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 行政备案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1 | |
实施主体 |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
承诺办结时限 | 5 工作日 | 法定办结时限 | 20 工作日 |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联办机构 | - | |
是否一次办好 | 是 | 事项版本 | 12413 | |
服务对象类型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 | 是否涉及中介服务 | 否 | |
通办业务范围 | -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
是否存在运行系统 | - | 事项状态 | 已发布 | |
行使层级 | 省级 | |||
是否支持快递申请 | 否 | 申请材料联系人 | - | |
申请材料收件人联系电话 | - | 申请人材料邮寄地址 | - | |
网上办理深度 |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 |
办理信息
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 | 是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
窗口名称 | 省市综合业务区 |
办理地点 |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路9号山东省政务服务中心1号楼3楼省市综合业务区C10窗口 - C10 |
审批结果名称 | 入海排污口设置备案回执 |
审批结果类型 | 批文 |
审批结果送达方式 | - |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
依据类别 | 法律 |
依据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发文字号 | 1982年8月23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17年11月4日主席令第81号《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
依据内容 | 第三十条 第一款 入海排污口位置的选择,应当根据海洋功能区划、海水动力条件和有关规定,经科学论证后,报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
依据类别 | 法律 |
依据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发文字号 | 1982年8月23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17年11月4日主席令第81号《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
依据内容 | 第三十条 第一款 入海排污口位置的选择,应当根据海洋功能区划、海水动力条件和有关规定,经科学论证后,报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 |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期限 | 审查标准 | 办理结果 |
审核 | 对提交的备案材料进行审核 | 4 | 符合法律法规相关规定 | 如符合条件,进行备案登记,出具备案回执,纳入规范管理;如不符合条件,说明原由,进行退回。 |
受理 | 受理申请 | 1 | 待审查 | 进行受理 |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山东省人民政府
地址:济南市历下区文化东路50号
电话:0531-51781827
行政诉讼
部门: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地址:济南市历下区历山路147号
电话:0531-12368
受理条件
按要求提交入海排污口设置备案登记表和入海排污口位置论证报告或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材料目录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材料介质(形式) | 纸质材料份数 | 纸质材料规格 | 对应电子证照 | 材料提交方式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必要性 | 空白表格 | 示例样表 | 填报须知 | 受理标准 | 备注 |
入海排污口备案登记表 | 原件 | 纸质版和电子版 | 1 | A4 | - | 窗口提交,网上提交,快递邮寄 | 申请人自备 | 省级部门统一 | 必要 | 入海排污口备案登记表.docx | 入海排污口备案登记表.docx | - | :填写完整、清晰、规范、真实 | - |
入海排污口备案申请书 | 原件 | 纸质版和电子版 | 1 | A4 | - | 窗口提交,网上提交,快递邮寄 | 申请人自备 | 省级统一 | 必要 | 入海排污口备案申请书.docx | 入海排污口备案申请书.docx | - | 填写完整、清晰、规范,有建设单位盖章。 | - |
常见问题
问 : 如何办理入海排污口的登记备案?
回答:请到当地生态环境局咨询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