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设立
基本编码:37103008500101
实施编码:11370000MB2840484D2371030085001
本事项由纳税服务处提供服务
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 其他权力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实施主体 | 山东省税务局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
承诺办结时限 | 20 工作日 | 法定办结时限 | 20 工作日 |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否 | 联办机构 | - | |
是否一次办好 | 否 | 事项版本 | 12406 | |
服务对象类型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其他组织 | 是否涉及中介服务 | 否 | |
通办业务范围 | - | 办理形式 | 网上办理 | |
行使层级 | 省级 | |||
网上办理深度 |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互联网电子证照反馈 | |||
事项状态 | 已发布 |
办理信息
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 | 是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办理时间 | 上午08:30-12:00,下午13:30-17:00。 |
办理地点 |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英雄山路155号 - |
审批结果名称 | 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证 |
审批结果类型 | 证照 |
审批结果送达方式 | - |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的公告》 |
依据类别 | 其他规范性文件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 |
发文字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3号 |
依据内容 | 第七条 税务机关应当对税务师事务所实施行政登记管理。未经行政登记不得使用“税务师事务所”名称,不能享有税务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 税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股东由税务师、注册会计师、律师担任,税务师占比应高于百分之五十,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税务师事务所办理商事登记后,应当向省税务机关办理行政登记。省税务机关准予行政登记的,颁发《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证书》,并将相关资料报送国家税务总局,抄送省税务师行业协会。不予行政登记的,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不予行政登记的理由。 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流程(规范)另行制定。 从事涉税专业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依法取得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或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视同行政登记。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 |
依据名称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规程(试行)>的公告》 |
依据类别 | 其他规范性文件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 |
发文字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1号 |
依据内容 | 第二条 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是指税务机关对在商事登记名称中含有“税务师事务所”字样的行政相对人进行书面记载的行政行为。 未经行政登记不得使用“税务师事务所”名称,不能享有税务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税务机关按照本规程规定,遵循公开、便捷原则,对符合条件的行政相对人予以行政登记,颁发《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证书》(以下简称《登记证书》,见附件1)。《登记证书》式样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第四条 国家税务总局负责制定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以下简称省税务机关)负责本地区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 第五条 税务师事务所采取合伙制或者有限责任制组织形式的,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合伙人或者股东由税务师、注册会计师、律师担任,其中税务师占比应高于百分之五十; (二)有限责任制税务师事务所的法定代表人由股东担任; (三)税务师、注册会计师、律师不能同时在两家以上的税务师事务所担任合伙人、股东或者从业; (四)税务师事务所字号不得与已经行政登记的税务师事务所字号重复。 合伙制税务师事务所分为普通合伙税务师事务所和特殊普通合伙税务师事务所。 第六条 行政相对人办理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省税务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表》(见附件2);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 行政相对人提交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省税务机关即时受理;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省税务机关自受理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理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符合行政登记条件的,将税务师事务所名称、合伙人或者股东、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法定代表人、职业资格人员等有关信息在门户网站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公示期内有异议、但经调查异议不实的,予以行政登记,颁发纸质《登记证书》或者电子证书,证书编号使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省税务机关在门户网站、电子税务局和办税服务场所对取得《登记证书》的税务师事务所的相关信息进行公告,同时将《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表》报送国家税务总局,抄送省税务师行业协会。 不符合行政登记条件或者公示期内有异议、经调查确不符合行政登记条件的,出具《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不予登记通知书》(以下简称《不予登记通知书》,见附件3)并公告,同时将有关材料抄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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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规程(试行)>的公告》 |
依据类别 | 其他规范性文件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 |
发文字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1号 |
依据内容 | 第二条 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是指税务机关对在商事登记名称中含有“税务师事务所”字样的行政相对人进行书面记载的行政行为。 未经行政登记不得使用“税务师事务所”名称,不能享有税务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税务机关按照本规程规定,遵循公开、便捷原则,对符合条件的行政相对人予以行政登记,颁发《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证书》(以下简称《登记证书》,见附件1)。《登记证书》式样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第四条 国家税务总局负责制定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以下简称省税务机关)负责本地区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 第五条 税务师事务所采取合伙制或者有限责任制组织形式的,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合伙人或者股东由税务师、注册会计师、律师担任,其中税务师占比应高于百分之五十; (二)有限责任制税务师事务所的法定代表人由股东担任; (三)税务师、注册会计师、律师不能同时在两家以上的税务师事务所担任合伙人、股东或者从业; (四)税务师事务所字号不得与已经行政登记的税务师事务所字号重复。 合伙制税务师事务所分为普通合伙税务师事务所和特殊普通合伙税务师事务所。 第六条 行政相对人办理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省税务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表》(见附件2);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 行政相对人提交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省税务机关即时受理;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省税务机关自受理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理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符合行政登记条件的,将税务师事务所名称、合伙人或者股东、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法定代表人、职业资格人员等有关信息在门户网站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公示期内有异议、但经调查异议不实的,予以行政登记,颁发纸质《登记证书》或者电子证书,证书编号使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省税务机关在门户网站、电子税务局和办税服务场所对取得《登记证书》的税务师事务所的相关信息进行公告,同时将《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表》报送国家税务总局,抄送省税务师行业协会。 不符合行政登记条件或者公示期内有异议、经调查确不符合行政登记条件的,出具《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不予登记通知书》(以下简称《不予登记通知书》,见附件3)并公告,同时将有关材料抄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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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的公告》 |
依据类别 | 其他规范性文件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 |
发文字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3号 |
依据内容 | 第七条 税务机关应当对税务师事务所实施行政登记管理。未经行政登记不得使用“税务师事务所”名称,不能享有税务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 税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股东由税务师、注册会计师、律师担任,税务师占比应高于百分之五十,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税务师事务所办理商事登记后,应当向省税务机关办理行政登记。省税务机关准予行政登记的,颁发《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证书》,并将相关资料报送国家税务总局,抄送省税务师行业协会。不予行政登记的,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不予行政登记的理由。 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流程(规范)另行制定。 从事涉税专业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依法取得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或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视同行政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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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期限 | 审查标准 | 办理结果 |
送达 | 送达 | 0 | 根据申请人选择的送达方式送达核准结果。 | 无 |
决定 | 决定 | 0 | 根据审核情况,作出准予认定的决定。 | 局长审核岗人员对审核人员或复审人员转来的审核结果(准予或不予)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传递至申报受理环节;审核不通过的,退回至上一环节岗位。 |
审查/核准 | 审查/核准 | 0 | 提交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材料需要核实的,核实相关材料。 | 对于审查通过的,审核人员签署同意通过的意见并将审核结果传递至决定环节。不符合审核规定的,审核人员签署不通过的原因及处理意见,退回申报受理环节。 |
受理 | 受理 | 0 | 对纳税人提交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申请;纳税人提交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补正通知),一次性告知纳税人需补正的内容; 依法不属于本机关职权或本业务受理范围的,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告知纳税人不予受理的原因。 | 1.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申请出具《税务事项通知书》; 2.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税务事项通知书》(补正通知); 3.不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出具《税务事项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 |
申请 | 申请 | 0 | 纳税人到办税服务厅,或通过山东省电子税务局提出申请,并选择结果送达方式。 | 无 |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暂无
地址:暂无
电话:暂无
行政诉讼
部门:暂无
地址:暂无
电话:暂无
受理条件
在商事登记名称中含有“税务师事务所”字样的行政相对人,应当向省税务机关申请办理行政登记。
材料目录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材料介质(形式) | 纸质材料份数 | 纸质材料规格 | 对应电子证照 | 材料提交方式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必要性 | 空白表格 | 示例样表 | 填报须知 | 受理标准 | 备注 |
《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表》 | 原件 | 纸质版和电子版 | 2 | A4 | - | 窗口提交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表.doc | 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表-示例.doc | - | 申请人提交资料齐全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按规定当场受理;资料不齐全的,主管税务机关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补正内容。 | - |
营业执照复印件 | 复印件 | 纸质版和电子版 | 1 | A4 | - | 窗口提交 | 政府部门核发 | 政府部门核发 | 必要 | 无样本.doc | 无样本.doc | - | 申请人提交资料齐全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按规定当场受理;资料不齐全的,主管税务机关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补正内容。 | - |
《税务师事务所机构合伙人或股东信息备案表》 | 原件 | 纸质版和电子版 | 2 | A4 | - | 窗口提交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非必要 | 税务师事务所机构合伙人或股东信息备案表.docx | 税务师事务所机构合伙人或股东信息备案表-示例.docx | - | 申请人提交资料齐全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按规定当场受理;资料不齐全的,主管税务机关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补正内容。 | - |
常见问题
问 : 地市级及县级税务局能否办理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
回答:不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