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 事项类型 | 行政备案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 实施主体 |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
| 承诺办结时限 | 当场 | 法定办结时限 | 当场 | |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联办机构 | - | |
| 是否一次办好 | 是 | 事项版本 | 12417 | |
| 服务对象类型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 | 是否涉及中介服务 | 否 | |
| 通办业务范围 | - | 办理形式 | 网上办理,窗口办理 | |
| 是否存在运行系统 | - | 事项状态 | 已发布 | |
| 行使层级 | 省级 | |||
| 是否支持快递申请 | 否 | 申请材料联系人 | -- | |
| 申请材料收件人联系电话 | -- | 申请人材料邮寄地址 | -- | |
| 网上办理深度 |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 | |||
办理信息
| 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 | 是 |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 办理时间 | 全程网办,无时间限制。 |
| 窗口名称 |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路9号省1号楼政务服务中心4楼投资建设类J23号窗口 |
| 办理地点 |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路9号1号楼省政务服务中心4楼投资建设类J23号窗口 - J23 |
| 审批结果名称 | 山东省建设项目备案证明 |
| 审批结果类型 | 其他 |
| 审批结果送达方式 | -- |
设定依据
| 依据名称 | 《关于促进轮胎铸造行业转型升级调整优化项目管理的通知》 |
| 依据类别 | 其他规范性文件 |
| 依据机关 |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 发文字号 | 鲁发改工业〔2024〕487号 |
| 依据内容 | 一、轮胎、铸造项目不再按照“两高”项目进行管理,新建(含改扩建,下同)轮胎、铸造项目不再执行有关减量或等量替代政策,仍须符合《关于优化轮胎铸造项目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鲁发改工业〔2023〕649号)及附件《山东省高端轮胎铸造项目发展指导目录(2023年版)》规定的高端项目要求,能效达到标杆水平,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建设实施。新建轮胎、铸造项目省级窗口指导权限下放至各市执行,各市要按照“区域集聚、主体集中”的原则,合理布局产能建设,重点围绕以装备制造为主导产业且具有一定规模的开发区、产业园区布局铸造产能,提高配套供给能力。通过窗口指导的项目,同时抄报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境厅等部门。积极推动新建轮胎、铸造项目使用清洁运输方式。轮胎、铸造行业不新增产能的技术改造项目(不含产线整体拆旧建新、产能整合、异地搬迁),不再实行窗口指导;其他“两高”行业技术改造项目(同上),实行市级窗口指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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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名称 |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 |
| 依据类别 | 其他规范性文件 |
| 依据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 发文字号 | 国发〔2004〕20号 |
| 依据内容 | 二、转变政府管理职能,确立企业的投资主体地位 (三)健全备案制。对于《目录》以外的企业投资项目,实行备案制,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由企业按照属地原则向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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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名称 |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 |
| 依据类别 | 行政法规 |
| 依据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 发文字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3号 |
| 依据内容 | 第三条 第二款 ……对前款规定以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除国务院另有规定的,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按照属地原则备案,备案机关及其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十三条 第一款 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企业应当在开工建设前通过在线平台将下列信息告知备案机关: (一)企业基本情况; (二)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 (三)项目总投资额;(四)项目符合产业政策的声明。 第二款 企业应当对备案项目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款 备案机关收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全部信息即为备案;企业告知的信息不齐全的,备案机关应当指导企业补正。 第四款 企业需要备案证明的,可以要求备案机关出具或者通过在线平台自行打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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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 |
| 依据类别 | 行政法规 |
| 依据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 发文字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3号 |
| 依据内容 | 第三十六条 外商投资需要办理投资项目核准、备案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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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名称 | 《山东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办法》 |
| 依据类别 | 政府规章 |
| 依据机关 | 山东省人民政府 |
| 发文字号 |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26号 |
| 依据内容 | 第七条 第一款 《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外的企业投资项目和房地产开发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第二款 除国家和省另有规定外,备案项目按照建设地点实行属地管理。其中,跨设区的市的项目由省人民政府备案机关负责,跨县(市、区)的项目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备案机关负责。 第十八条 第一款 实行备案管理的企业投资项目,企业应当在开工建设前通过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将下列信息告知备案机关: (一)企业基本情况; (二)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 (三)项目总投资额; (四)项目符合产业政策的声明。 第二款 备案机关收到前款规定的全部信息即为备案;企业告知信息不齐全的,备案机关应当及时指导补正。 第三款 企业需要备案证明的,可以通过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自行打印或者要求备案机关出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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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名称 |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
| 依据类别 | 部门规章 |
| 依据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 发文字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17〕第2号 |
| 依据内容 | 第四条 第一款 根据项目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核准管理或备案管理。 第二款 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 管理。其他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第六条 第一款 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按照属地原则备案。 第二款 各省级政府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 ,明确备案机关及其权限。 第三十九条 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在开工建设前通过在线平台将相关信息告知项目备案机关,依法履行投资项目信息告知义务,并遵循诚信和规范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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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名称 | 《汽车产业投资管理规定》 |
| 依据类别 | 部门规章 |
| 依据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 |
| 发文字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2号 |
| 依据内容 | 经国务院同意,《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中新建中外合资轿车生产企业项目、新建纯电动乘用车生产企业(含现有汽车企业跨类生产纯电动乘用车)项目及其余由省级政府核准的汽车投资项目均不再实行核准管理,调整为备案管理。 第六条 汽车整车和其他投资项目均由地方发展改革部门实施备案管理。其中,汽车整车投资项目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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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名称 | 《山东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坚决遏制“两高”项目盲目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
| 依据类别 | 其他规范性文件 |
| 依据机关 |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
| 发文字号 | 鲁政办字〔2021〕98号 |
| 依据内容 | 三、深入论证,合理布局,严控“两高”项目建设实施 8.严把新建“两高”项目准入关口。……对新建煤电、炼化、钢铁、焦化、水泥(含熟料和粉磨站)及轮胎项目,实施提级审批,由省级核准或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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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期限 | 审查标准 | 办理结果 |
| 工作人员在线指导 | 工作人员在线指导。 | 1 | 项目申请人提出申请,材料内容完备,意思表达清晰准确,印签符合法定要求。 | 系统标注代码失效 |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山东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十路15743号;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38号
电话:0531-86132980
行政诉讼
部门: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历山路147号
电话:0531-12368
受理条件
《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外非禁止类投资汽车整车和新建炼化(不含《核准目录》内的石化、炼油项目)、钢铁、焦化、水泥(含熟料和粉磨站)、轮胎项目。其中,青岛市汽车整车项目由青岛市投资主管部门负责办理。
材料目录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材料介质(形式) | 纸质材料份数 | 纸质材料规格 | 对应电子证照 | 材料提交方式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必要性 | 空白表格 | 示例样表 | 填报须知 | 受理标准 | 备注 |
| 项目备案信息登记表(放弃建设) | 原件 | 纸质版和电子版 | 1 | 印签齐全的PDF格式扫描文件。 | - | 网上提交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通过系统填报,并提交印签齐全的扫描文件。 | 必要 | 项目备案信息登记表(放弃建设,空白样表).docx | 项目备案信息登记表(放弃建设,示例范本).pdf | -- | 申请人通过系统填报,提交印签齐全的PDF格式扫描文件。 | -- |
常见问题
问 : 为什么需告知项目备案机关放弃项目建设情况?
回答:1、《山东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26号)第二十条“已备案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应当通过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及时告知备案机关,并修改相关信息:……(三)企业放弃项目建设的。” 2、《企业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4号,2018年1月)第十五条“项目自备案后2年内未开工建设或者未办理任何其他手续的,项目单位如果决定继续实施该项目,应当通过在线平台作出说明;如果不再继续实施,应当撤回已备案信息。前款项目既未作出说明,也未撤回备案信息的,备案机关应当予以提醒。经提醒后仍未作出相应处理的,备案机关应当移除已向社会公示的备案信息,项目单位获取的备案证明文件自动失效。对其中属于故意报备不真实项目、影响投资信息准确性的,备案机关可以将项目列入异常名录,并向社会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