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场所开展权益类交易或者介于现货与期货之间的大宗商品交易业务审批
基本编码:37015500300001
实施编码:1137000069808404902370155003000
本事项由省地方金融管理局提供服务
基本信息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 实施主体 | 山东省地方金融管理局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
| 承诺办结时限 | 20 工作日 | 法定办结时限 | 30 工作日 | |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联办机构 | - | |
| 是否一次办好 | 否 | 事项版本 | 21 | |
| 服务对象类型 | 企业法人 | 是否涉及中介服务 | 否 | |
| 通办业务范围 | -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
| 行使层级 | 省级 | |||
| 是否支持快递申请 | 是 | 申请材料联系人 | A18窗口 | |
| 申请材料收件人联系电话 | 0531-68966279 | 申请人材料邮寄地址 | 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街9号省政务服务中心3楼A18窗口 | |
| 网上办理深度 |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 | |||
| 事项状态 | 已发布 | |||
办理信息
| 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 | 是 |
| 办理方式 | - |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 办理地点 |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街9号山东省政务服务中心3楼省市综合业务专区省市综合业务专区A27、B10、A10、B08 - A27,B10,A10,B08 |
| 审批结果名称 | 交易场所交易业务批准文件 |
| 审批结果类型 | 批文 |
| 审批结果送达方式 | -- |
设定依据
| 依据名称 | 《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 |
| 依据类别 | - |
| 制定机关 | - |
| 发文字号 | 2016年3月30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
| 依据内容 | 交易场所开展权益类交易或者介于现货与期货之间的大宗商品交易业务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省人民政府地方金融监管机构批准: (一)已经依法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且具有法人资格; (二)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不低于人民币三千万元; (三)主要出资人为法人,经营相关业务三年以上且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四)出资人财务状况良好,主要出资人资产负债率不超过百分之七十且净资产不低于五千万元; (五)交易品种明确; (六)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需的专业能力和良好诚信记录; (七)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范和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制度;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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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期限 | 审查标准 | 办理结果 |
| 初审 | 初审申报材料,提出初审意见 | 3 | 材料材料是否完整、要件是否齐全,申请事项是否符合《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山东省交易场所监督管理办法》等规定 | - |
| 复审 | 对初审意见进行复核,提出复审意见 | 4 | 材料是否完整、要件是否齐全,申请事项是否符合《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山东省交易场所监督管理办法》等规定 | - |
| 会审 | 室(委)务会研究是否准予许可 | 10 | 申请事项是否符合《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山东省交易场所监督管理办法》等规定 | - |
| 办结 | 办结 | 3 | 暂无 | - |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山东省人民政府
地址:济南市历下区文化东路50号
电话:0531-51781827
行政诉讼
部门: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法院
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历山路147号
电话:0531-81691000
受理条件
申请人为依法设立的交易场所,申报业务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
材料目录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材料介质(形式) | 纸质材料份数 | 纸质材料规格 | 对应电子证照 | 材料提交方式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必要性 | 空白表格 | 示例样表 | 填报须知 | 受理标准 | 备注 |
| 申请书 | 原件 | 纸质版和电子版 | 1 | A4 | - | 快递邮寄,窗口提交 | 申请人自备 | 无 | 必要 | 交易场所书面申请文件(示例).docx | 交易场所书面申请文件(示例).docx | 载明申请人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股权结构,组织结构设置,拟申请业务类型、交易品种、交易模式,功能定位等 | 1、内容真实。2、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 -- |
| 可行性研究报告 | 原件或复印件 | 纸质版和电子版 | 1 | A4 | - | 快递邮寄,窗口提交 | 申请人自备 | 无 | 必要 | -- | -- | 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包括:拟设地经济金融情况、拟设公司的市场前景分析,未来财务预测,业务拓展策略、风险控制能力等。 | 1、内容真实。2、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 -- |
|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 复印件 | 纸质版和电子版 | 1 | A4 | - | 快递邮寄,网上提交,窗口提交 | 申请人自备 | -- | 必要 | -- | -- | 申请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 材料完整、要件齐全 | -- |
| 公司章程 | 原件或复印件 | 纸质版和电子版 | 1 | 无 | - | 快递邮寄,窗口提交 | 申请人自备 | 无 | 必要 | -- | -- | 复印件加盖公章 | 1、内容真实。2、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 -- |
| 验资报告 | 原件或复印件 | 纸质版和电子版 | 1 | A4 | - | 快递邮寄,窗口提交 | 申请人自备 | 无 | 必要 | -- | -- | 该报告应由验资机构出具 | 1、内容真实。2、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 -- |
| 出资人出资入股决议、自有资金证明、最近两年审计报告 | 原件或复印件 | 纸质版和电子版 | 1 | A4 | - | 快递邮寄,窗口提交 | 申请人自备 | 无 | 必要 | -- | -- | 1.出资人情况简介 2.出资入股决议 3.自有资金证明 4.最近两年审计报告 | 1、内容真实。2、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 -- |
| 股东法定代表人以及拟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履历材料、信用记录和无犯罪记录证明 | 原件或复印件 | 纸质版和电子版 | 1 | A4 | - | 网上提交 | 申请人自备 | 无 | 必要 | -- | -- | 内容应包括: 1.个人简历 2.身份证复印件 3.学历、学位等证明 4.个人信用报告 5.无犯罪记录证明 6.任职后将守法尽责的承诺书 | 1、内容真实。2、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 -- |
| 业务操作规范 | 原件或复印件 | 纸质版和电子版 | 1 | A4 | - | 网上提交 | 申请人自备 | 无 | 必要 | -- | -- | 业务操作规范应包括登记结算规则、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交易资金存管制度,介于现货与期货之间的大宗商品交易市场另需提供交收规则、仓储管理制度 | 1、内容真实。2、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 -- |
| 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 | 原件或复印件 | 纸质版和电子版 | 1 | A4 | - | 快递邮寄,窗口提交 | 申请人自备 | 无 | 必要 | -- | -- | 内容应包括公司自成立以来设立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制度等 | 1、内容真实。2、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 -- |
| 交易信息系统软硬件建设方案 | 原件或复印件 | 纸质版和电子版 | 1 | A4 | - | 快递邮寄,窗口提交 | 申请人自备 | 无 | 必要 | -- | -- | 内容应包括公司交易业务系统建设情况、系统风险控制、建设单位资料、与监管平台系统的对接情况等 | 1、内容真实。2、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 -- |
| 申请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 原件 | 纸质版和电子版 | 1 | A4 | - | 快递邮寄,窗口提交 | 申请人自备 | 无 | 必要 | -- | -- | 承诺内容应当包括:所提交的申请材料内容和相关数据真实、完整、合法,复印件均与原件一致。如有不实之处,愿负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 1、内容真实。2、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 -- |
常见问题
问 : 交易场所如何设立?
回答:省监管机构按照“服务实体、控制总量、合理布局、审慎审批”的原则,统筹规划交易场所的数量规模和区域分布,制定交易场所的品种结构规划和业务审查标准,审慎批准交易场所开展交易业务,使交易场所的业务活动与实体经济及监管能力相适应。 交易场所开展权益类交易或介于现货与期货之间的大宗商品交易业务,应经省监管机构批准,取得交易业务许可证。原则上交易场所只可以申请开展其中一类交易业务。 省监管机构负责交易业务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未经省监管机构批准并颁发交易业务许可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开展交易场所的交易和相关业务。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申请交易业务许可,需由所在地市监管机构受理并进行辅导后,报省监管机构审批。申请交易业务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经依法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且具有法人资格; (二)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 (三)主要出资人为法人,经营相关业务3年以上且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四)出资人财务状况良好,主要出资人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且净资产不低于5000万元; (五)交易品种明确; (六)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需的专业能力和良好诚信记录; (七)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范和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制度;(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