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办地方对等交流互办单一国家电影展映活动审批

山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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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00018200700201

实施编码:1137000000450269X62000182007002

本事项由省电影局提供服务

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办件类型 承诺件 到办事现场次数 0
实施主体 省委宣传部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承诺办结时限 5 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20 工作日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联办机构 -
是否一次办好 事项版本 10
服务对象类型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 是否涉及中介服务
通办业务范围 -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行使层级 省级
是否支持快递申请 申请材料联系人 闫加强
申请材料收件人联系电话 0531-51775225 申请人材料邮寄地址 济南市市中区纬一路482号山东省委北大楼15层省委宣传部1513室
网上办理深度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
事项状态 已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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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信息

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
办理方式 -
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2:00-5:30。
办理地点 济南市市中区纬一路482号山东省委北大楼15层省委宣传部1513室 -
审批结果名称 批文
审批结果类型 批文
审批结果送达方式 邮寄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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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电影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
依据类别 -
制定机关 -
发文字号 -
依据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第三十五条:在境内举办涉外电影节(展),须经国务院电影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批准。 《电影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举办中外电影展、国际电影节,提供电影片参加境外电影展、电影节等,应当报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批准。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27号):附件2第7项:“地方对等交流互办单一国家电影展映活动审批”下放至省级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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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广播影视节(展)及节目交流活动管理规定》《印发〈关于地方对等交流互办单一国家电影展映活动审批职责下放省级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依据类别 -
制定机关 -
发文字号 -
依据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第五十二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许可擅自在境内举办涉外电影节(展)的,由国务院电影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参展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自受到处罚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举办涉外电影节(展)。个人擅自在境内举办涉外电影节(展),或者擅自提供未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的电影参加电影节(展)的,由国务院电影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参展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自受到处罚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从事相关电影活动。 《广播影视节(展)及节目交流活动管理规定》(原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8号)第五条:……在京的中央单位及其直属机构在境内举办上述活动须报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批准。其他单位在境内举办上述活动,如涉及多个国家(地区),该活动须报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批准;如只涉及单一国家(地区),须报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批准,其拟展映的境外影片须经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审查,批准时应同时抄报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 第十条:申请举办国际性广播影视节(展)、节目交流活动和设评奖的全国性广播影视节(展),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的整体布局和规划要求;(二)如设评奖,应符合国家有关文艺评奖的规定;(三)成立举办活动的专门工作机构和制定切实可行的办节(展)方案;(四)举办综合性国际电影节(展)和设评奖的全国性电影节(展)的,还应具备专业标准的放映设备、设施;(五)节(展)活动符合国家有关外交方针、政策。 第十一条:申请举办国际性广播影视节(展)、节目交流活动和设评奖的全国性电影节(展),申请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报告及举办方案,举办方案应包括节(展)名称、活动内容、性质、规模、时间、地点以及活动组织机构等内容;(二)如设评奖项目,还应提供拟设奖项名称、数额、参评条件和评选办法;(三)在境内举办的,须提交拟邀请的境外机构、主要人员及拟参展的境外广播影视节目情况;…… 《印发〈关于地方对等交流互办单一国家电影展映活动审批职责下放省级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的实施细则〉的通知》(新广电发〔2014〕61号)三、……凡不符合审查标准的境外影片不得以任何形式在审批的活动中展映。四、各省级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应对活动的境内外主办、承办、协办机构的资质进行严格审查。此类涉外电影展映活动的主办和承办单位需得到省级新闻出版广电部门的认可,且一般不宜由与电影无关的机构担任。五、各省级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在审批和组织此类涉外电影展映活动时,应对活动的规模、参展影片的数量、放映范围和放映场次等加以适当限定,所批准的展映活动不得影响当地电影市场的正常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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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
依据类别 -
制定机关 -
发文字号 -
依据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第五十二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许可擅自在境内举办涉外电影节(展)的,由国务院电影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参展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自受到处罚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举办涉外电影节(展)。个人擅自在境内举办涉外电影节(展),或者擅自提供未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的电影参加电影节(展)的,由国务院电影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参展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自受到处罚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从事相关电影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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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办理内容 办理期限 审查标准 办理结果
申请 申请人提交需要的材料 1 材料齐全 -
受理 受理材料 10 审核材料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
办结 批复办理 1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要求。 -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山东省人民政府

地址:济南市历下区文化东路50号

电话:0531-51781827

行政诉讼

部门: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地址:济南市市中区英雄山路197号

电话:0531-86051403

受理条件

(一)节(展)活动符合国家有关外交方针、政策;^(二)符合电影文化对外交流的整体布局和规划要求;^(三)如设评奖,应符合国家有关文艺评奖的规定;^(四)成立举办活动的专门工作机构和制定切实可行的办节(展)方案;^(五)举办综合性国际电影节(展)和设评奖的全国性电影节(展)的,还应具备专业标准的放映设备、设施。

材料目录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材料介质(形式) 纸质材料份数 纸质材料规格 对应电子证照 材料提交方式 来源渠道 来源渠道说明 材料必要性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填报须知 受理标准 备注
主办单位关于举办电影展映活动的请示,并附展映活动具体方案 原件 纸质版和电子版 1 A4 - 快递邮寄,网上提交,窗口提交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主办单位关于举办电影展映活动的请示,并附展映活动具体方案(示例样表).doc.doc 主办单位关于举办电影展映活动的请示,并附展映活动具体方案(示例样表).doc.doc 内容真实准确 加盖公章 -
在境内举办的,需提交拟邀请的境外机构、主要人员及拟参展的影片情况;赴境外举办的,须提交与境外合作方签署的合作文件或境外合作方的邀请函; 原件 纸质版和电子版 1 A4 - 快递邮寄,网上提交,窗口提交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在境内举办的,需提交拟邀请的境外机构、主要人员及拟参展的影片情况;赴境外举办的,须提交与境外合作方签署的合作文件或境外合作方的邀请函(示例样表).docx.docx 在境内举办的,需提交拟邀请的境外机构、主要人员及拟参展的影片情况;赴境外举办的,须提交与境外合作方签署的合作文件或境外合作方的邀请函(示例样表).docx.docx 内容真实准确 加盖公章 -
展映影片DVD视频光盘 原件 纸质版和电子版 1 A4 - 快递邮寄,网上提交,窗口提交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展映影片DVD视频光盘(示例样表).jpg.jpg 展映影片DVD视频光盘(示例样表).jpg.jpg 光盘应为可在普通dvd影碟机支持的dvd视频光盘。 光盘内容格式正确 -

常见问题

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号码: 0531-51775225

窗口咨询地址: 济南市市中区纬一路482号山东省委北大楼15层省委宣传部1513室

投诉方式

投诉电话号码: 0531-51775206

窗口投诉地址: 济南市市中区纬一路482号山东省委北大楼15层省委宣传部1513室

收费信息

不收费

指南查看与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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