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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视政府政府机构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示公告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通知
日期:2008-04-18  来源: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鲁政办发明电〔2008〕75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部署,深入推进“隐患治理年”各项工作,严防各类重特大事故的发生,确保我省安全生产状况持续稳定好转,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8〕22号)精神,省政府确定从4月21日开始到7月31日,在全省开展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督查目的

  通过深入持续开展安全生产督查专项行动,进一步促进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隐患治理年”各项工作部署的落实,促进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各级政府安全监管主体责任的落实,立足于治大隐患、防大事故,建立健全隐患治理和危险源监控制度,加强事故预警、预防和应急救援工作,努力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实现全省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

  二、督查形式

  这次督查行动在省政府的领导下由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综合指导、协调,各级政府、省政府各有关部门组织实施,采取企业自查与部门抽查相结合、综合督查与专项督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各类生产经营单位要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隐患治理年”活动,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发明电〔2008〕36号)要求,全面深入地开展好自查活动。各级安监部门和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要分别组织综合督查和专项督查。地方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结合本地区、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实际,在对督查工作进行全面安排部署的基础上,确定督查的重点地区、重点行业(领域)、重点企业和重点场所,省政府将对17个市全部督查,市政府对辖区内的所有县(市、区)全部督查,县(市、区)政府要对辖区内的所有乡镇全部督查。

  三、督查内容

  综合督查内容主要是:一是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各生产经营单位重视安全生产工作,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制订和实施安全生产规划情况;二是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分解落实《山东省2008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情况;三是强化和完善安全生产监管体制机制情况,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指挥中心和预案体系情况;四是落实安全生产经济政策,加大安全投入,建立安全生产专项资金情况;五是贯彻落实鲁政办发明电〔2008〕36号,开展“隐患治理年”第一、第二战役情况,落实隐患排查、登记、整改、监控情况;六是“治大隐患、防大事故”情况,建立重大隐患公告公示、跟踪治理、整改销号情况,落实《重大安全隐患整改指令书》的情况;七是对800座“头顶库、串联库”和存在问题的大中型河道及小型泄洪河道的除险加固和综合治理情况,工矿企业和学校、商场等人员密集场所汛期防范由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的各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八是对去年以来较大以上事故的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九是执行安全生产“三同时”制度,打击非法建设、生产、经营行为情况;十是安全生产培训教育情况,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专项督查的主要内容是:煤矿、非煤矿山、冶金、有色、危险化学品、石油、烟花爆竹、道路交通、水上交通、铁路、民航、建筑施工、消防、水利、电力、农业机械、渔业船舶、黄河河务、特种设备、民爆器材、地下人防、旅游、林业、轻工、机械、建材、纺织、粮食等各行业(领域)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规程标准等制订和贯彻执行情况。以上专项督查的具体内容由各相关主管部门和单位制订并组织实施。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高度负责。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以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精神,把这次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作为减少隐患、遏制事故的重要举措,作为当前安全生产的首要任务。要把我省“隐患治理年”第二战役与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紧密结合在一起,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研究部署,加强督促检查;分管负责同志要切实履行职责,亲自深入一线开展督查。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切实负起第一位的责任,组织开展好本单位自查工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团结协作,切实把这次百日督查专项行动抓紧抓好。

  (二)周密部署,务求实效。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本地区、本行业(领域)工作实际和安全生产特点,于4月30日前,全部制订下发具体督查方案,明确督查内容、要求和责任,并将有关情况报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要建立和落实督查工作责任制,健全工作机制,对督查中发现的隐患和问题,要责令立即整改;不能现场整改的,要提出防范措施,落实整改资金,明确整改期限和责任人,制订应急预案;严重危及安全的,要立即责令停产整改。各有关部门要将督查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通报有关地方政府,并做好整改情况的跟踪督导。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要加强对百日督查专项行动开展情况的监督检查。

  (三)突出重点,全面深入。百日督查专项行动要统筹兼顾,点面结合,既要全面发动,督促各生产经营单位彻底排查隐患和问题,做到排查不留死角、整治不留后患;又要重点检查事故频发、隐患突出、安全生产形势严峻的地区、行业和企业,特别是煤矿、非煤矿山、冶金、有色、危险化学品、交通运输、消防、建筑施工、渔业生产、特种设备等行业(领域),以及易由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的隐患点和病险水库、河道等,把各项安全生产措施落到实处。

  (四)广泛宣传,加强监督。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媒体,结合“安全生产月”活动的开展,加大对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宣传力度,教育引导各生产经营单位和广大职工增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主动性和自觉性。要注意发现好经验、好做法,及时加以总结推广,运用典型推动工作。要充分发挥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的作用,鼓励广大职工和人民群众积极举报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规违法行为,对自查不认真、走过场,或者督查不力的单位和部门,要予以公开曝光。

  (五)加强调度,信息畅通。百日督查专项行动期间,各级政府安委会及办公室要及时总结分析督查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强综合协调和信息汇总工作。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每3天编发一期《工作快报》,反映各级各部门百日督查专项行动进展情况和经验做法。各市、县(市、区)政府和各有关部门都要建立百日督查专项行动《工作快报》制度。各市政府安委会和省有关部门及中央驻鲁企业、省管企业每3天向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报送一次工作信息。

  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结束后,各市政府和省有关部门及中央驻鲁企业、省管企业要认真总结,并于7月31日前将本地区、本行业(领域)开展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总结报告,报送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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