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 事项类型 | 行政备案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 实施主体 | 沂水县民政局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
| 承诺办结时限 | 当场 | 法定办结时限 | 当场 | |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联办机构 | - | |
| 是否一次办好 | 否 | 事项版本 | 12426 | |
| 服务对象类型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 | 是否涉及中介服务 | 否 | |
| 通办业务范围 | - | 办理形式 | 网上办理,窗口办理 | |
| 是否存在运行系统 | - | 事项状态 | 已发布 | |
| 行使层级 | 县级 | |||
| 是否支持快递申请 | 否 | 申请材料联系人 | -- | |
| 申请材料收件人联系电话 | -- | 申请人材料邮寄地址 | -- | |
| 网上办理深度 |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 | |||
办理信息
| 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 | 是 |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9:00-12:00;13:00-17:00 |
| 窗口名称 | 行政审批区综合受理窗口 |
| 办理地点 | 山东省临沂市沂水县沂博路693号沂水县政务服务中心3楼综合受理服务区行政审批区综合受理窗口11号窗口、12号窗口、13号窗口 - 11号窗口,12号窗口,13号窗口 |
| 是否多点可办 | 否 |
| 其他办理地点 | 无 |
| 审批结果名称 | 养老机构备案回执 |
| 审批结果类型 | 其他 |
| 审批结果送达方式 | -- |
设定依据
| 依据名称 | 《山东省养老服务条例》 |
| 依据类别 | 地方性法规 |
| 依据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 发文字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6号 |
| 依据内容 | 第三十条 设立养老机构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注册登记手续,并向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 |
| 依据名称 |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
| 依据类别 | 部门规章 |
| 依据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
| 发文字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66号 |
| 依据内容 | 第十条 营利性养老机构办理备案,应当在收住老年人后10个工作日以内向服务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办理备案,应当在收住老年人后10个工作日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同级的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 |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 |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
| 依据类别 | 法律 |
| 依据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 发文字号 | 1996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第三次修正。 |
| 依据内容 | 第四十三条 第三款 养老机构登记后即可开展服务活动,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 |
办理流程
|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期限 | 审查标准 | 办理结果 |
| 办结 | 完成备案 | 0 | 无 | 经审查,材料齐全并符合备案条件的,予以备案;材料不齐全经一次性告知后仍未补齐或未达到备案条件的,不予备案。 |
| 审查 | 对申请人提供的《养老机构备案申请书》进行书面审查,审查合格的向申请人发放《养老机构基本条件告知书》,由申请人自行确认并自愿签署《养老机构备案承诺书》。 | 0 | 《养老机构备案申请书》书面审查无误,申请人自愿签署《养老机构备案承诺书》。 | 申请人确认申请单位符合《养老机构基本条件告知书》要求并签署《养老机构备案承诺书》,进入办结环节。 申请人不愿签署《养老机构备案承诺书》或经自行确认申请单位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告知申请人无法完成备案,办理终止。 |
| 受理 | 备案部门受理申请人的养老机构备案申请书 | 0 | 无 | 进入审查环节 |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沂水县人民政府
地址:山东省临沂市沂水县香山路15号
电话:0539-2271073
行政诉讼
部门:沂水县人民法院
地址:山东省临沂市沂水县黄山路45号
电话:0539-2232810
受理条件
申请单位已依法办理法人登记
材料目录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材料介质(形式) | 纸质材料份数 | 纸质材料规格 | 对应电子证照 | 材料提交方式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必要性 | 空白表格 | 示例样表 | 填报须知 | 受理标准 | 备注 |
| 养老机构登记证书 | 原件 | 纸质版和电子版 | 1 | 无 | - | 窗口提交,网上提交 | 政府部门核发 | 由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营业执照登记管理部门、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管理部门发放的,能够证明养老机构法人资格的相关证照。 | 必要 | 以相关法人登记管理部门证照为准.docx | 以相关法人登记管理部门证照为准.docx | 无 | 证照真实有效 | -- |
| 养老机构备案承诺书 | 原件 | 纸质版和电子版 | 1 | A4 | - | 窗口提交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按照规范模板下载填写 | 必要 | 养老机构备案承诺书.docx | 养老机构备案承诺书(示例).docx | 无 | 申请单位完成法人登记 | -- |
| 养老机构备案申请书 | 原件 | 纸质版和电子版 | 1 | A4 | - | 窗口提交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应按照规范模板下载并完成填写 | 必要 | 养老机构备案申请书.docx | 养老机构备案申请书(示例).docx | 无 | 申请单位完成法人登记 | -- |
常见问题
问 : 医疗机构开展养老业务需要另设法人吗?
回答:具备法人资格的医疗卫生机构申请设立养老机构,按照《关于做好医养结合机构审批登记工作的通知》(国卫办老龄发[2019〕17号)有关要求办理,不需另行设立新的法人,不需另行法人登记。问 : 承诺后经检查不合格的养老机构如何处理?
回答:对已经备案的养老机构,备案民政部门自备案之日起20个工作日以内进行现场检查,并核实备案信息。经核实, 备案信息不属实的,责令养老机构完善并上报有关材料。并将备案申请人备案书面承诺履约情况记入信用记录,对违反承诺的会同有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 现场检查或日常监督检查,发现养老机构存在可能危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风险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依据《山东省养老服务条例》给予处罚。属于建筑、消防、食品卫生、医疗服条、特种设备安全风险的,函告相关部门,配合做好后续查处等工作。问 : 已登记并开展养老服务但长期未备案的养老机构如何处理?
回答:民政部门发现已经登记并依法开展养老服务但未备案的养老机构,将向其发送督促备案通知,并在送达备案通知后20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除查,督促指导其完成备案工作。在提醒和督促后仍不备案的,将向社会公开其基本信息,并加大监督检查频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