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机构备案

沂水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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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37301100800101

实施编码:11371323004462683N4373011008001

本事项由沂水县民政局养老服务科提供服务

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行政备案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办件类型 即办件 到办事现场次数 0
实施主体 沂水县民政局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承诺办结时限 当场 法定办结时限 当场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联办机构 -
是否一次办好 事项版本 12426
服务对象类型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 是否涉及中介服务
通办业务范围 - 办理形式 网上办理,窗口办理
是否存在运行系统 - 事项状态 已发布
行使层级 县级
是否支持快递申请 申请材料联系人 --
申请材料收件人联系电话 -- 申请人材料邮寄地址 --
网上办理深度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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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信息

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
办理方式 自办件
办理时间 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9:00-12:00;13:00-17:00
窗口名称 行政审批区综合受理窗口
办理地点 山东省临沂市沂水县沂博路693号沂水县政务服务中心3楼综合受理服务区行政审批区综合受理窗口11号窗口、12号窗口、13号窗口 - 11号窗口,12号窗口,13号窗口
是否多点可办
其他办理地点
审批结果名称 养老机构备案回执
审批结果类型 其他
审批结果送达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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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山东省养老服务条例》
依据类别 地方性法规
依据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文字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6号
依据内容 第三十条 设立养老机构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注册登记手续,并向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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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依据类别 部门规章
依据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发文字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66号
依据内容 第十条 营利性养老机构办理备案,应当在收住老年人后10个工作日以内向服务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办理备案,应当在收住老年人后10个工作日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同级的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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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依据类别 法律
依据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文字号 1996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第三次修正。
依据内容 第四十三条 第三款 养老机构登记后即可开展服务活动,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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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办理内容 办理期限 审查标准 办理结果
办结 完成备案 0 经审查,材料齐全并符合备案条件的,予以备案;材料不齐全经一次性告知后仍未补齐或未达到备案条件的,不予备案。
审查 对申请人提供的《养老机构备案申请书》进行书面审查,审查合格的向申请人发放《养老机构基本条件告知书》,由申请人自行确认并自愿签署《养老机构备案承诺书》。 0 《养老机构备案申请书》书面审查无误,申请人自愿签署《养老机构备案承诺书》。 申请人确认申请单位符合《养老机构基本条件告知书》要求并签署《养老机构备案承诺书》,进入办结环节。 申请人不愿签署《养老机构备案承诺书》或经自行确认申请单位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告知申请人无法完成备案,办理终止。
受理 备案部门受理申请人的养老机构备案申请书 0 进入审查环节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沂水县人民政府

地址:山东省临沂市沂水县香山路15号

电话:0539-2271073

行政诉讼

部门:沂水县人民法院

地址:山东省临沂市沂水县黄山路45号

电话:0539-2232810

受理条件

申请单位已依法办理法人登记

材料目录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材料介质(形式) 纸质材料份数 纸质材料规格 对应电子证照 材料提交方式 来源渠道 来源渠道说明 材料必要性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填报须知 受理标准 备注
养老机构登记证书 原件 纸质版和电子版 1 - 窗口提交,网上提交 政府部门核发 由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营业执照登记管理部门、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管理部门发放的,能够证明养老机构法人资格的相关证照。 必要 以相关法人登记管理部门证照为准.docx 以相关法人登记管理部门证照为准.docx 证照真实有效 --
养老机构备案承诺书 原件 纸质版和电子版 1 A4 - 窗口提交 申请人自备 申请人按照规范模板下载填写 必要 养老机构备案承诺书.docx 养老机构备案承诺书(示例).docx 申请单位完成法人登记 --
养老机构备案申请书 原件 纸质版和电子版 1 A4 - 窗口提交 申请人自备 申请人应按照规范模板下载并完成填写 必要 养老机构备案申请书.docx 养老机构备案申请书(示例).docx 申请单位完成法人登记 --

常见问题

  • 1

    问 : 医疗机构开展养老业务需要另设法人吗?

    回答:具备法人资格的医疗卫生机构申请设立养老机构,按照《关于做好医养结合机构审批登记工作的通知》(国卫办老龄发[2019〕17号)有关要求办理,不需另行设立新的法人,不需另行法人登记。
  • 2

    问 : 承诺后经检查不合格的养老机构如何处理?

    回答:对已经备案的养老机构,备案民政部门自备案之日起20个工作日以内进行现场检查,并核实备案信息。经核实, 备案信息不属实的,责令养老机构完善并上报有关材料。并将备案申请人备案书面承诺履约情况记入信用记录,对违反承诺的会同有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 现场检查或日常监督检查,发现养老机构存在可能危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风险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依据《山东省养老服务条例》给予处罚。属于建筑、消防、食品卫生、医疗服条、特种设备安全风险的,函告相关部门,配合做好后续查处等工作。
  • 3

    问 : 已登记并开展养老服务但长期未备案的养老机构如何处理?

    回答:民政部门发现已经登记并依法开展养老服务但未备案的养老机构,将向其发送督促备案通知,并在送达备案通知后20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除查,督促指导其完成备案工作。在提醒和督促后仍不备案的,将向社会公开其基本信息,并加大监督检查频次。

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号码: 0539-2032107

窗口咨询地址: 山东省临沂市沂水县沂博路693号沂水县政务服务中心3楼综合受理服务区行政审批区综合受理窗口11-13号窗口

投诉方式

投诉电话号码: 0539-2210635

窗口投诉地址: 山东省临沂市沂水县沂博路693号沂水县政务服务中心6楼督查考核科608室

收费信息

不收费

指南查看与下载

办事指南.pdf下载到本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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