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审批(除白鱀豚等外)

山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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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00012035300201

实施编码:11370000MB2848646L2000120353002

本事项由省农业农村厅提供服务

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办件类型 承诺件 到办事现场次数 0
实施主体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承诺办结时限 4 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20 工作日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联办机构 -
是否一次办好 事项版本 8
服务对象类型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 是否涉及中介服务
通办业务范围 -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行使层级 省级
是否支持快递申请 申请材料联系人 张洪坦
申请材料收件人联系电话 0531-68966270 申请人材料邮寄地址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路9号山东省政务服务中心3楼省市综合业务区B02窗口(省农业农村厅)
网上办理深度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互联网电子证照反馈
事项状态 已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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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信息

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
办理方式 -
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9:00-12:00 下午13:00-17:00
办理地点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路9号山东省政务服务中心3楼省市综合业务区B02窗口(省农业农村厅) - B02
审批结果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
审批结果类型 证照
审批结果送达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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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依据类别 -
制定机关 -
发文字号 1988年11月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一次修订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2022年12月3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依据内容 禁止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因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文物保护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规定取得和使用专用标识,保证可追溯,但国务院对批准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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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
依据类别 -
制定机关 -
发文字号 1999年6月24日农业部令第15号公布 根据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0年11月26日农业部令第11号第二次修正、根据2013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第5号第三次修正、根据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第四次修正、根据2019年4月25日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第五次修正 自2019年4月25日施行
依据内容 国务院规定由农业部批准的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制品的出售、购买、利用许可,申请人应当将《申请表》和证明材料报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20日内签署意见,并报农业部审批。 农业部应当自接到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的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发放经营利用证的决定。 除国务院规定由农业部批准以外的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制品的出售、购买、利用许可,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申请。 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发放经营利用证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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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依据类别 -
制定机关 -
发文字号 1988年11月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一次修订根据2018年10月26
依据内容 禁止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等特殊情况,需要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一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必须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其签署意见后,报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需要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必须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经其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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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依据类别 -
制定机关 -
发文字号 1993年9月17日国务院批准1993年10月5日农业部令第1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依据内容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重点保护的或者地方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相当于实物价值10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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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
依据类别 -
制定机关 -
发文字号 1999年6月24日农业部令第15号公布 根据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0年11月26日农业部令第11号第二次修正、根据2013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第5号第三次修正、根据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第四次修正、根据2019年4月25日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第五次修正 自2019年4月25日施行
依据内容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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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依据类别 -
制定机关 -
发文字号 1988年11月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一次修订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2022年12月3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依据内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等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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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办理内容 办理期限 审查标准 办理结果
受理 受理人对照审批条件进行审核。 1 主要审查材料是否齐全和材料填写是否规范、完整等。 -
审核 工作人员通过审查申请材料的齐全性、规范性、有效性等方面,提出办理建议。 2 审查申请材料的齐全性、规范性、有效性等方面。 -
办结 根据审核意见,制作《水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并寄出。许可材料实行分类归档。 1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要求。 -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山东省人民政府

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文化东路50号

电话:0531-51781827

行政诉讼

部门: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历山路147号

电话:0531-81691000

受理条件

出售、购买、利用的水生野生动物物种来源清楚或稳定;^不会造成水生野生动物物种资源破坏;^不会影响国家野生动物保护形象和对外经济交往

材料目录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材料介质(形式) 纸质材料份数 纸质材料规格 对应电子证照 材料提交方式 来源渠道 来源渠道说明 材料必要性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填报须知 受理标准 备注
水生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利用特许证件申请表 原件 纸质版和电子版 1 A4 - 快递邮寄,网上提交,窗口提交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水生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利用特许证件申请表.docx.docx 水生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利用特许证件申请表.png.png 申请人下载“空白样表”,并参照“示范文本”填写。填写内容请用电脑填报并打印后签字盖章,上传扫描件或清晰的图片。申请人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 -
营业执照
营业执照
原件或复印件 数据共享(系统自动获取,如数据不全则需申请者提交) 1 A4 营业执照 部门共享核验,快递邮寄,网上提交,窗口提交 政府部门核发 县级市场监管部门核发 非必要 营业执照.jpg.jpg 营业执照.jpg.jpg 申请人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 -
法定代表人(申请人)身份证
法定代表人(申请人)身份证
原件或复印件 数据共享(系统自动获取,如数据不全则需申请者提交) 1 A4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部门共享核验,快递邮寄,网上提交,窗口提交 政府部门核发 县级公安部门核发 非必要 法定代表人(申请人)身份证.jpg.jpg 法定代表人(申请人)身份证.jpg.jpg 申请人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 -
场所所有权证明 原件或复印件 纸质版和电子版 1 A4 - 快递邮寄,网上提交,窗口提交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场所所有权证明.jpg.jpg 场所所有权证明.jpg.jpg 申请人自备,①自有房:不动产权证书(房产证)②村集体:不动产权证书(房产证)或者村委出具的相应证明文件③租赁房产:不动产权证书(房产证)及租赁协议。申请人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 -
物种引进协议 原件或复印件 纸质版和电子版 1 A4 - 快递邮寄,网上提交,窗口提交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物种引进协议.jpg.jpg 物种引进协议.jpg.jpg 申请人自备,①应当注明引进的物种、数量或重量(数量或重量不可以超过物种来源方证件中对应的数量或重量) ②交易双方应当签字/盖章 ③应当明确签订协议的日期。申请人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 -
物种来源方合法证件(经营利用证和人工繁育证的正、副本、物种情况页及营业执照) 原件或复印件 纸质版和电子版 1 A4 - 快递邮寄,网上提交,窗口提交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物种来源方合法证件(经营利用证和人工繁育证的正、副本、物种情况页及营业执照).pdf.pdf 物种来源方合法证件(经营利用证和人工繁育证的正、副本、物种情况页及营业执照).pdf.pdf 申请人自备,应包含物种来源方经营利用证和人工繁育证的正、副本、物种情况页及营业执照/身份证,进口的应提供允许进出口证明书(CITES证书)、报关单、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等合法证明。申请人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 -
水生野生动物繁育利用台账 原件 纸质版和电子版 1 A4 - 快递邮寄,网上提交,窗口提交 申请人自备 - 非必要 水生野生动物繁育利用台账.docx.docx 示例样表-水生野生动物繁育利用台账.docx.docx 申请人下载空白样表填写、签章后上传,应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 -
原有水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 原件 纸质版和电子版 1 A4 - 快递邮寄,网上提交,窗口提交 申请人自备 - 非必要 原有水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pdf.pdf 原有水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pdf.pdf 申请人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 -

常见问题

  • 1

    问 : 什么条件下可以申请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回答:1.出售、购买、利用的水生野生动物物种来源清楚或稳定;2.不会造成水生野生动物物种资源破坏;3.不会影响国家野生动物保护形象和对外经济交往。
  • 2

    问 : 除白鱀豚等外是什么意思?

    回答:《国家林业局 农业部公告》(2017年第14号)规定,“白鱀豚、长江江豚、中华鲟、中华白海豚、儒艮、红珊瑚、达氏鲟、白鲟、鼋共9种(类)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人工繁育和出售、购买、利用其活体及制品活动的批准机关定为农业部”。除白鱀豚等外的由省农业农村厅审批。
  • 3

    问 : 证书有效期限是多少?

    回答:除《猎捕证》一次有效外,其它特许证件应按年度进行审验,有效期最长不超过五年。
  • 4

    问 : 是否收费?

    回答:不收费。
  • 5

    问 : 是否可以委托他人办理?

    回答:可以,带好双方的证件原件或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

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号码: 0531-68966270

窗口咨询地址: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路9号山东省政务服务中心3楼省市综合业务区B02窗口(省农业农村厅)

投诉方式

投诉电话号码: 0531-82083125

窗口投诉地址: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路9号山东省政务服务中心3楼投诉窗口

收费信息

不收费

指南查看与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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