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机械事故认定
基本编码:37072000800101
实施编码:11370000MB2848646L2370720008001
本事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所属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提供服务
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 行政确认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实施主体 |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
承诺办结时限 | 10 工作日 | 法定办结时限 | 10 工作日 |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联办机构 | - | |
是否一次办好 | 是 | 事项版本 | 12411 | |
服务对象类型 | 自然人 | 是否涉及中介服务 | 否 | |
通办业务范围 | - | 办理形式 | 网上办理,窗口办理 | |
行使层级 | 省级 | |||
网上办理深度 |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 | |||
事项状态 | 已发布 |
办理信息
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 | 是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00-5:00 |
办理地点 |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路9号,山东省政务服务中心3楼省市综合业务区B02窗口(省农业农村厅) - B02 |
审批结果名称 | 农机事故认定书 |
审批结果类型 | 其他 |
审批结果送达方式 | - |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 《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 |
依据类别 | 部门规章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 |
发文字号 | 2011年1月12日农业部令2011年第2号公布,2022年1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 |
依据内容 | 第三条 第一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责农业机械事故责任的认定和调解处理。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 |
依据名称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
依据类别 | 行政法规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发文字号 | 2009年9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63号公布;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
依据内容 |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责农业机械事故责任的认定和调解处理。 本条例所称农业机械事故,是指农业机械在作业或者转移等过程中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事件。 农业机械在道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处理;拖拉机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参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处理。农业机械事故造成公路及其附属设施损坏的,由交通主管部门依照公路法律、法规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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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
依据类别 | 行政法规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发文字号 | 2009年9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63号公布;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
依据内容 |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责农业机械事故责任的认定和调解处理。 本条例所称农业机械事故,是指农业机械在作业或者转移等过程中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事件。 农业机械在道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处理;拖拉机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参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处理。农业机械事故造成公路及其附属设施损坏的,由交通主管部门依照公路法律、法规处理。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 |
依据名称 | 《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 |
依据类别 | 部门规章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 |
发文字号 | 2011年1月12日农业部令2011年第2号公布,2022年1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 |
依据内容 | 第三条 第一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责农业机械事故责任的认定和调解处理。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 |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期限 | 审查标准 | 办理结果 |
办理 | 办理 | 7 | 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在进行事故认定前,应当对证据进行审查: (一)证据是否是原件、原物,复印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是否相符; (二)证据的形式、取证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三)证据的内容是否真实; (四)证人或者提供证据的人与当事人有无利害关系。 符合规定的证据,可以作为农机事故认定的依据,不符合规定的,不予采信。 | 作出农机事故认定,并制作农机事故认定书 |
受理 | 受理 | 3 | 核查受理的农机事故:1.事实是否存在;2.是否在受理单位的管辖范围内。 | 经核查农机事故事实存在且在管辖范围内的,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立案,并告知当事人。经核查无法证明农机事故事实存在,或不在管辖范围内的,不予立案,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山东省人民政府
地址:济南市历下区文化东路50号
电话:0531-51781827
行政诉讼
部门: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地址:济南市历下区历山路147号
电话:0531-81691000
受理条件
接到农机事故报案
材料目录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材料介质(形式) | 纸质材料份数 | 纸质材料规格 | 对应电子证照 | 材料提交方式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必要性 | 空白表格 | 示例样表 | 填报须知 | 受理标准 | 备注 |
农业机械事故认定书申请表 | 原件 | 纸质 | 1 | A4 | - | 窗口提交 | 申请人自备 | 根据相关文件制定 | 非必要 | 农业机械事故认定书申请表.xlsx | 农业机械事故认定书申请表(示例).xlsx | - | 无 | - |
常见问题
问 : 哪个部门负责受理农机事故工作?
回答:根据《农机事故处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责农业机械事故责任的认定和调解处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所属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承担本辖区农机事故处理的具体工作。法律、行政法规对农机事故的处理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问 : 什么样的事故属于农机事故处理部门的受理范围?
回答:根据《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本办法所称农业机械事故(以下简称农机事故),是指农业机械在作业或转移等过程中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事件。属于上述情形的事故属于受理范围。问 : 发生农机事故后,如何报案?
回答: 根据《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第十条 的规定,发生农机事故后,农机操作人员和现场其他人员应当立即停止农业机械作业或转移,保护现场,并向事故发生地县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报案;造成人身伤害的,还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抢救受伤人员;造成人员死亡的,还应当向事故发生地公安机关报案。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事故发生时机具和人员的位置。 发生农机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在就有关事项达成协议后即行撤离现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