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废物(废源)收贮
基本编码:37201601000101
实施编码:11370000MB2847192R2372016010001
本事项由-提供服务
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 | 网上办理深度 |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 |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实施主体 |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
承诺办结时限 | 10 工作日 | 法定办结时限 | 90 自然日 |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联办机构 | - | |||
服务对象类型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 | 是否涉及中介服务 | 否 | |||
中介服务信息 | ||||||
中介服务项目名称 | - | 法律依据 | - | |||
特别程序信息 | ||||||
特别程序时限 | - | 特别程序种类 | - | |||
通办业务范围 | - | 办理形式 | 快递申请,网上办理 | |||
事项版本 | 12407 | 事项状态 | 已发布 | |||
是否支持快递申请 | 是 | 申请材料联系人 | 王辉 | |||
申请材料收件人联系电话 | 0531-51798937 | 申请人材料邮寄地址 | 济南市经十西路145号山东省生态办公厅西部办公区5楼505室 | |||
行使层级 | 省级 |
办理信息
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 | 是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8:30-17:00(节假日除外) |
办理地点 | 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经十西路145号山东省生态办公厅西部办公区5楼505室 - J26号窗口 |
审批结果名称 | 收贮证明 |
审批结果类型 | 其他 |
审批结果送达方式 |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 《关于做好放射性废物(源)收贮工作的通知》 |
依据类别 | 其他规范性文件 |
制定机关 | 环境保护部 |
发文字号 | 环办辐射函〔2017〕609号 |
依据内容 | 第一条 一、各省级环保部门要充分认识国家减轻企业负担的重要意义,自2017年4月1日起,停止征收城市放射性废物送贮费,并继续做好放射性废物(源)收贮工作。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 |
依据名称 | 《关于做好放射性废物(源)收贮工作的通知》 |
依据类别 | 其他规范性文件 |
制定机关 | 环境保护部 |
发文字号 | 环办辐射函〔2017〕609号 |
依据内容 | 第一条 一、各省级环保部门要充分认识国家减轻企业负担的重要意义,自2017年4月1日起,停止征收城市放射性废物送贮费,并继续做好放射性废物(源)收贮工作。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 |
依据名称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 |
依据类别 | 部门规章 |
制定机关 | 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
发文字号 | 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2006〕第31号公布 生态环境部令〔2020〕第20号修正 |
依据内容 | 第三十八条 第三款 使用Ⅳ类、Ⅴ类放射源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在放射源闲置或者废弃后3个月内将废旧放射源进行包装整备后送交有相应资质的放射性废物集中贮存单位贮存。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 |
依据名称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
依据类别 | 行政法规 |
制定机关 | 国务院 |
发文字号 | 国务院令第449号公布 国务院令第709号修正 |
依据内容 | 第三十二条 第二款 使用放射源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将Ⅳ类、Ⅴ类废旧放射源进行包装整备后送交有相应资质的放射性废物集中贮存单位贮存。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
依据类别 | 法律 |
制定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发文字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号 |
依据内容 | 第三十二条 第二款 ……使用放射源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将废旧放射源交回生产放射源的单位或者送交专门从事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处置的单位。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 |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期限 | 审查标准 | 办理结果 |
办结 | 出具收贮证明 | 0 | 完成收贮 | 收贮证明 |
现场收贮 | 制定收贮计划,开展现场收贮 | 8 | 符合收贮条件 | 收贮 |
材料审核 | 对申请材料进行内容审核,对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流转,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补正材料 | 2 | 提交材料内容符合要求 | 审核通过或不通过 |
受理 | 接收申请人的申请材料 | 0 | 符合受理标准 | 受理 |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
地址:
电话:
行政诉讼
部门:
地址:
电话:
受理条件
1、放射性废物来源清楚、所含核素明确; 2、放射性废源使用单位已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且放射源在国家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监管系统使用单位台账中;
材料目录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材料介质(形式) | 纸质材料份数 | 纸质材料规格 | 对应电子证照 | 材料提交方式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必要性 | 空白表格 | 示例样表 | 填报须知 | 受理标准 | 备注 |
申请表 | 原件 | 纸质 | 2 | A4 | - | 窗口提交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可登录省一网通办总门户事项办理指南中下载 | 必要 | 申请表(空白表格).docx | 申请表(示例样表).jpg | - | 1、放射性废物来源清楚、所含核素明确; 2、放射性废源使用单位已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且放射源在国家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监管系统使用单位台账中; | - |
常见问题
问 : 需要交费么
回答:不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