情况的督导和审计,并将结果向社会公示,

确保奖励资助政策落实到位。

    (三)完善收费管理制度。相关部门要完善收费许可证管理、资金管理、收费年度审验和收费统计报告制度,依法规范高校收费行为,进一步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高校要建

立内部收费管理机构,完善收费员、价格调研、价格公示、价格台帐等收费管理制度,依法规范实施。

    五、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14年9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6年8月31日。学费标准提高的,实行“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的规定;学费标准降低的,新生、老生均执行降低后的标准。

   
    附件:1.学费标准专业类别调整前后对照

          2.山东省普通高校学费上限标准山东省物价局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教育厅
2013年11月29日

责任编辑: 宗刚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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