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四批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通知
山 东 省 人 民 政 府
关于公布第四批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通知
鲁政字〔2013〕204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山东省第四批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共计606处)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公布。
各地区、各部门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国发〔2005〕42号)有关规定,进一步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工作方针,既要注重有效保护、夯实基础,又要注意合理利用、传承发展,认真做好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工作,为推动我省文化事业大发展大繁荣、建设经济文化强省作出积极贡献。
第四批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由省文物局另行公布。
山东省人民政府
2013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