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 行政备案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实施主体 | 山东省商务厅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
承诺办结时限 | 10 工作日 | 法定办结时限 | 10 工作日 |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否 | 联办机构 | - | |
是否一次办好 | 是 | 事项版本 | 12406 | |
服务对象类型 | 企业法人 | 是否涉及中介服务 | 否 | |
通办业务范围 | - | 办理形式 | 网上办理 | |
是否存在运行系统 | - | 事项状态 | 已发布 | |
行使层级 | 省级 | |||
网上办理深度 |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 |
办理信息
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 | 是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3:0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
窗口名称 | |
办理地点 | 网上办理(无需到某省某市某县办理) - |
审批结果名称 | 备案企业公告 |
审批结果类型 | 其他 |
审批结果送达方式 |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 |
依据类别 | 行政法规 |
依据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发文字号 | 2007年国务院令第485号 |
依据内容 | 第八条 第一款 特许人应当自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 |
依据名称 |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 |
依据类别 | 行政法规 |
依据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发文字号 | 2007年国务院令第485号 |
依据内容 | 第八条 第一款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 |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期限 | 审查标准 | 办理结果 |
办结 | 收到特许人提交的符合规定的文件、资料之日起10日内予以备案。 | 0 |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八条 | 在网站备案并公示。 |
审查 | 对企业提报的信息和材料进行审查。 | 10 |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八条 | 自收到特许人提交的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文件、资料之日起10日内予以备案,并通知特许人。特许人提交的文件、资料不完备的,主管部门可以要求其在7日内补充提交文件、资料。 |
申请 | 企业在网站提交申请材料。 | 0 |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八条 | 企业申请,提交至主管部门。 |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山东省人民政府或商务部
地址:省政府:济南市泉城路319号;商务部:北京东长安街2号
电话:省政府:0531-82621687;商务部:010-65198723
行政诉讼
部门: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地址:济南市市中区英雄山路197号
电话:0531-82567000
受理条件
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
材料目录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材料介质(形式) | 纸质材料份数 | 纸质材料规格 | 对应电子证照 | 材料提交方式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必要性 | 空白表格 | 示例样表 | 填报须知 | 受理标准 | 备注 |
行业主管部门有关特许经营的批准文件 | 原件 | 电子 | 0 | - | - | 窗口提交 | 政府部门核发 | 由对应行业主管部门核发 | 非必要 | 主管部门有关特许经营的批准文件示例.jpg | 主管部门有关特许经营的批准文件示例.jpg | - |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 - |
经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的特许人承诺 | 原件 | 电子 | 0 | - | - | 窗口提交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特许人承诺书样本.docx | 特许人承诺书示例.doc | - |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 - |
特许经营操作手册 | 原件 | 电子 | 0 | - | - | 窗口提交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操作手册目录示例.doc | 操作手册目录示例.doc | - |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 - |
特许经营合同样本 | 原件 | 电子 | 0 | - | - | 窗口提交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特许经营合同样本示例.docx | 特许经营合同样本示例.docx | - |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 - |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其他主体资格证明 | 原件 | 数据共享(系统自动获取,如数据不全则需申请者提交) | 0 | - | 营业执照 | 窗口提交 | 政府部门核发 | 市县各级对应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审批部门核发 | 必要 | 空白样表.docx | 示例范本.docx | - |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 - |
常见问题
问 : 如何准确界定商业特许经营备案行为的性质?它是行政许可行为吗?
回答:关于备案的性质,实践中很多社会公众将其理解为是一种行政许可行为,即特许人只有通过商业特许经营备案,才具备特许经营资质;同时,通过备案的企业必然符合《条例》规定,其经营行为一定合法。对此,需要明确的是:确立商业特许经营备案制度的宗旨与《条例》的立法背景相吻合,均由于特许经营活动存在复杂性,并且中国的特许经营市场刚刚起步,需要政府对特许经营活动进行一定的监督管理,以维护市场秩序,稳定社会经济行为。商业特许经营备案制度的施行便于商务主管部门及时了解、掌握特许人的有关情况,有针对性地对特许经营活动进行规范、监督,也有助于潜在的投资者了解特许人的基本情况,作出恰当的投资决策,同时有利于形成对特许人的社会监督。在了解上述制度设立背景的同时,也必须了解制度施行的初衷,是为了根本实现促进商业特许经营健康、有序发展,维护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鉴此,为鼓励特许经营活动的长足发展,加快中小企业、个人走上致富之路,《条例》对于特许人开展特许经营活动并未实行“审批制”。备案并不属于事前的行政许可行为,其性质仅仅是一种告知性、公示性的事后确认的具体行政行为:通过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促使特许人申报备案,将特许人的相关信息予以公示,使特许人处于公众及行政机关的监督之下,借以影响特许人的经营行为,其根本目的是为了规范特许经营行业发展,保障特许经营秩序的公平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