饲料添加剂产品批准文号核发

山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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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00012030900001

实施编码:11370000004502198Q2000120309000

本事项由省畜牧局 (已委托济南、烟台市农业农村部门实施;可委托国家级开发区管委会实施)提供服务

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办件类型 承诺件 到办事现场次数 0
实施主体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承诺办结时限 5 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20 工作日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联办机构 -
是否一次办好 事项版本 28
服务对象类型 企业法人 是否涉及中介服务
通办业务范围 -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行使层级 省级
是否支持快递申请 申请材料联系人 宫玲玲
申请材料收件人联系电话 0531-82083136 申请人材料邮寄地址 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街9号1号楼3层社会事务类B09号窗口
网上办理深度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互联网电子证照反馈,其他
事项状态 已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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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信息

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
办理方式 -
办理时间 工作日周一至周五 上午 9.00--12.00 下午 13.00--17.00
办理地点 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街9号1号楼3层社会事务类B09号窗口 - B09
审批结果名称 饲料添加剂产品批准文号
审批结果类型 批文
审批结果送达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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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依据类别 -
制定机关 -
发文字号 1999年5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6号发布。 根据2001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3年12月0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根据2016年02月0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
依据内容 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核发相应的产品批准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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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
依据类别 -
制定机关 -
发文字号 (国发〔2019〕6号)
依据内容 附件1第18项:饲料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混合型饲料添加剂产品批准文号核发。处理决定:取消审批后,改为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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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饲料添加剂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
依据类别 -
制定机关 -
发文字号 (2012年5月2日农业部令2012年第5号公布,2022年1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
依据内容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的饲料添加剂产品,在生产前应当取得相应的产品批准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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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依据类别 -
制定机关 -
发文字号 1999年5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6号发布。 根据2001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3年12月0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根据2016年02月0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
依据内容 已经取得生产许可证,但未取得产品批准文号而生产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限期补办产品批准文号,并处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生产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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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饲料添加剂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
依据类别 -
制定机关 -
发文字号 (2012年5月2日农业部令2012年第5号公布,2022年1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
依据内容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产品批准文号的,省级饲料管理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 1 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产品批准文号。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产品批准文号的,由发证机关撤销产品批准文号,申请人在 3 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产品批准文号;以欺骗方式取得产品批准文号的,并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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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饲料添加剂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
依据类别 -
制定机关 -
发文字号 (2012年5月2日农业部令2012年第5号公布,2022年1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
依据内容 假冒、伪造、买卖产品批准文号的,依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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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依据类别 -
制定机关 -
发文字号 1999年5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6号发布。 根据2001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3年12月0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根据2016年02月0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
依据内容 假冒、伪造或者买卖许可证明文件的,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按照职责权限收缴或者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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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依据类别 -
制定机关 -
发文字号 1999年5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6号发布。 根据2001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3年12月0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根据2016年02月0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
依据内容 提供虚假的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方式取得许可证明文件的,由发证机关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申请人3年内不得就同一事项申请行政许可。以欺骗方式取得许可证明文件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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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办理内容 办理期限 审查标准 办理结果
受理 对提交的申请时行材料内容审查,审查合格受理,否则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1 提交的材料符合规定要求 -
审查决定 对受理的材料进行再次审核,审核通过出证否则不予通过并说明理由。 1 提交的材料符合要求 -
制证发证 通过审核决定的制发证件。 3 对通过审核的制证 -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山东省人民政府

地址:济南市历下区文化东路50号

电话:0531-51781827

行政诉讼

部门: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化纤厂路5号

电话:0531-89939110

受理条件

第十四条 设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应当符合饲料工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相适应的厂房、设备和仓储设施; (二)有与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相适应的专职技术人员; (三)有必要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人员、设施和质量管理制度; (四)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卫生要求的生产环境; (五)有符合国家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染防治措施; (六)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条件。

材料目录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材料介质(形式) 纸质材料份数 纸质材料规格 对应电子证照 材料提交方式 来源渠道 来源渠道说明 材料必要性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填报须知 受理标准 备注
产品批准文号申请表 原件或复印件 纸质版和电子版 1 A4纸 - 快递邮寄,网上提交,窗口提交 申请人自备 自空白表格或示例样表处下载 必要 示例:文号申请表.doc 示例:文号申请表 (1).doc 按要求填报 符合要求 -
产品配方、产品质量标准和检测方法 原件或复印件 纸质版和电子版 1 A4纸 - 快递邮寄,网上提交,窗口提交 申请人自备 自空白表格或示例样表处下载 必要 示例:产品配方 (1).doc 示例:产品配方.doc 符合要求 符合要求 -
产品标签样式和使用说明 原件或复印件 纸质版和电子版 4 A4纸 - 快递邮寄,网上提交,窗口提交 申请人自备 自空白表格或示例样表处下载 必要 示例:产品标签.docx 示例:产品标签 (1).docx 按要求填报 符合要求 -
涵盖产品主成分指标的产品自检报告 原件或复印件 纸质版和电子版 1 A4纸 - 快递邮寄,网上提交,窗口提交 申请人自备 自空白表格或示例样表处下载 必要 示例:产品标签.docx 示例:产品标签 (1).docx 按要求填报 符合要求 -

常见问题

权责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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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号码: 0531-82083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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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方式

投诉电话号码: 0531-82083137

窗口投诉地址:

收费信息

不收费

指南查看与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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