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 事项类型 | 行政备案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 实施主体 | 山东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
| 承诺办结时限 | 10 工作日 | 法定办结时限 | 20 工作日 | |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联办机构 | - | |
| 是否一次办好 | 是 | 事项版本 | 12422 | |
| 服务对象类型 | 社会组织法人 | 是否涉及中介服务 | 否 | |
| 通办业务范围 | - | 办理形式 | 网上办理,快递申请,窗口办理 | |
| 是否存在运行系统 | - | 事项状态 | 已发布 | |
| 行使层级 | 省级 | |||
| 是否支持快递申请 | 是 | 申请材料联系人 | 沈立民;屈秋桐 | |
| 申请材料收件人联系电话 | 0531-51783768;0531-51783736 | 申请人材料邮寄地址 |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省府前街1号省政府综合楼三楼301室(宗教一处) 、302室(宗教二处) | |
| 网上办理深度 |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 | |||
办理信息
| 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 | 是 |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12:00,下午13: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 窗口名称 | 省市综合业务窗口 |
| 办理地点 |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街9号山东省政务服务中心3楼省市综合业务专区省市综合业务窗口A18 - A18 |
| 是否多点可办 | 否 |
| 其他办理地点 | 无 |
| 审批结果名称 | 同意备案或者不同意备案的文件 |
| 审批结果类型 | 其他 |
| 审批结果送达方式 | 窗口领取 邮寄送达 |
设定依据
| 依据名称 | 《山东省宗教事务条例》 |
| 依据类别 | 地方性法规 |
| 依据机关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 发文字号 | 2019年7月26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修订 |
| 依据内容 | 第二十七条 宗教教职人员应当经宗教团体认定,并报县级以上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后取得宗教教职人员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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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名称 | 《宗教教职人员管理办法》 |
| 依据类别 | 部门规章 |
| 依据机关 | 国家宗教事务局 |
| 发文字号 | 国家宗教事务局令第15号 |
| 依据内容 | 第十三条 取得宗教教职人员资格应当经宗教团体认定,报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宗教团体应当自认定宗教教职人员之日起二十日内,填写宗教教职人员备案表,报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并提交拟备案宗教教职人员的户口簿复印件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全国性宗教团体认定的宗教教职人员,报国家宗教事务局备案;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认定的宗教教职人员,报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设区的市(地、州、盟)宗教团体认定的宗教教职人员,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县(市、区、旗)宗教团体认定的宗教教职人员,报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宗教教职人员备案表式样由国家宗教事务局制定。 第十七条 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宗教团体提交的备案材料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已办理备案。 |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 |
| 依据名称 | 《宗教事务条例》 |
| 依据类别 | 行政法规 |
| 依据机关 | 国务院 |
| 发文字号 | 国务院令第686号 |
| 依据内容 | 第三十六条 宗教教职人员经宗教团体认定,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可以从事宗教教务活动。 |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 |
办理流程
|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期限 | 审查标准 | 办理结果 |
| 决定 | 出具同意备案或者不予备案的复函,反馈给申请人 | 5 | 已经研究作出同意备案或者不同意备案的决定 | 同意备案或者不予备案的文件 |
| 审查 | 对宗教团体提出的宗教教职人员备案的申请进行内容审查 | 10 | 对宗教教职人员认定和备案程序进行复核,作出同意备案或者不同意备案的决定 | 同意备案或者不同意备案 |
| 受理 | 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 5 | 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 | 受理或者不予受理 |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山东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文化东路50号
电话:0531-51781827
行政诉讼
部门: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历山路147号
电话:0531-81691000
受理条件
宗教团体已经认定宗教教职人员资格
材料目录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材料介质(形式) | 纸质材料份数 | 纸质材料规格 | 对应电子证照 | 材料提交方式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必要性 | 空白表格 | 示例样表 | 填报须知 | 受理标准 | 备注 |
| 宗教教职人员备案表 | 原件 | 纸质版和电子版 | 3 | A4 | - | 窗口提交,网上提交,快递邮寄 | 申请人自备 | 国家宗教事务局监制,可从国家宗教局网站或者山东民族宗教网站下载 | 必要 | 宗教教职人员备案表(空白表格).doc | 宗教教职人员备案表(示例样表).pdf | 申请人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 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 | -- |
| 身份证 |
复印件 | 数据共享(系统自动获取,如数据不全则需申请者提交) | 3 | A4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窗口提交,网上提交,部门共享核验 | 政府部门核发 | 公安机关核发 | 必要 | 身份证(空白样表).docx | 身份证 (示例样表).docx | 申请人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 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 | -- |
| 居民户口簿 |
复印件 | 数据共享(系统自动获取,如数据不全则需申请者提交) | 3 | A4 | 居民户口簿 | 窗口提交,网上提交,部门共享核验 | 政府部门核发 | 公安机关核发 | 必要 | 居民户口簿.docx | 居民户口簿.docx | 申请人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 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 | -- |
常见问题
问 : 什么是宗教教职人员?
回答:宗教教职人员,是指依法取得宗教教职人员资格、可以从事宗教教务活动的人员。问 : 如何取得宗教教职人员资格?
回答:全国性宗教团体应当制定本宗教的宗教教职人员认定办法,规定宗教教职人员的称谓、认定条件和程序等。宗教团体应当按照全国性宗教团体制定的宗教教职人员认定办法认定宗教教职人员。问 : 什么情形下不予办理宗教教职人员备案?
回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宗教教职人员备案:(一)未按照全国性宗教团体制定的宗教教职人员认定办法认定的;(二)提交的备案材料不属实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