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解读|《山东省优待老年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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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2012- 02- 03 15: 29 来源: 山东省老龄委员会办公室

  《山东省优待老年人规定》(鲁政发〔2011〕54号)已经省政府2011年12月19日颁布,2012年1月1日施行。

  一、重要意义

  《山东省优待老年人规定》(以下简称《优待规定》)于1997年12月由省政府颁布施行,2002年进行了第一次修改。《优待规定》施行以来,有效地改善了广大老年人的生活质量,增强了全社会尊老敬老的意识,促进了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受到社会各界和广大老年群众的普遍欢迎和高度赞扬。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我省各地不断加大优待老年人力度,列入民生工程,优待范围不断扩大,优待标准不断提高,原《优待规定》已经滞后于形势发展。为适应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提高应对人口老龄化的能力,对《优待规定》进行了再次修订。

  新的《优待规定》颁布施行,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改善民生、加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应对人口老龄化的重要举措,对于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弘扬中华民族尊老、敬老的传统美德,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二、《优待规定》修订的指导思想、原则和思路

  指导思想:坚持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全民关怀”的老龄工作方针,坚持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人口老龄化形势相适应,坚持老年人共享改革发展成果;政府责任与社会义务相结合,福利性与公益性相结合,总结经验与发展创新相结合,现实需要与未来趋势相结合。

  原则:扩大优待范围,增加优待项目,提高优待标准,加大措施力度。

  基本思路:新增、修改、保留、废止四个方面综合考虑,以新增为重点,重建整体框架,着重把握以下方面:一是优待内容与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相区别,突出对老年人的特殊照顾;二是区别对待不同性质的义务主体,强化政府责任;三是减少一般要求和适用面较小的内容,突出重点,让更多老年人得实惠;四是进一步明确义务主体、部门责任、资金来源等事项,强化保障措施;五是减少多元标准,合理分类,留有余地;六是均衡处理各方面利益关系,增强全社会敬老助老意识,促进社会和谐;七是在表述上突出义务单位的责任。

  三、主要内容

  《优待规定》提出了在养老、医疗保健、生活服务、文体休闲、维权等五个方面共26项优待老年人的政策措施,主要是:

  (一)养老优待

  1、建立养老水平同步增长机制。老年人所享受的社会保障、社会福利和社会服务水平要与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和城乡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相适应,确保老年人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

  2、实行高龄津贴。将百岁以上老年人长寿补贴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不少于300元,所需资金由省、市、县按现行经费负担渠道解决。有条件的地方可将高龄津贴范围扩大到80周岁以上老年人。

  3、实行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对孤寡老年人、半自理和不能自理贫困老年人、80周岁以上空巢高龄老年人,当地政府应根据本人申请,经认定后,给予购买居家养老服务或机构养老服务照顾,具体标准由当地政府制定。政府兴办和支持的居家养老服务信息化呼叫机构,对贫困老年人免收服务费。

  4、实行住房优先保障。对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的纯老年人家庭户,优先纳入廉租房保障范围;对农村贫困老年人无房户、危房户的住房纳入农村危房改造工程。

  5、实行社会力量助老。鼓励社会各方面力量利用各种资源为老年人生活、医疗、康复、健身、娱乐等提供捐助、资助和优待。

  6、免除农村老年人“一事一议”等各类筹资。

  (二)医疗保健优待

  7、鼓励和帮助农村和城镇未参加医疗保险的老年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落实好符合条件老年人个人缴费的政府资助政策。

  8、尚未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老年人,在政府兴办和支持的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就医,减免不低于20%的治疗、检查、住院普通床位等费用。

  9、老年人优先就医;需要住院治疗的,优先安排床位住院。政府兴办和支持的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对老年人免普通挂号费。

  10、依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每年免费对辖区内65周岁及以上常住居民进行1次老年人健康管理,包括健康体检、健康咨询指导和干预等。

  (三)生活服务优待

  11、有条件的市公共交通(汽车、电车、地铁、航运等),可对65周岁以上老年人乘车免费;其他市、县(市、区)公共交通对65周岁以上老年人实行半价优惠、70周岁以上老年人免费,逐步实现65周岁以上老年人乘车免费。老年人优先乘坐公共汽车、电车、地铁、长途汽车、火车、轮船。

  12、政府兴办和支持的供水、供电、供暖、燃气等公用事业经营单位,对贫困老年人实行降低30%以上的价格优惠。

  13、城市道路、车站、机场、商场、公交站点、换乘枢纽、住宅小区和其他公共建筑,应按有关规定建设无障碍设施,方便老年人出行。

  14、有线(数字)电视经营单位对贫困纯老年人家庭给予适当优惠。

  15、倡导通信、旅游、保险、商业、家政、餐饮及其他相关服务行业,对老年人提供优先服务和优惠照顾,并对空巢老年人和有特殊困难的老年人实行上门服务。

  (四)文体休闲优待

  16、社会力量兴办的博物馆、图书馆、美术馆、科技馆、展览馆、纪念馆等文化场所对60周岁—64周岁老年人实行门票半价、对65周岁以上老年人免门票费。

  17、政府兴办和支持的公共体育健身场(馆),凡是收费的,应按时段对老年人免费或实行半价。

  18、学校等企事业单位和各级机关所属的文化体育设施,凡具备条件的,应按时段对老年人免费开放。

  19、各类公园对老年人免门票费。

  20、政府兴办或支持的旅游景点对老年人免门票费;社会力量兴办的旅游景点对60周岁—69周岁老年人实行门票半价,70周岁以上老年人免门票费;提倡社会力量兴办的旅游景点对65周岁以上老年人免门票费。

  (五)维权优待

  21、法律服务机构对生活困难的老年人咨询自身涉法事务,免收服务费。

  22、各级人民法院对贫困老年人因赡养、扶养、优抚、婚姻、养老保障、医疗保障等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提起的诉讼,需承担诉讼费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免、减诉讼费用等司法救助。

  23、各类律师事务所对生活困难的老年人,因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聘请律师的,应视情况减免不低于30%的律师服务费。

  24、基层法律服务所对生活困难的老年人因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聘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提供法律服务的,应视情况酌情减收服务费。

  25、公证机构对生活困难的老年人因赡养、抚养、婚姻、养老保障、医疗保障、救助赔偿等保护自身权益而申请办理公证的,应当对其承担的公证费酌情减免。

  26、老年人因合法权益受侵害提起诉讼时,优先立案、优先审理、优先执行;老年人咨询自身涉法事务,司法机关和法律服务机构应提供优先服务。

责任编辑: 系统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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