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成文日期:2006-08-23
标  题: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文字号: 鲁政办发〔2006〕71号 发布日期:2006-08-25
时  效: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一批省政府文件的决定》(鲁政发〔2017〕41号),此文件已废止。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
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鲁政办发〔2006〕71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省教育厅、财政厅、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山东银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意见

山东省教育厅 山东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
(二○○六年八月二十一日)

  自国家助学贷款新机制(以下简称新机制)实施以来,我省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各高等院校、各基层农村信用社及各国有商业银行通力合作,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以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为主要方式,银校自主协议贷款为重要补充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开展的扎实有效,取得了突破性进展。新机制以来,我省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人数达6万多人、贷款金额3亿多元,超过我省开办国家助学贷款以来历年的总和,国家助学贷款真正成为解决贫困家庭学生上学难问题的主渠道。为促进我省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持续健康开展,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对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组织领导

  党中央、国务院提出利用金融手段开展国家助学贷款,是帮助贫困家庭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完善高校资助政策体系的重大举措。在我国现阶段,做好国家助学贷款工作,保障高等教育健康协调发展,是贯彻以人为本执政理念,建立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把高等教育工作重点放在提高教育质量上的具体实践。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非常重视这项工作,并将其作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的工作重点推进。各级、各部门、各高校一定要充分认识开展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重要意义,明确在国家助学贷款工作中的职责任务,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切实推动我省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深入、持续、健康发展。

  各高校要进一步强化组织机构建设工作,认真贯彻《山东省教育厅转发〈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学生资助工作机构建设的通知〉的通知》(鲁教人字〔2006〕17号)精神,按照“3万人以上的学校不少于5人,2至3万人的学校4至5人,1至2万人的学校3至4人,1万人以内的学校不少于2人”的要求,尽快落实组织机构和专职工作人员,不断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机制,制定工作考核办法,责任到人,切实把国家助学贷款政策落到实处。

  二、提高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比例

  为鼓励各金融机构积极参与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自2006年4季度起,我省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比例由原来的8%提高到10%。各高校与其开户的金融机构可自主协商签订国家助学贷款协议,享受省出台的政策,集中办理高校全部助学贷款业务或专项办理外省籍贫困生贷款业务。

  三、完善政策体系,扩大国家助学贷款政策覆盖范围

  从2006年新学年开始,将经国家和省正式批准的全日制普通高校、部门行业和企业办高校、成人高校、民办高校(学校名单见附件)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含高职)、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学生全部纳入国家助学贷款范围(不含高校二级学院、中外合作办学等高收费专业学生)。

  按照新机制要求,高校承担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的50%,另外50%的风险补偿金和贷款学生在校期间的贷款贴息分担责任如下:由省级财政拨款的高校(含电大)普通生全部由省级财政负担。由市级财政拨款的高校(含电大)普通生和所在地的民办高校的普通生,由市级财政负担;省级财政按各市财力状况分东、中、西部地区分别给予30%、50%、70%的补助,东、中、西部地区的划分省按照财政转移支付的范围确定。由部门行业、企业拨款的高校普通生,由其拨款的部门行业、企业负担,确有困难的按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适当补助。

  国家助学贷款的贷款金额、比例和风险补偿金、贷款贴息划拨程序,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切实做好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明电〔2004〕104号)、《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做好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通知》(鲁教财字〔2004〕30号)、《山东省农村信用社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操作规程(试行)》(鲁农信联办〔2004〕84号)和《关于进一步明确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农信联〔2005〕93号)等规定执行。

  四、认真落实外省籍贫困家庭学生的贷款政策

  各有关部门、金融机构和高校要加大工作力度,认真落实外省籍贫困家庭学生的国家助学贷款。鉴于对外省籍学生实施生源地贷款存有一定风险等困难,农村信用社、工、农、中、建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和其他驻鲁商业银行,要加强与兄弟省市区的金融业务联系,积极开办外省籍贫困家庭学生贷款业务试点,总结经验,尽快推开。各高校对外省籍贫困家庭学生要在抓好助学贷款试点基础上,尽可能多给予奖、补、免和勤工助学岗位资助。各金融机构要大力支持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为解决高校贫困家庭学生的实际困难,主动承担国家助学贷款任务。

  五、加强诚信教育,发挥银行征信系统在防范国家助学贷款风险中的作用,努力降低贷款违约率

  高校要将诚信教育作为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重要内容来抓,举办多种宣传教育活动,把诚信教育贯穿于教育教学和学校管理的各个方面。贷款学生毕业时,要举办还款确认仪式,让学生对还款责任作出郑重承诺。使学生真正认识到诚实守信、到期还款对国家助学贷款、对经办银行、对贷款学生本人的重要性,促进国家助学贷款的可持续开展。

  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征信系统已在全国范围内开始运行。各地银行和高校要加强联系、互相配合,通过举办培训班、报告会,利用网络、宣传栏等各种形式加强对银行征信系统的宣传。要通过典型事例宣传违约行为对贷款学生未来发展和生活的影响,让学生充分认识到违约的严重后果,帮助学生牢固树立诚实守信的意识。

  鉴于当前原机制下的国家助学贷款已逐渐进入还款高峰,贷款经办银行和高校要密切合作,采取积极措施,有效化解贷款风险。各经办银行要指定专人负责国家助学贷款的催收工作,定期对贷款学生的借款、还款、违约等情况进行统计,按要求上报并通知贷款高校(报表格式和内容另行布置)。各高校要主动配合原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建立与贷款学生保持联系,督促到期还款的机制,督促贷款学生尽快按期偿还本息,努力降低违约率。对经过教育又无正当理由仍故意逃避债务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六、加强管理,各负其责,认真落实各项资助政策

  各市政府、省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领导和管理,督促所属教育、财政部门、金融机构和高校,认真落实对贫困家庭学生的各项资助政策。

  各高校要综合运用好奖、助、补、减等各项资助政策。按规定从学费收入中提取足够的比例用于资助工作;要加强学生社会实践,多设勤工助学岗位,让学生通过劳动获取报酬,解决经济困难;多方争取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捐助,设立贫困生奖、助学金;对特殊困难的学生给予减免学费或补助;当前,新学期开学在即,各高校要对家庭困难的学生开通绿色通道,让他们先入学,然后申办助学贷款和有关资助,对符合条件的学生尽快办理,确保每一个新生都能顺利入学。

  各市财政部门、各高校和有关行业、企业要及时、足额安排国家助学贷款贴息及风险补偿资金,保障国家助学贷款工作顺利进行。财政、银行、教育部门要建立信息联网,按程序及时拨付风险补偿金及贴息经费,密切配合,通力协作,促进本地区高校国家助学贷款业务的健康发展。

  省将从9月份开始对各市、各高校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进行督查,并把组织机构建设、贷款审批和发放、受理投诉率和贷款学生违约率等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一系列指标作为考核高校办学水平和领导业绩的重要内容。

  高校与金融机构的合作情况,请各市政府、各高校于2006年9月底前分别报省教育厅、财政厅、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和山东银监局。

  附件:国家助学贷款高校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