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人变更登记

山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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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00011211500002

实施编码:1137000000450496XJ2000112115000

本事项由省司法厅(由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部门受理;已委托济南、青岛市司法行政部门,烟台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实施;已委托自贸试验区济南片区管委会实施,已委托上合示范区管委会实施,已委托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会实施)提供服务

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办件类型 承诺件 到办事现场次数 0
实施主体 山东省司法厅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承诺办结时限 8 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20 工作日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联办机构 -
是否一次办好 事项版本 15
服务对象类型 自然人 是否涉及中介服务
通办业务范围 -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行使层级 省级
是否支持快递申请 申请材料联系人 -
申请材料收件人联系电话 - 申请人材料邮寄地址 -
网上办理深度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
事项状态 已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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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信息

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
办理方式 -
办理时间 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理地点 省级: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路9号山东省政务服务中心3楼B10号综合窗口电话:0531-82083235 济南:济南市历下区龙奥西路银丰财富广场B座3楼司法行政分厅3、4窗口 电话:0531-66608175 青岛:青岛市市南区福州南路17,27号 青岛市民中心 4楼T05号窗口电话: 0532-66200328 烟台:烟台市莱山区银海路46号烟台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A313窗口 电话:0535-6788895 - B10
审批结果名称 司法鉴定人执业证
审批结果类型 证照
审批结果送达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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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
依据类别 -
制定机关 -
发文字号 2005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依据内容 三、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主管全国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决定的规定,负责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登记、名册编制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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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向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和中国—上海合作组织地方经贸合作示范区下放部分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
依据类别 -
制定机关 -
发文字号 鲁政发〔2020〕11号
依据内容 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6个新设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9〕16号)和山东省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向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和中国—上海合作组织地方经贸合作示范区下放部分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1号)要求,为尽可能赋予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和中国—上海合作组织地方经贸合作示范区(以下简称“两区”)更多自主发展、自主改革、自主创新的省级行政权力,支持“两区”高标准建设、高质量发展,特制定《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和中国—上海合作组织地方经贸合作示范区不能行使的省级行政权力事项清单》。清单之外的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由“两区”根据工作需要、承接能力和实施条件等情况分步分批承接。   省政府办公厅、省商务厅要按照“一次赋权、分批承接”的原则,会同济南、青岛、烟台市政府(以下简称“济青烟3市政府”),组织“两区”结合实际形成用权需求清单,7月底前与省政府有关部门完成对接,确定首批承接的具体权力事项。   省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下放权力事项的指导和监督,对委托实施的省级权力事项,与“两区”签订委托书,将“两区”受委托实施行政权力的内容予以公告,监督“两区”实施行政权力行为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对直接下放的省级行政权力事项,采取随机抽查、专项评估、满意度调查等方式进行监督管理,发现问题及时予以纠正。同时,在人才、培训、装备、信息系统等方面积极创造条件,帮助“两区”提高承接能力和政务服务水平。   济青烟3市政府要履行属地管理责任,指导“两区”不断优化审批工作流程并完善事中事后监管细则,确保下放事项接得住、管得好、用得活。“两区”要切实做好下放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承接落实工作,依法履行审批监管责任,优化政务服务,努力打造一流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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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实施部分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
依据类别 -
制定机关 -
发文字号 政府令第333号
依据内容 为了加快推进政府职能转变,优化营商环境,促进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省人民政府决定: 一、调整下放部分省级行政权力事项。将316项省级行政权力事项调整由济南、青岛、烟台3市实施(第二批),将61项省级行政权力事项调整由济南、青岛、烟台以外的其他13个设区的市实施,将240项省级行政权力事项调整由青岛西海岸新区实施,将103项省级行政权力事项调整由国家级开发区实施。 二、认真做好行政权力事项的下放和衔接工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以及青岛西海岸新区和国家级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制定具体衔接方案,在本决定公布之日起60日内依照本决定完成相关行政权力事项办理的交接工作。在调整事项承接到位前,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继续做好受理、审核等工作,避免工作脱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以及青岛西海岸新区和国家级开发区管理机构实施相关行政权力事项,需要使用国家统一信息系统或者与国家有关部门进行业务对接的,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做好沟通与协调工作,避免因事项调整影响相关行政权力事项的顺利实施。 三、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以及青岛西海岸新区和国家级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组织领导,根据本决定及时调整相应的权责清单,制定并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对调整事项承接部门或者单位的监督,确保相关责任落实到位;对调整事项负有监管责任的部门或者单位,应当依法履行对相关事项的管理职责,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信用监管、“互联网+监管”等方式,提高监管效率,确保放得开、接得住、管得好。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对下放的行政权力事项的实施工作加强指导和监督,对委托实施的省级行政权力事项依法签订委托协议,并将受委托行政机关及其实施行政权力的内容予以公告;对直接下放的省级行政权力事项,采取随机抽查、专项评估、满意度调查等多种方式进行监督,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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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向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和中国—上海合作组织地方经贸合作示范区下放部分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
依据类别 -
制定机关 -
发文字号 2020年6月12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依据内容  为了支持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和中国—上海合作组织地方经贸合作示范区(以下简称两区)改革创新,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作如下决定:  一、对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人民生命健康安全和意识形态安全以及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不能下放行使的省级、市级行政权力事项,由省人民政府、两区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分别制定清单,清单之外的省级、市级行政权力事项可以下放两区实施。   二、省和两区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布不能下放行使的行政权力事项清单后,两区应当根据工作需要、承接能力和实施条件等情况拟定用权需求清单,按照分步分批承接的原则,与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进行对接,明确委托的具体事项和权力责任;对未承接的行政权力事项,仍由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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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
依据类别 -
制定机关 -
发文字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 96号
依据内容 第二条?司法鉴定人从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二条规定的司法鉴定业务,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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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山东省司法鉴定条例》
依据类别 -
制定机关 -
发文字号 2011年11月25日经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
依据内容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司法鉴定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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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
依据类别 -
制定机关 -
发文字号 (司法部令第96号)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十六条规定,《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已经国务院批准,于2005年9月30日公布实施,2000年8月14日公布的《司法鉴定人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63号)同时废止。
依据内容 省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司法鉴定人的登记管理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司法鉴定人的审核登记、名册编制和名册公告; (二)负责司法鉴定人诚信等级评估工作; (三)负责对司法鉴定人进行监督、检查; (四)负责对司法鉴定人违法违纪执业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五)组织开展司法鉴定人专业技术职称评聘工作; (六)组织司法鉴定人参加司法鉴定岗前培训和继续教育;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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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实施部分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
依据类别 -
制定机关 -
发文字号 政府令第333号
依据内容 为了加快推进政府职能转变,优化营商环境,促进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省人民政府决定: 一、调整下放部分省级行政权力事项。将316项省级行政权力事项调整由济南、青岛、烟台3市实施(第二批),将61项省级行政权力事项调整由济南、青岛、烟台以外的其他13个设区的市实施,将240项省级行政权力事项调整由青岛西海岸新区实施,将103项省级行政权力事项调整由国家级开发区实施。 二、认真做好行政权力事项的下放和衔接工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以及青岛西海岸新区和国家级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制定具体衔接方案,在本决定公布之日起60日内依照本决定完成相关行政权力事项办理的交接工作。在调整事项承接到位前,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继续做好受理、审核等工作,避免工作脱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以及青岛西海岸新区和国家级开发区管理机构实施相关行政权力事项,需要使用国家统一信息系统或者与国家有关部门进行业务对接的,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做好沟通与协调工作,避免因事项调整影响相关行政权力事项的顺利实施。 三、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以及青岛西海岸新区和国家级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组织领导,根据本决定及时调整相应的权责清单,制定并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对调整事项承接部门或者单位的监督,确保相关责任落实到位;对调整事项负有监管责任的部门或者单位,应当依法履行对相关事项的管理职责,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信用监管、“互联网+监管”等方式,提高监管效率,确保放得开、接得住、管得好。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对下放的行政权力事项的实施工作加强指导和监督,对委托实施的省级行政权力事项依法签订委托协议,并将受委托行政机关及其实施行政权力的内容予以公告;对直接下放的省级行政权力事项,采取随机抽查、专项评估、满意度调查等多种方式进行监督,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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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
依据类别 -
制定机关 -
发文字号 2005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依据内容 六、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由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编入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名册并公告。 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根据鉴定人或者鉴定机构的增加和撤销登记情况,定期更新所编制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名册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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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向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和中国—上海合作组织地方经贸合作示范区下放部分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
依据类别 -
制定机关 -
发文字号 鲁政发〔2020〕11号
依据内容 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6个新设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9〕16号)和山东省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向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和中国—上海合作组织地方经贸合作示范区下放部分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1号)要求,为尽可能赋予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和中国—上海合作组织地方经贸合作示范区(以下简称“两区”)更多自主发展、自主改革、自主创新的省级行政权力,支持“两区”高标准建设、高质量发展,特制定《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和中国—上海合作组织地方经贸合作示范区不能行使的省级行政权力事项清单》。清单之外的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由“两区”根据工作需要、承接能力和实施条件等情况分步 分批承接。   省政府办公厅、省商务厅要按照“一次赋权、分批承接”的原则,会同济南、青岛、烟台市政府(以下简称“济青烟3市政府”),组织“两区”结合实际形成用权需求清单,7月底前与省政府有关部门完成对接,确定首批承接的具体权力事项。   省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下放权力事项的指导和监督,对委托实施的省级权力事项,与“两区”签订委托书,将“两区”受委托实施行政权力的内容予以公告,监督“两区”实施行政权力行为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对直接下放的省级行政权力事项,采取随机抽查、专项评估、满意度调查等方式进行监督管理,发现问题及时予以纠正。同时,在人才、培训、装备、信息系统等方面积极创造条件,帮助“两区”提高承接能力和政务服务水平。   济青烟3市政府要履行属地管理责任,指导“两区”不断优化审批工作流程并完善事中事后监管细则,确保下放事项接得住、管得好、用得活。“两区”要切实做好下放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承接落实工作,依法履行审批监管责任,优化政务服务,努力打造一流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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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向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和中国—上海合作组织地方经贸合作示范区下放部分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
依据类别 -
制定机关 -
发文字号 2020年6月12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依据内容  为了支持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和中国—上海合作组织地方经贸合作示范区(以下简称两区)改革创新,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作如下决定:  一、对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人民生命健康安全和意识形态安全以及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不能下放行使的省级、市级行政权力事项,由省人民政府、两区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分别制定清单,清单之外的省级、市级行政权力事项可以下放两区实施。   二、省和两区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布不能下放行使的行政权力事项清单后,两区应当根据工作需要、承接能力和实施条件等情况拟定用权需求清单,按照分步分批承接的原则,与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进行对接,明确委托的具体事项和权力责任;对未承接的行政权力事项,仍由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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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
依据类别 -
制定机关 -
发文字号 (司法部令第96号)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十六条规定,《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已经国务院批准,于2005年9月30日公布实施,2000年8月14日公布的《司法鉴定人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63号)同时废止。
依据内容 司法部负责全国司法鉴定人的登记管理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对司法鉴定人的审核登记、名册编制和名册公告工作; (二)制定司法鉴定人执业规则和职业道德、职业纪律规范; (三)制定司法鉴定人诚信等级评估制度并指导实施; (四)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司法鉴定人专业技术职称评聘标准和办法; (五)制定和发布司法鉴定人继续教育规划并指导实施;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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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
依据类别 -
制定机关 -
发文字号 (司法部令第96号)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十六条规定,《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已经国务院批准,于2005年9月30日公布实施,2000年8月14日公布的《司法鉴定人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63号)同时废止。
依据内容 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可以委托下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协助办理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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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
依据类别 -
制定机关 -
发文字号 主席令第二十五号
依据内容 五、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主管全国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决定的规定,负责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登记、名册编制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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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
依据类别 -
制定机关 -
发文字号 (司法部令第96号)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十六条规定,《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已经国务院批准,于2005年9月30日公布实施,2000年8月14日公布的《司法鉴定人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63号)同时废止。
依据内容 司法鉴定人要求变更有关登记事项的,应当及时通过所在司法鉴定机构向原负责登记的司法行政机关提交变更登记申请书和相关材料,经审核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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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山东省司法鉴定条例》
依据类别 -
制定机关 -
发文字号 2011年11月25日经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
依据内容 第十四条 司法鉴定机构变更名称、负责人、业务范围、资金数额、司法鉴定人,以及设立司法鉴定机构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向司法行政部门申请变更登记;变更其他登记事项,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司法鉴定机构因登记事项发生变化不能保持法定设立条件,可以自发生变化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申请停业整改,期限不超过一年;整改达到设立条件,可以申请恢复执业。 司法鉴定机构因登记事项发生变化不能保持某项司法鉴定业务执业条件,可以依照前款规定申请停业整改,期限不超过一年;整改达到执业条件,可以申请恢复从事该项业务;逾期不申请停业整改或者整改期满仍不符合执业条件以及整改期满不申请恢复从事该项业务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办理业务范围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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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
依据类别 -
制定机关 -
发文字号 (司法部令第96号)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十六条规定,《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已经国务院批准,于2005年9月30日公布实施,2000年8月14日公布的《司法鉴定人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63号)同时废止。
依据内容 司法鉴定人应当在所在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统一部署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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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
依据类别 -
制定机关 -
发文字号 2005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依据内容 十三、鉴定人或者鉴定机构有违反本决定规定行为的,由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 鉴定人或者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 (一)因严重不负责任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骗取登记的; (三)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拒绝出庭作证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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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
依据类别 -
制定机关 -
发文字号 (司法部令第96号)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十六条规定,《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已经国务院批准,于2005年9月30日公布实施,2000年8月14日公布的《司法鉴定人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63号)同时废止。
依据内容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就下列事项,对司法鉴定人进行监督、检查: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二)遵守司法鉴定程序、技术标准和技术操作规范的情况; (三)遵守执业规则、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的情况; (四)遵守所在司法鉴定机构内部管理制度的情况;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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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
依据类别 -
制定机关 -
发文字号 (司法部令第96号)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十六条规定,《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已经国务院批准,于2005年9月30日公布实施,2000年8月14日公布的《司法鉴定人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63号)同时废止。
依据内容 司法鉴定管理实行行政管理与行业管理相结合的管理制度。 司法行政机关对司法鉴定人及其执业活动进行指导、管理和监督、检查,司法鉴定行业协会依法进行自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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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办理内容 办理期限 审查标准 办理结果
申请受理 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符合受理条件进行审查 4 符合法定条件 -
审查办结 审核受理申请机关报送的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 4 符合法定条件 -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山东省人民政府

地址:济南市历下区文化东路50号

电话:0531-51781827

行政诉讼

部门: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地址:济南市历下区历山路147号

电话:0531-81691000

受理条件

司法鉴定人要求变更有关登记事项的,应当及时通过所在司法鉴定机构向原负责登记的司法行政机关提交变更登记申请书和相关材料

材料目录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材料介质(形式) 纸质材料份数 纸质材料规格 对应电子证照 材料提交方式 来源渠道 来源渠道说明 材料必要性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填报须知 受理标准 备注
同意接收转来人员执业证明 原件 纸质版和电子版 1 A4 - 网上提交,窗口提交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280同意接收转来人员执业证明.docx.docx 280同意接收转来人员执业证明.docx.docx 司法鉴定人变更执业机构登记提供此项材料 真实有效 -
司法鉴定人变更执业机构申请表 原件 纸质版和电子版 1 A4 - 网上提交,窗口提交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278司法鉴定人变更执业机构申请表.docx.docx 278司法鉴定人变更执业机构申请表.docx.docx 司法鉴定人变更执业机构登记提供此项材料 真实有效 -
转出执业事宜办结证明 原件 纸质版和电子版 1 A4 - 网上提交,窗口提交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279拟转出的司法鉴定机构开具的《转出执业相关事宜办结证明》.docx.docx 279拟转出的司法鉴定机构开具的《转出执业相关事宜办结证明》.docx.docx 司法鉴定人变更执业机构登记提供此项材料 真实有效 -
执业能力证明 原件 纸质版和电子版 1 A4 - 网上提交,窗口提交 政府部门核发 通过人社部门取得与拟申请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的高级技术职称证书;或提供教育部门统一制发的相关专业学历证书。 必要 执业能力证明.jpg.jpg 执业能力证明.jpg.jpg 可提供下列材料之一: (1)与拟申请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的高级技术职称证书; (2)本科学历证书; (3)与拟申请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的执业资格。 申请登记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行业有特殊规定的,要提交符合特殊行业要求的相关资格证书。关于相关专业的说明 申请人是否具备相关专业条件,应当以下列专业为基准,与申请从事的具体鉴定业务进行对照。申请人所学专业如不在下列专业中,应提供在校时期课程表、论文、证书等材料作为参照,必要时行政审批部门应咨询评审专家意见。 (一)法医临床鉴定 相关专业包括:法医学、临床医学等。 (二)法医病理鉴定 相关专业包括:法医学、病理学与病理生理学、临床医学(病理方向)等。 (三)法医精神病鉴定 相关专业包括:法医精神病专业、精神病与精神卫生专业、司法精神病专业等。 (四)法医物证鉴定 相关专业包括:法医学、生物技术、生物科学、生物化学与分子生物学、遗传学等。 (五)法医毒物鉴定 相关专业包括:化学、药物分析、分析与检验、法医毒物分析、法医学等。 (六)医疗损害鉴定 相关专业包括:临床医学等。申请此类别应当取得医疗序列高级职称。 (七)文书鉴定 相关专业包括:刑事科学技术 符合申请条件 -
司法鉴定人执业证 原件 纸质版和电子版 1 A4 - 网上提交,窗口提交 政府部门核发 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核发 必要 司法鉴定人执业证1.jpg.jpg 司法鉴定人执业证1.jpg.jpg 符合申请条件 符合申请条件 -
司法鉴定人登记事项变更申请表 原件 纸质版和电子版 1 A4 - 网上提交,窗口提交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司法鉴定人登记事项变更申请表.docx.docx 司法鉴定人登记事项变更申请表.docx.docx 符合申请条件 -
转岗考核合格证明 原件 纸质版和电子版 1 A4 - 网上提交,窗口提交 政府部门核发 省司法鉴定协会出具 必要 岗位考核证明.jpg.jpg 岗位考核证明.jpg.jpg 申请增加法医临床鉴定(损伤程度及相关事项、伤残程度及相关事项)业务的,需提供该项证明,持有公安、法院、检察院颁发的司法鉴定人资格证以及法医学专业本科的除外。 符合申请条件 -
二寸免冠彩色照片 原件 纸质版和电子版 1 二寸免冠蓝底彩色照片 - 网上提交,窗口提交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二寸正面免冠蓝底彩色照片.jpg.jpg 二寸正面免冠蓝底彩色照片.jpg.jpg 拍摄时间半年以内 本人近期照片 -

常见问题

  • 1

    问 : 司法鉴定人要求变更有关登记事项的应该如何办理?

    回答:应当及时通过所在司法鉴定机构向原负责登记的司法行政机关提交变更登记申请书和相关材料。
  • 2

    问 : 司法鉴定机构注销,该机构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也必须注销吗?

    回答:可在六个月内办理变更机构手续。
  • 3

    问 : 个人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如何提出申请?

    回答:个人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应当通过司法鉴定机构提出申请。
  • 4

    问 : 个人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向谁提出申请?

    回答:“个人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应当通过司法鉴定机构提出申请
  • 5

    问 : 司法鉴定人要求变更有关登记事项如何办理?

    回答:司法鉴定人要求变更有关登记事项的,应当及时通过所在司法鉴定机构向原负责登记的司法行政机关提交变更登记申请书和相关材料。
  • 6

    问 : 司法鉴定人可以自行增加业务范围吗?

    回答:不可以。司法鉴定人应当在司法行政部门登记的业务范围内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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