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卫生厅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制度(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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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3-12-17 10:17

山东省卫生厅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制度

(试行)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医疗卫生方面的有关政府信息,提高省卫生厅政务工作及行政行为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和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是指厅机关各处室在履行行政管理和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文件、数据、图表和其他电子存储材料等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二、厅机关公开政府信息,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三、厅机关各处室应当主动履行公开政府信息的义务。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阻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或者限制其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得和利用政府信息,不得侵犯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其他社会公共利益。

    四、厅机关各处室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主动公开各类非涉密政府信息。对于一般拟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须经本处室主要负责同志审查,再由厅办公室进行涉密审核后方可公开。发布政府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五、主动公开有关政府信息应当根据拟公开信息的特点采取以下一种或多种方式及时予以公开:

    (一)厅机关门户网站;

    (二)广播、电视、报刊等公众媒体;

    (三)《每周要情》、《山东卫生情况》、《健康山东》等刊物;

    (四)新闻发布会;

    (五)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政府信息的方式。

    六、凡属应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要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厅机关政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对厅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领导,厅办公室具体负责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

    八、本制度由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责任编辑: 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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