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查询

山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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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37207500300101

实施编码:12370000495543399G2372075003001

本事项由-提供服务

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公共服务 网上办理深度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
办件类型 承诺件 到办事现场次数 1
实施主体 山东省档案馆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承诺办结时限 3 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3 工作日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联办机构 -
服务对象类型 自然人 是否涉及中介服务
中介服务信息
中介服务项目名称 -- 法律依据 --
特别程序信息
特别程序时限 -- 特别程序种类 --
通办业务范围 -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事项版本 12426 事项状态 已发布
是否支持快递申请 申请材料联系人 --
申请材料收件人联系电话 -- 申请人材料邮寄地址 --
行使层级 省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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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信息

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
办理方式 自办件
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2:00-17:00
办理地点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经十路11619号山东省档案馆档案利用服务中心2楼查档专区综合受理出件窗口03、02、01 - 03,02,01
是否多点可办
其他办理地点
审批结果名称 档案的利用
审批结果类型 其他
审批结果送达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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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条例》
依据类别 行政法规
制定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发文字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72号
依据内容 第十六条 国家档案馆应当配备与其职责和规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依照《档案法》第十条的规定,履行下列职责: (一)收集本馆分管范围内的档案; (二)按照规定整理、保管档案; (三)依法向社会开放档案,并采取各种形式研究、开发档案资源,为各方面利用档案资源提供服务; (四)开展宣传教育,发挥爱国主义教育和历史文化教育功能。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的其他各类档案馆,参照前款规定依法履行相应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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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依据类别 法律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文字号 1987年9月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2020年6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修订
依据内容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各级档案馆的档案,应当自形成之日起满二十五年向社会开放。经济、教育、科技、文化等类档案,可以少于二十五年向社会开放;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以及其他到期不宜开放的档案,可以多于二十五年向社会开放。国家鼓励和支持其他档案馆向社会开放档案。档案开放的具体办法由国家档案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 第二十八条 档案馆应当通过其网站或者其他方式定期公布开放档案的目录,不断完善利用规则,创新服务形式,强化服务功能,提高服务水平,积极为档案的利用创造条件,简化手续,提供便利。 单位和个人持有合法证明,可以利用已经开放的档案。档案馆不按规定开放利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向档案主管部门投诉,接到投诉的档案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 利用档案涉及知识产权、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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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办理内容 办理期限 审查标准 办理结果
受理 对申请材料和需求进行受理 1 材料齐全,需求明确 材料不齐全,退回材料并一次性告知需补齐的材料;不通过,退回材料并告知原因;通过,进行受理
审查 对申请材料和需求进行审查 1 申请材料齐全,需求明确 材料不齐全,退回材料并一次性告知需补齐的材料;不通过,退回材料并告知原因;通过,进入办结环节
办结 提供档案利用 1 申请材料齐全,需求明确,符合利用条件 提供档案利用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

地址:--

电话:--

行政诉讼

部门:--

地址:--

电话:--

受理条件

单位和个人持有合法证明,可以利用已经开放的档案。

材料目录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材料介质(形式) 纸质材料份数 纸质材料规格 对应电子证照 材料提交方式 来源渠道 来源渠道说明 材料必要性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填报须知 受理标准 备注
身份证
身份证
原件 数据共享(系统自动获取,如数据不全则需申请者提交) 1 A4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窗口提交,网上提交,部门共享核验 政府部门核发 公安部门核发 必要 身份证(空白样表).docx 身份证 (示例样表).docx -- 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 --
介绍信等其他证明材料 原件或复印件 纸质版和电子版 1 A4 - 网上提交 申请人自备 申请人自备 非必要 介绍信.doc 介绍信.doc -- 如需查询单位档案,需提供单位出具的介绍信。 --

常见问题

  • 1

    问 : 怎样提高查档的成功率?

    回答:请严格按照要求提供相关信息,查档内容填写信息尽可能具体、详细,这样更有便于查找到您的相关档案。

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号码: 0531-51766601

窗口咨询地址: 山东省济南市经十路11619号山东省档案馆档案利用服务中心

投诉方式

投诉电话号码: 0531-51766602

窗口投诉地址: 山东省济南市经十路11619号山东省档案馆档案利用服务中心

收费信息

不收费

指南查看与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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