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解读|《山东省城乡医疗救助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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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2012- 04- 10 15: 30 来源: 山东省民政厅

  《山东省城乡医疗救助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为便于学习理解和贯彻实施,现解读如下:

  一、《办法》出台的背景

  2009年,国家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意见中指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乡医疗救助共同组成基本医疗保障体系,分别覆盖城镇就业人口、城镇非就业人口、农村人口和城乡困难人群”,把城乡医疗救助确立为解决困难群众医疗保障问题的基础性制度安排。同年,根据国家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精神,民政部、财政部、卫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对医疗救助工作的原则、目标任务、制度运行等作出了规定,同时要求各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抓好督促落实。

  我省从2003年开始医疗救助试点工作,2007年底初步实现了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全覆盖。在进一步深化我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中,省委、省政府对“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提出明确要求。近年来,各地积极开展医疗救助工作,全省初步形成了资助参保(合)、大病救助、门诊救助、临时救助、慈善救助相结合的医疗救助模式,有效缓解了城乡困难群众看病难问题。2011年,全省累计支出医疗救助资金5.9亿元,救助困难群众230多万人次。目前,我省医疗救助工作存在的问题是,各地医疗救助的对象范围、起付线、封顶线、救助病种、救助时限等差别较大,部分地区尚未建立稳定的筹资机制等。出台本《办法》,对于建立全省统一的医疗救助制度,指导推动各地医疗救助工作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共七章三十五条,是我省首个完整、详细、规范的医疗救助制度规定和政策文件。其中第一章明确了城乡医疗救助遵循的原则和实施主体;第二章对医疗救助对象范围进行了界定,规定了医疗救助方式和救助标准;第三章本着简化救助程序、方便困难群众的原则,规定了医疗救助程序,提出实行“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第四章从医疗救助资金筹集、拨付、使用管理、监管等方面予以明确和规范;第五章明确了各实施部门职责;第六章明确了医疗救助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救助对象、定点医疗机构等法律责任;第七章规定了《办法》施行时间和有效期。

  三、《办法》的政策要点

  1、关于医疗救助的对象范围。城乡医疗救助主要对象是城乡困难群众,《办法》规定救助对象主要包括:(一)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二)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三)因病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经当地政府批准的其他人员。具体救助对象范围,由各地根据医疗救助基金规模、困难群众的支付能力和基本医疗需求等因素制定。《办法》明确建立统筹城乡的医疗救助制度,逐步统一救助政策、救助内容、救助标准和管理服务。

  2、关于医疗救助结算范围。《办法》规定,医疗救助制度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相关医疗保障制度紧密衔接,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补偿)后再给予医疗救助。医疗救助费用结算范围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规定的报销(补偿)范围相衔接,对超出当地城乡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目录用药、诊疗以及提供医疗服务发生的医疗费用,医疗救助基金不予结算。

  3、关于医疗救助的救助比例。《办法》规定:经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补偿)后,对政策规定范围内的自付住院费用,在规定的最高限额内,按照不低于50%的比例给予医疗救助。同时规定,合理设置医疗救助封顶线,逐步降低或取消起付线,对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不设医疗救助起付线。

  4、关于医疗救助的救助方式。《办法》规定,在救助方式上,以住院大病救助为主,突出大病救助、救急救难作用。住院救助主要用于帮助解决因病住院救助对象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门诊救助主要帮助解决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患有常见病、慢性病、需要长期药物维持治疗以及急诊、急救的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

  5、关于医疗救助的结算方式。《办法》提出建立医疗救助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相互衔接的信息共享平台,对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和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实行“一站式”即时结算,凭低保证、五保证到开展即时结算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医疗救助支付的,由定点医疗机构即时结算,救助对象只需支付自付部分,方便快捷。对其他困难群众规范了申请、审批程序,规定了办理时限,确保救助公正透明、公平公正、及时便捷。

  6、关于法律责任。《办法》规定城乡医疗救助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有敷衍塞责、徇私舞弊、截留挪用等行为的,给予处分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定点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有弄虚作假等行为的,追究相关责任。申请人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一经查实不予救助,对骗取的医疗救助资金如数追回。情节严重的,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责任编辑: 系统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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