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
基本编码:37202306300101
实施编码:11370000MB2849032C2372023063001
本事项由-提供服务
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 | 网上办理深度 |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互联网电子证照反馈 |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实施主体 |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
承诺办结时限 | 当场 | 法定办结时限 | 1 工作日 |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否 | 联办机构 | - | |||
服务对象类型 | 自然人 | 是否涉及中介服务 | 否 | |||
中介服务信息 | ||||||
中介服务项目名称 | - | 法律依据 | - | |||
特别程序信息 | ||||||
特别程序时限 | - | 特别程序种类 | - | |||
通办业务范围 | - | 办理形式 | 网上办理,窗口办理 | |||
事项版本 | 12414 | 事项状态 | 已发布 | |||
是否支持快递申请 | 是 | 申请材料联系人 | 不需邮寄 | |||
申请材料收件人联系电话 | 各医疗机构 | 申请人材料邮寄地址 | 各医疗机构 | |||
行使层级 | 省级 |
办理信息
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 | 是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办理时间 | 以各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机构公布时间为准 |
办理地点 |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 - |
审批结果名称 | 出生医学证明 |
审批结果类型 | 证照 |
审批结果送达方式 |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 《山东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 |
依据类别 | 其他规范性文件 |
制定机关 |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山东省公安厅 |
发文字号 | 鲁卫妇幼字〔2024〕3号 |
依据内容 |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签发及申领等行为,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公安机关、证件管理和签发机构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本办法,分别做好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和使用工作。 第四条?? 具备助产技术服务资质并经审核登记的医疗保健机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为签发机构。签发机构应当遵照本办法要求,依法为新生儿签发国家统一制发的出生医学证明。 第五条 ?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是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工作。 省卫生健康委负责全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与监督,书面委托省妇幼保健院承担全省出生医学证明事务性管理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出生医学证明具体管理与监督,可书面委托同级相关机构承担出生医学证明的事务性管理工作,明确受委托机构职责,并报上一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受委托机构应严格按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委托履行职责,设专职人员,做好出生医学证明相关事务性管理工作。 第六条?? 管理机构(含受委托承担出生医学证明事务性管理工作的机构,下同)、签发机构要建立健全出生医学证明申领、出入库、保管、签发、印章管理、废证管理、档案管理、信息管理和信息安全等制度。严格落实证章分开要求,出生医学证明和印章应由专人分别管理,严格签发流程,落实相关人员职责,规范出具出生医学证明,并接受上级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包括首次签发、换发和补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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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山东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 |
依据类别 | 其他规范性文件 |
制定机关 |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山东省公安厅 |
发文字号 | 鲁卫妇幼字〔2024〕3号 |
依据内容 |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签发及申领等行为,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公安机关、证件管理和签发机构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本办法,分别做好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和使用工作。 第四条?? 具备助产技术服务资质并经审核登记的医疗保健机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为签发机构。签发机构应当遵照本办法要求,依法为新生儿签发国家统一制发的出生医学证明。 第五条 ?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是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工作。 省卫生健康委负责全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与监督,书面委托省妇幼保健院承担全省出生医学证明事务性管理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出生医学证明具体管理与监督,可书面委托同级相关机构承担出生医学证明的事务性管理工作,明确受委托机构职责,并报上一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受委托机构应严格按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委托履行职责,设专职人员,做好出生医学证明相关事务性管理工作。 第六条?? 管理机构(含受委托承担出生医学证明事务性管理工作的机构,下同)、签发机构要建立健全出生医学证明申领、出入库、保管、签发、印章管理、废证管理、档案管理、信息管理和信息安全等制度。严格落实证章分开要求,出生医学证明和印章应由专人分别管理,严格签发流程,落实相关人员职责,规范出具出生医学证明,并接受上级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包括首次签发、换发和补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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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关于启用出生医学证明(第七版)的通知》 |
依据类别 | 其他规范性文件 |
制定机关 |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
发文字号 | 国卫办妇幼发〔2023〕4号 |
依据内容 | 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2023年第2号公告,自2023年4月1日起启用出生医学证明(第七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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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
依据类别 | 法律 |
制定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发文字号 | 1994年10月2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
依据内容 | 第二十三条 医疗保健机构和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出具统一制发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有产妇和婴儿死亡以及新生儿出生缺陷情况的,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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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
依据类别 | 法律 |
制定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发文字号 | 1994年10月2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
依据内容 | 第二十三条 医疗保健机构和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出具统一制发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有产妇和婴儿死亡以及新生儿出生缺陷情况的,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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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期限 | 审查标准 | 办理结果 |
受理 | 收取并审核办理人申请材料 | 0 | 办理事项是否符合鲁卫发【2019】10号文政策规定,材料是否齐全。 | 确定是否受理 |
审核 | 审核相关材料 | 0 | 符合审核条件 | 审核完毕 |
办结 | 出具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相关证明材料 | 0 | 办理事项是否符合鲁卫发【2019】10号文政策规定,材料是否齐全。 | 出生医学证明 |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山东省人民政府
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文化东路50号
电话:0531-51781827
行政诉讼
部门: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历山路147号
电话:0531-81681000
受理条件
辖区内的新生儿
材料目录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材料介质(形式) | 纸质材料份数 | 纸质材料规格 | 对应电子证照 | 材料提交方式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必要性 | 空白表格 | 示例样表 | 填报须知 | 受理标准 | 备注 |
办理《出生医学证明》书面声明(申领单亲出生证) | 原件 | 纸质 | 1 | A4 | - | 窗口提交 | 申请人自备 | 辖区医疗机构申领 | 必要 | 办理单亲《出生医学证明》书面声明(示例样表).docx | 办理单亲《出生医学证明》书面声明(示例样表).docx | - | 暂无 | - |
产妇病历复印件(出生超过3个月申领) | 复印件 | 纸质版和电子版 | 1 | - | - | 窗口提交 | 申请人自备 | 医疗机构复印 | 必要 | 产妇入院记录.jpg | 病案首页.jpg | - | 暂无 | - |
《出生医学证明》签发知情告知书 | 原件 | 纸质 | 1 | A4 | - | 窗口提交 | 其他 | 表格样式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制发,申请人需到辖区医疗机构申领 | 必要 | 《出生医学证明》签发知情告知书.docx | 《出生医学证明》签发知情告知书.docx | - | 暂无 | - |
医疗保健机构外出生首次签发登记表(办理医疗保健机构外出生医学证明) | 原件 | 纸质 | 1 | A4 | - | 窗口提交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医疗保健机构外出生的《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表样).docx | 医疗保健机构外出生的《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表样).docx | - | 暂无 | - |
亲子鉴定声明 | 原件 | 纸质 | 1 | A4 | - | 窗口提交 | - | 法定机构产生 | 必要 | 亲子关系声明(示例样表).docx | 亲子关系声明(示例样表).docx | - | 暂无 | - |
《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 | 原件 | 纸质 | 1 | A4 | - | 窗口提交 | 其他 | 表格样式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制发,申请人需到辖区医疗机构申领 | 必要 | 出生医学证明办理首次签发登记表(空白样表).docx | 出生医学证明办理首次签发登记表(空白样表).docx | - | 暂无 | - |
领证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非父母领取) | 复印件 | 数据共享(系统自动获取,如数据不全则需申请者提交) | 1 | A4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窗口提交 | 申请人自备 | 辖区医疗机构申领 | 必要 | 领证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非父母领取)(示范样表).docx | 领证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非父母领取)(示范样表).docx | - | 暂无 | - |
亲子关系声明(医疗保健机构外出生医学证明办理) | 原件 | 纸质 | 1 | A4 | - | 窗口提交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亲子关系声明(示例样表).docx | 亲子关系声明(示例样表).docx | - | 暂无 | - |
新生儿母亲授权委托书(非母亲领取) | 原件 | 纸质 | 1 | A4 | - | 窗口提交 | 其他 | 样表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制发,申请 人需到辖区医疗机构申领 | 必要 | 新生儿母亲授权委托书(非母亲领取)(示例样表).docx | 新生儿母亲授权委托书(非母亲领取)(示例样表).docx | - | 暂无 | - |
新生儿父母双方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 原件 | 数据共享(系统自动获取,如数据不全则需申请者提交) | 1 | A4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窗口提交 | 申请人自备 | 政府部门核发 | 必要 | 新生儿父母双方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示范样表).docx | 新生儿父母双方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示范样表).docx | - | 暂无 | - |
常见问题
问 : 出生医学证明是否可以网上办理
回答:可以问 : 如何办理线上《出生医学证明》?
回答:下载“爱山东”APP,搜索“出生医学证明办理”,根据系统提示填写信息完整后选择邮寄或自取。问 : 线上办理出生医学证明可以代办吗?
回答:不可以,必须由母亲发起申请并进行身份核验。问 : 在外省分娩的能在线办理吗?
回答:不可以,只能是在山东省境内分娩的可以办理。问 : 可以线上办理换发、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吗?
回答:不可以,目前线上办理只能用于首次签发。问 : 请问如何更改新生儿姓名?
回答:依据我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鲁卫妇幼字〔2024〕3号)文件,第三十一条“出生医学证明一经签发,签发机构原则上不得对新生儿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等档案材料和数据信息进行更改”;第三十三条“申请变更新生儿父母双方或一方信息的,应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三方亲子鉴定证明,新生儿姓氏可随父母信息变更相应调整”;第四十六条“申报新生儿出生登记欲变更新生儿姓名的,由公安机关按照出生医学证明记载的姓名办理出生登记后,再按照有关规定为其办理姓名变更手续,将出生医学证明记载姓名作为曾用名”。问 : 办理出生医学证明所需要什么材料?
回答:自出生之日起3个月之内办理的,所需要的材料为:新生儿父母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复印件,《出生医学证明》签发知情告知书,首次签发登记表,领证人不是新生儿母亲本人的,需同时提供新生儿母亲签字按手印的授权委托书,同时领证人须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复印件并进行身份核验。 超过3个月未申领的,首次申领时应当提供助产机构产妇病历复印件(包含首页、出院记录、分娩记录、新生儿记录页)等相关材料,并作出个人信息真实承诺。如无法提供以上资料或超过1年时间未申领的,须提交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原件。问 : 出生证明丢失如何补办?
回答:出生医学证明为属地化管理。应先咨询原签发机构。原签发机构先出具原始材料,拿原始材料及相应证件去原签发机构所在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指定机构办理补发。问 : 孩子出生超过一年了如何办理出生证明?
回答:这属于首次签发的范畴。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所需材料及流程应咨询分娩医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