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员变更执业机构
基本编码:37101201700101
实施编码:1137000000450496XJ2371012017001
本事项由山东省司法厅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处提供服务
基本信息
| 事项类型 | 其他权力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 实施主体 | 山东省司法厅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
| 承诺办结时限 | 8 工作日 | 法定办结时限 | 40 工作日 | |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联办机构 | - | |
| 是否一次办好 | 是 | 事项版本 | 12411 | |
| 服务对象类型 | 自然人 | 是否涉及中介服务 | 否 | |
| 通办业务范围 | - | 办理形式 | 网上办理,窗口办理,快递申请 | |
| 行使层级 | 省级 | |||
| 是否支持快递申请 | 是 | 申请材料联系人 | 辛大为 | |
| 申请材料收件人联系电话 | 053151781823 | 申请人材料邮寄地址 |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山大路207-2号山东省司法厅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处0518室 | |
| 网上办理深度 |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 | |||
| 事项状态 | 已发布 | |||
办理信息
| 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 | 是 |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 办理地点 |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街9号山东省政务服务中心3楼省市综合业务专区省市综合业务窗口B10 - B10 |
| 是否多点可办 | 否 |
| 其他办理地点 | 无 |
| 审批结果名称 | 颁发公证员执业证 |
| 审批结果类型 | 证照 |
| 审批结果送达方式 | 窗口领取 邮寄送达 |
设定依据
| 依据名称 | 《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 |
| 依据类别 | 部门规章 |
| 制定机关 | 司法部 |
| 发文字号 | 2006年3月14日司法部令第102号发布 |
| 依据内容 | 第十五条 公证员变更执业机构,应当经所在公证机构同意和拟任用该公证员的公证机构推荐,报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办理变更核准手续。 公证员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执业机构的,经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核准后,由拟任用该公证员的公证机构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办理变更核准手续。 第二十条 第一款 公证员变更执业机构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核准,予以换发公证员执业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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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期限 | 审查标准 | 办理结果 |
| 受理 | 受理材料 | 2 | 内容真实、齐全;符合相关规定 | 受理;不予受理;补充补正 |
| 审查(初核、审核) | 审查材料 | 2 | 符合《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 | 审查通过;审查不通过;补充补正 |
| 决定(核准) | 办理核准手续 | 2 | 符合《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 | 核准;不予核准 |
| 制证发证 | 制证发证 | 2 | 符合《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 | 颁发《公证员执业证书》 |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山东省人民政府;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泉城路319号;北京市朝阳门南大街6号
电话:0531-82621687;010-65153508
行政诉讼
部门: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历山路147号
电话:0531-81691000
受理条件
符合《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申报材料真实、齐全
材料目录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材料介质(形式) | 纸质材料份数 | 纸质材料规格 | 对应电子证照 | 材料提交方式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必要性 | 空白表格 | 示例样表 | 填报须知 | 受理标准 | 备注 |
| 蓝底彩色免冠照片 | 原件 | 纸质版和电子版 | 2 | 蓝底彩色免冠近照2寸 | - | 窗口提交,快递邮寄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蓝底彩色免冠照片.jpg | 蓝底彩色免冠照片.jpg | 蓝底彩色免冠近照2寸,着正装,半年以内拍摄 | 蓝底彩色免冠近照2寸,着正装,半年以内拍摄 | 换发公证员执业证使用 |
| 拟任用该公证员的公证机构推荐意见 | 原件 | 纸质版和电子版 | 1 | A4纸打印 | - | 窗口提交,网上提交,快递邮寄 | -- | 拟任用该公证员的公证机构出具 | 必要 | 拟任用该公证员的公证机构推荐意见示例.docx | 拟任用该公证员的公证机构推荐意见示例.docx | 提交材料须真实、合法、有效。 | 提交材料须真实、合法、有效。 | -- |
| 公证员变更执业机构事项审批表 | 原件 | 纸质版和电子版 | 1 | A4纸打印 | - | 窗口提交,网上提交,快递邮寄 | 申请人自备 | 政务系统下载 | 必要 | 公证员变更执业机构事项审批表.docx | 公证员变更执业机构事项审批表.docx | 提交材料须真实、合法、有效。 | 提交材料须真实、合法、有效。 | -- |
| 原公证机构出具同意调出的证明 | 原件 | 纸质版和电子版 | 1 | A4纸打印 | - | 窗口提交,网上提交,快递邮寄 | -- | 原公证机构出具同意调出的证明 | 必要 | 原公证机构同意公证员变更执业机构的证明示例.docx | 原公证机构同意公证员变更执业机构的证明示例.docx | 提交材料真实、合法、有效。 | 提交材料真实、合法、有效。 | -- |
| 公证员执业证(登记原执业机构) |
原件 | 数据共享(系统自动获取,如数据不全则需申请者提交) | 1 | 8.5cm×12cm | 公证员执业证 | 窗口提交,网上提交,快递邮寄 | 申请人自备 | 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核发给申请人 | 必要 | 公证员执业证样例_proc.jpg | 公证员执业证样例_proc.jpg | 无 | 材料真实 | -- |
| 拟任用该公证员的公证机构所在地司法局同意调入的证明 | 原件 | 纸质版和电子版 | 1 | A4纸打印 | - | 窗口提交,网上提交,快递邮寄 | 政府部门核发 | 拟任用该公证员的公证机构所在地主管司法局提供的同意调入的证明 | 必要 | 拟任用该公证员的公证机构所在地司法局同意其变更执业机构的证明示例.docx | 拟任用该公证员的公证机构所在地司法局同意其变更执业机构的证明示例.docx | 提交材料真实、合法、有效 | 提交材料真实、合法、有效 | -- |
| 原公证机构所在地司法局同意调出的证明 | 原件 | 纸质版和电子版 | 1 | A4纸打印 | - | 窗口提交,网上提交,快递邮寄 | 政府部门核发 | 原公证机构所在地司法局提供的同意调出的证明 | 必要 | 原公证机构所在地司法局同意公证员变更执业机构的证明示例.docx | 原公证机构所在地司法局同意公证员变更执业机构的证明示例.docx | 提交材料真实、合法、有效 | 提交材料真实、合法、有效 | -- |
常见问题
问 : 公证员变更执业机构是否需要原公证机构和司法局同意?
回答:按照司法部《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第15条规定,应当经所在地公证机构和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同意。问 : 公证员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执业机构由哪个司法行政机关核准?
回答:公证员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执业机构的,经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核准后,由拟任用该公证员的公证机构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办理变更核准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