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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无线电固定台站和通信工程管理暂行规定
时间:2005-09-21来源: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发布《山东省无线电固定电站
和通信工程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鲁政发〔1989〕8号

各市人民政府、行署,各县(市)人民政府,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省政府各部门:

  《山东省无线电固定台站和通信工程管理暂行规定》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发布,望遵照执行。

                  一九八九年一月二十一日  

山东省无线电固定台站和通信工程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维护空中电波秩序,防止各类无线电设备间相互干扰,促进我省无线电事业更好地为国民经济建设服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我省境内设置使用通信、广播、电视、微波、卫星、导航、雷达、观测、侦测、遥控以及业余、科学试验等无线电固定台站和通信网的党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及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凡设置无线电固定台站(网)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设置电台的审批程序向省、市(地)无线电管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和报送有关技术资料,经核准并指配频率后,方能进行工程设计。

  第四条 设台单位在委托工程设计时,应向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和设计单位提供以下资料:

  (一)拟建无线电台站(网)的批准文件或设台申请书副本;

  (二)无线电台站(网)的基本任务和通信容量;

  (三)无线电台站(网)的覆盖范围和通信对象;

  (四)无线电台站(网)的工作方法和业务种类;

  (五)无线电台站(网)的地理坐标和环境状况;

  (六)组网方案及简图;

  (七)工程投资和期限要求;

  (八)按规定应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五条 凡承担无线电固定台站和通信工程设计的单位,必须在省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审核其资格标准后,再报省城乡建设委员会批准,发给工程设计证书后,方可承担设计任务。

  承担无线电固定台站和通信工程设计的单位的资格标准,在国家没有统一规定前,由省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城乡建设委员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第六条 外省、市的设计单位来我省承接(投标)无线电通信工程设计时,应在征得山东省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同意后,再到省城乡建设委员会办理有关手续。

  第七条 设计单位应按无线电管理委员会的要求和设台单位提供的资料进行工程设计论证:

  (一)无线电台站(网)结构的论证;

  (二)通信容量和信道配置的论证;

  (三)无线电波路径衰耗的计算;

  (四)已建台站(网)址的电磁环境现状与拟建台站(网)关系的论证;

  (五)无线电台站(网)拟选用设备性能与天线、功率和使用频率的论证;

  (六)工程经费预算;

  (七)设计方案与系统工程综合分析论证;

  (八)其他需要论证的项目。

  超短波无线电通信组网设备不超过十部,覆盖半径不超过十公里,可简化部分设计论证工作,但应进行设备选型、频率、天线、信道路径衰耗的分析计算和场强有效覆盖范围的拉距试验。

  第八条 无线电台站(网)工程设计完成后,由设计单位负责人和主要设计者在设计文件上签名并加盖设计单位的证书专用章和公章,再由设台单位按批准权限报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审批。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对核准的工程方案所需设备开具准购证明。

  第九条 设备安装试运行两个月内,由设计单位会同用户写出运行报告,报经原批准设台的无线电管理委员会验收。验收合格的,发给电台执照(证书)。

  工程争议由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城建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协调处理。

  第十条 凡在城市市区内设置无线电固定台站(网)和高层通信、监测设施的单位,应充分利用城市高层建筑的顶层,严格限制在市区内建立独立的天线塔架。

  第十一条 在市区内设置大型无线电固定台站(网)和通信设施,必须符合城市无线电收发信区划分规定。

  第十二条 在风景名胜区设置无线电台站应避开主要风景点。

  第十三条 城乡建设规划部门在审批建设项目时,应给合法设置的无线电台站保留足够的通道,对其工作环境给予必要的保护。如拟在其附近建设高层建筑物或产生电磁干扰的工程,应责成建设单位征得所在地无线电管理委员会的同意后,再予审批。

  第十四条 凡需在泰山、大泽山、蒙山、沂山、崂山、昆嵛山、鲁山、罗山、莲花山上设置无线电台站(网)的单位,应向当地无线电管理委员会提出台址申请,经省无线电管理委员会批准后,方能设台。

  对原经无线电管理委员会批准在上述山上设置的无线电台站,省、市(地)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应按照设置无线电台站的要求,加强管理,改善通信效果。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省、市(地)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城乡建设委员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会同有关部门给予处罚:

  (一)没有设计证书擅自进行设计,或超出核定设计范围进行工程设计的单位,没收其全部非法收入,并按该工程设备总投资的10—50%给予罚款。超出核定设计范围进行工程设计情节严重或经处罚教育无效的,可吊销其设计证书。

  (二)未经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和城乡建设规划部门同意,擅自在市区内建设高层通信设施和无线塔架的,应令其限期拆除,并可按全部设备投资的50—100%处以罚款。

  第十六条 罚没收入应按有关规定上缴同级财政部门。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山东省无线电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综合 无线电管理 办法规定

  抄送:省委各部门,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法院,省检察院,济南军区,省军区。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一九八九年一月二十一日印发

  印六四五○份

 

(责任编辑:系统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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