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山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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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37302100700101

实施编码:11370000004504951T2373021007001

本事项由流通业发展处提供服务

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行政备案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办件类型 承诺件 到办事现场次数 0
实施主体 山东省商务厅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承诺办结时限 10 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10 工作日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联办机构 -
是否一次办好 事项版本 12406
服务对象类型 企业法人 是否涉及中介服务
通办业务范围 - 办理形式 网上办理
是否存在运行系统 - 事项状态 已发布
行使层级 省级
网上办理深度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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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信息

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
办理方式 自办件
办理时间 工作日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3:0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窗口名称
办理地点 网上办理(无需到某省某市某县办理) -
审批结果名称 备案企业公告
审批结果类型 其他
审批结果送达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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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
依据类别 行政法规
依据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发文字号 2007年国务院令第485号
依据内容 第八条 第一款 特许人应当自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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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
依据类别 行政法规
依据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发文字号 2007年国务院令第485号
依据内容 第八条 第一款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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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办理内容 办理期限 审查标准 办理结果
办结 收到特许人提交的符合规定的文件、资料之日起10日内予以备案。 0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八条 在网站备案并公示。
审查 对企业提报的信息和材料进行审查。 10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八条 自收到特许人提交的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文件、资料之日起10日内予以备案,并通知特许人。特许人提交的文件、资料不完备的,主管部门可以要求其在7日内补充提交文件、资料。
申请 企业在网站提交申请材料。 0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八条 企业申请,提交至主管部门。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山东省人民政府或商务部

地址:省政府:济南市泉城路319号;商务部:北京东长安街2号

电话:省政府:0531-82621687;商务部:010-65198723

行政诉讼

部门: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地址:济南市市中区英雄山路197号

电话:0531-82567000

受理条件

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

材料目录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材料介质(形式) 纸质材料份数 纸质材料规格 对应电子证照 材料提交方式 来源渠道 来源渠道说明 材料必要性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填报须知 受理标准 备注
行业主管部门有关特许经营的批准文件 原件 电子 0 - - 窗口提交 政府部门核发 由对应行业主管部门核发 非必要 主管部门有关特许经营的批准文件示例.jpg 主管部门有关特许经营的批准文件示例.jpg -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
经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的特许人承诺 原件 电子 0 - - 窗口提交 申请人自备 申请人自备 必要 特许人承诺书样本.docx 特许人承诺书示例.doc -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
特许经营操作手册 原件 电子 0 - - 窗口提交 申请人自备 申请人自备 必要 操作手册目录示例.doc 操作手册目录示例.doc -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
特许经营合同样本 原件 电子 0 - - 窗口提交 申请人自备 申请人自备 必要 特许经营合同样本示例.docx 特许经营合同样本示例.docx -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其他主体资格证明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其他主体资格证明
原件 数据共享(系统自动获取,如数据不全则需申请者提交) 0 - 营业执照 窗口提交 政府部门核发 市县各级对应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审批部门核发 必要 空白样表.docx 示例范本.docx -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

常见问题

  • 1

    问 : 如何准确界定商业特许经营备案行为的性质?它是行政许可行为吗?

    回答:关于备案的性质,实践中很多社会公众将其理解为是一种行政许可行为,即特许人只有通过商业特许经营备案,才具备特许经营资质;同时,通过备案的企业必然符合《条例》规定,其经营行为一定合法。对此,需要明确的是:确立商业特许经营备案制度的宗旨与《条例》的立法背景相吻合,均由于特许经营活动存在复杂性,并且中国的特许经营市场刚刚起步,需要政府对特许经营活动进行一定的监督管理,以维护市场秩序,稳定社会经济行为。商业特许经营备案制度的施行便于商务主管部门及时了解、掌握特许人的有关情况,有针对性地对特许经营活动进行规范、监督,也有助于潜在的投资者了解特许人的基本情况,作出恰当的投资决策,同时有利于形成对特许人的社会监督。在了解上述制度设立背景的同时,也必须了解制度施行的初衷,是为了根本实现促进商业特许经营健康、有序发展,维护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鉴此,为鼓励特许经营活动的长足发展,加快中小企业、个人走上致富之路,《条例》对于特许人开展特许经营活动并未实行“审批制”。备案并不属于事前的行政许可行为,其性质仅仅是一种告知性、公示性的事后确认的具体行政行为:通过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促使特许人申报备案,将特许人的相关信息予以公示,使特许人处于公众及行政机关的监督之下,借以影响特许人的经营行为,其根本目的是为了规范特许经营行业发展,保障特许经营秩序的公平稳定。

权责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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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号码: 0531-51763527

窗口咨询地址: 济南市市中区历阳大街6号山东省商务厅603房间

投诉方式

投诉电话号码: 0531-51763480

窗口投诉地址: 济南市市中区历阳大街6号山东省商务厅603房间

收费信息

不收费

指南查看与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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