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2〕10号文件进一步扶持龙头企业发展深化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意见
发布日期:2012-10-23

山东省人民政府
关于贯彻国发〔2012〕10号文件进一步扶持
龙头企业发展深化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意见

  鲁政发〔2012〕39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0号)精神,进一步扶持龙头企业发展,深化农业产业化经营,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深化农业产业化经营的重大意义

  我省是全国较早开展农业产业化经营的省份。多年来,农业产业化经营保持了平稳较快发展的良好态势,为全省农业农村改革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特别是2008年省委、省政府启动实施“515工程”(用5年时间,投入财政信贷资金100亿元,重点支持500家龙头企业做大做强)之后,农业龙头企业的数量和规模快速膨胀,经营水平和发展质量显著提升,辐射带动能力日益增强,对提高农业组织化程度、加快转变发展方式、促进农民就业增收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农业产业化经营已经成为创新农业经营体制机制、发展现代农业的基本经营形式,成为利用工业化、城镇化成果推进农业现代化的重要途径和以工促农、以城带乡、统筹城乡发展的重要抓手。

  当前,我省农业产业化经营已经进入由数量规模膨胀向数量质量并重发展的新阶段,发展中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矛盾和问题,主要是产业体系不健全、行业与区域发展不平衡、联接机制不完善、利益分配不合理,行业领军企业数量少、中小企业档次低,企业创新能力不强、治理结构不完善等。尽快解决好这些问题,进一步扶持龙头企业发展,深化农业产业化经营,对保障农产品有效供给和质量安全、带动农民稳定就业和持续增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对加快农业体制机制创新、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提高综合竞争能力具有深远的影响。各级各部门要从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出发,切实增强紧迫感、责任感,解放思想,更新观念,把深化农业产业化经营作为农业农村工作中全局性、方向性的大事,纳入重要议事日程,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推进我省农业产业化经营再上新水平。

  二、明确下一步发展的目标任务和工作重点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深化农业产业化经营的目标任务是,围绕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扶持壮大一批行业领军企业,大力发展一批支撑各大产业发展的骨干企业,着力培育一批连龙头、接基地、与农民结合紧密的中小企业及各类产业化组织,探索建设一批引领区域经济发展的农产品加工物流园区(农业产业化示范基地),构建适应现代农业发展的产业化经营新格局,努力在农业生产经营体制机制创新方面取得新突破,在组织化、规模化、标准化、集约化水平上有新提高,为再创山东农业农村发展新优势作出新贡献。

  具体任务是,在巩固“515工程”发展成果的基础上,启动实施农业产业化“五十百千万工程”(用5年时间,在十大优势主导产业中培育100家在国内具有行业领先地位的国家级龙头企业,扶持1000家骨干型省级龙头企业,发展10000家以“一村一品”和农民专业合作社为代表的各类农业产业化组织),形成“百龙领千强、千强带万家、万家连农户”的产业化经营大链条;龙头企业总产值突破1.6万亿元,过亿元的企业达到3000家,过100亿元的超过20家;企业科技创新能力明显增强,农产品精深加工水平大幅提升;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化、规模化程度显著提高,龙头企业带动基地面积达到6000万亩以上;利益联接机制更加完善,农户参与产业化经营的比例达到85%以上。

  围绕上述目标任务,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扶持壮大龙头企业。引导企业由注重规模膨胀向量的扩张与质的提升并重转变。鼓励企业进一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开展股份制改造,实行现代企业管理制度,推动企业转型升级;支持中小企业和合作组织提高合作规模和规范化程度,完善产业链条和利益分配机制。强化基地建设,着力增强企业的辐射带动能力;强化科技服务,着力增强企业科技创新能力;强化市场服务,着力增强企业的品牌创建和市场竞争能力;强化金融服务,着力增强企业融资能力和抗风险能力。

  二是促进企业集群发展。以国家级、省级农业产业化示范基地建设为抓手,探索推进龙头企业集群集聚发展的模式和路子。重点做好发展环境的优化和科研、融资、市场、信息四大平台建设,努力在企业孵化、产品技术研发、品牌培育上取得新突破。推进优势产品向优势企业集中,优势企业向优势区域集中,在各大优势产品主产区逐步建立起集群集聚优势明显的农产品加工物流园区,辐射带动区域经济发展。

  三是夯实产业化经营基础。紧紧围绕全省十大产业振兴计划,在粮油、果菜、畜禽、水产、林木花卉等各大产业主产区,大力发展一村一品,着力培育产业化组织,提升产业发展的组织化、规模化、标准化和集约化水平。支持产地批发市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和收储、运销、初加工企业的发展,着力提高产业化组织发展的规范化水平和抗风险能力;以国家级、省级“一村一品”示范村镇建设为抓手,支持高效特色产品基地建设,为龙头企业发展提供原料保障。

  四是推进经营机制创新。探索适应现代农业发展的产业化发展模式和运行机制,根据行业、地区和发展阶段的实际情况,积极开展体制机制创新试点,构建产业链条更加完善、分配机制更加合理、发展活力更加强劲的农业产业化经营机制。总结推广“龙头企业+合作社+基地+农户”等多种经营模式,大力发展订单农业,推行产销直挂,增强产业链条的稳定性和紧密性,提高农户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收益率和积极性。引导龙头企业通过村企共建、村企联建等多种方式参与新农村建设,支持鼓励龙头企业开展社会化服务,不断增强产业化经营的自我发展能力。

  三、完善促进龙头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

  (一) 加强基地建设。支持龙头企业建设高标准原料生产基地,改善基础设施条件。认真落实省政府关于龙头企业规模化种养及设施农业用地的各项政策。支持龙头企业建设示范基地,带动农户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建设标准化原料基地。支持符合条件的龙头企业承担中低产田改造、高标准基本农田、土地整治、粮食生产基地、原料林生产基地、标准化规模养殖基地等财政支持项目。龙头企业的自有基地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强农惠农政策,基地动植物检疫检验享受相应的公益服务政策,不得另行收取费用。

  (二) 加快企业升级。鼓励龙头企业进行设备技术改造,提升精深加工能力。认真落实国家关于龙头企业引进设备的各项关税减免政策,对引进高新技术设备给予扶持,可按法律法规规定,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办法。对龙头企业带动的生产及初加工设施建设和设备购置给予适当补贴。鼓励龙头企业提供先进适用的农机具,提升农业机械化水平。加强培训服务,鼓励龙头企业开展企业内部结构治理,引导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和上市。

  (三) 加快科技创新。明确龙头企业在农业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中的主体地位,落实企业科技创新的各项优惠政策,落实企业所得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鼓励龙头企业开展新品种、新技术、新工艺研发,支持龙头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承担国家科技计划项目。鼓励龙头企业建立研发机构,按照相关申报审批程序设立国家级、省级研发中心,支持龙头企业参与行业标准制修订和重大科学技术攻关等。鼓励龙头企业开展产学研结合,加强与科研院所的交流合作,搭建科技创新平台、农业技术推广和成果转化平台。办好农业科技园区和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重点加强黄河三角洲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促进科技型农业龙头企业集聚发展。

  (四) 强化品牌培育。鼓励龙头企业树品牌、创名牌,提高品牌产品覆盖率。引导企业创建自有品牌,提高龙头企业特别是出口型企业的自有品牌比例。支持龙头企业申报和推介驰名商标、名牌产品、原产地标记、农产品地理标志、省长质量奖、山东省优质产品生产基地及龙头骨干企业等省级以上荣誉称号,并给予适当奖励。强化品牌宣传,各级要通过“集中宣传”、“打包推介”等形式,积极开展公益性品牌宣传,提高品牌知名度和影响力。加大品牌打假力度,严肃查处各类品牌侵权行为。

  (五) 加强市场开拓。强化营销体系建设,建立和完善农村物流供应链一体化体系,支持龙头企业建设冷链物流中心,大力发展连锁直销店、配送中心和电子商务,加快研发和应用农产品物联网。鼓励龙头企业发展“农超对接”、“农社对接”、“农校对接”等销售模式,规范超市和集贸市场对龙头企业的收费行为,适当降低收费标准。降低农产品物流成本,提高大宗农产品流通效率,保障农产品供给安全,鲜活农产品、粮食及初加工产品等大宗农产品运输享受“绿色通道”政策,铁道、交通运输部门要优先安排龙头企业大宗农产品、种子和苗木等农业生产资料运输。加强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支持符合条件的批发市场申报龙头企业。鼓励有条件的龙头企业到境外投资办厂、设立营销机构等,认真落实相关优惠政策,加快农业“走出去”步伐,提高利用两个市场、两种资源的优势。鼓励企业参加各类展览展销活动。

  (六) 加大金融扶持。引导政策性银行不断加大对龙头企业的扶持力度,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对龙头企业急需的固定资产等贷款需求优先给予安排。鼓励地方银行机构根据当地龙头企业的生产经营特点,创新金融产品,有效满足龙头企业的资金需求,地方性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原则上要将不低于30%的贷款额度用于支持当地龙头企业发展,并在贷款利率方面给予一定优惠。引导省财政贷款贴息项目合作银行优先安排落实农业部门推荐的龙头企业贷款额度。探索多种形式的抵押担保机制,积极搭建银政企合作平台,鼓励地方政府出资设立面向农业服务的专业化融资担保机构,扩大农业保险覆盖范围,进一步完善龙头企业信用评价体系。鼓励符合条件的龙头企业通过股票市场、债券市场、股权交易市场进行融资,进一步拓宽融资渠道。引导龙头企业利用期货市场进行套期保值,避险增收。各级政府主管部门要加强龙头企业抵押、质押品(权利)评估、登记和流转的管理,不断扩大龙头企业可抵押、质押品(权利)范围,提高融资能力。

  (七) 优化发展环境。各级政府要多渠道统筹支农资金,整合政策资源,采取贷款贴息、项目扶持和奖励补助等方式,优先支持龙头企业发展。认真落实各项有关龙头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保障龙头企业生产用电需求。龙头企业的生产用水申请,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依法办理。全面清理取消涉及龙头企业的不合理收费项目,对于设备检测费减半征收。进一步完善农产品出口检验检疫制度,继续对出口活畜、活禽、水生动物全额免收出入境检验检疫费,对其他出口农产品减半收取检验检疫费。鼓励龙头企业积极引进高层次人才,认真落实国家引进人才和大学生就业的优惠政策,在农民创业培训、劳动技能培训等方面优先支持龙头企业。

  四、切实加强对农业产业化工作的领导

  一是强化组织领导。农业产业化经营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级政府要健全完善农业产业化工作机制。省里建立由农业、发展改革、财政、经济和信息化、商务、海洋与渔业、林业、供销、有关金融机构等单位组成的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农业厅。要建立农业产业化工作考评及督查机制,将农业产业化工作纳入对各级政府的年度考核指标,对作出贡献的先进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给予表彰。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意见精神,结合实际,抓紧研究制定贯彻落实意见。

  二是明确部门分工。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及有关部门要根据部门职责,细化方案,制定具体落实措施。农业部门是农业产业化经营的主管部门,要统筹协调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共同做好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科学制定全省农业产业化发展规划,切实加强工作指导;发展改革部门要在建设项目上优先扶持龙头企业;财政部门要落实农业产业化发展专项扶持资金,并加大投入力度;金融部门、税务部门要认真落实国家扶持龙头企业发展的信贷及税收优惠政策;商务、经济和信息化等部门要在职责范围内加大对龙头企业发展的扶持力度。

  三是加强工作指导。各级政府对农业产业化经营要积极扶持、加强引导。强化对农业产业化的调研,认真总结推广各地、各行业的先进经验做法;进一步规范龙头企业认定和监测办法,实行有进有出的动态管理,督导企业落实社会责任;加强分类指导,根据区域和产业发展实际,因地制宜地制定具体的发展规划;健全社会化服务体系,发挥行业协会作用,提高企业的行业自律及自我发展能力;健全农产品市场信息收集和发布平台,加强市场监测和预警分析;强化舆论宣传,搭建信息交流平台,营造全社会支持农业产业化发展、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浓厚氛围。

                            山东省人民政府
                            2012年10月23日

  抄送:省委各部门,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法院,省检察院,济南军区,省军区。各民主党派省委。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2年10月2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