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内外国人集体进行宗教活动临时地点审批
基本编码:00014110900001
实施编码:11370000004503043M2000141109000
本事项由省民族宗教委提供服务
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实施主体 | 山东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
承诺办结时限 | 15 工作日 | 法定办结时限 | 20 工作日 |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否 | 联办机构 | - | |
是否一次办好 | 否 | 事项版本 | 9 | |
服务对象类型 | 自然人 | 是否涉及中介服务 | 否 | |
通办业务范围 | - | 办理形式 | 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
行使层级 | 省级 | |||
是否支持快递申请 | 是 | 申请材料联系人 | 政策法规处 | |
申请材料收件人联系电话 | 0531-51783722 | 申请人材料邮寄地址 |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省府前街1号综合楼山东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三楼325室 | |
网上办理深度 |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 | |||
事项状态 | 已发布 |
办理信息
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 | 是 |
办理方式 | -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11:30,下午13:30-17:00 |
办理地点 |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省府前街1号综合楼山东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三楼325室 - |
审批结果名称 | |
审批结果类型 | 无 |
审批结果送达方式 | - |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 |
依据类别 | - |
制定机关 | - |
发文字号 | - |
依据内容 | 附件《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第64项:“在华外国人集体进行宗教活动临时地点审批”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管理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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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依据类别 | - |
制定机关 | - |
发文字号 | - |
依据内容 | 附件第366项:在华外国人集体进行临时宗教活动地点审批;实施机关:国家宗教局、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管理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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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国家宗教局令第9号) |
依据类别 | - |
制定机关 | - |
发文字号 | - |
依据内容 | 第七条:境内外国人集体进行宗教活动要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认可的经依法登记的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或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指定的临时地点举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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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国家宗教局令第9号) |
依据类别 | - |
制定机关 | - |
发文字号 | - |
依据内容 | 第七条:……境内外国人在临时地点集体进行宗教活动时,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负责管理。 第十六条:外国人在中国境内进行宗教活动,应当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 外国人不得干涉中国宗教社会团体、宗教活动场所的设立和变更,不得干涉中国宗教社会团体对宗教教职人员的选任和变更,不得干涉和支配中国宗教社会团体的其他内部事务。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不得以任何名义或形式成立宗教组织、设立宗教办事机构、设立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开办宗教院校、举办宗教培训班。 第十七条:外国人不得在中国境内进行下列传教活动: (一)在中国公民中委任宗教教职人员; (二)在中国公民中发展宗教教徒; (三)擅自在宗教活动场所讲经、讲道; (四)未经批准在依法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以外的处所讲经、讲道,进行宗教聚会活动; (五)在宗教活动临时地点举行有中国公民参加的宗教活动,被邀请主持宗教活动的中国宗教教职人员除外; (六)制作或销售宗教书刊、宗教音像制品、宗教电子出版物等宗教用品; (七)散发宗教宣传品; (八)其他形式的传教活动。 第十九条:境内外国人违反本细则进行宗教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制止。 境内外国人违反本细则进行宗教活动,构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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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期限 | 审查标准 | 办理结果 |
申请 | 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 | 收件 | - | |
受理 | 对申请材料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本级办理范围进行审核 | 2 | 符合受理条件 | - |
办结 | 经审核,决定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许可 | 13 | 符合条件 | - |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山东省人民政府
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文化东路50号
电话:0531-51781827
行政诉讼
部门: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历山路147号
电话:0531-81691000
受理条件
1、在华外国人确有集体进行临时宗教活动的需要; 2、因特殊原因不能在县级以上宗教事务部门认可的经依法登记的寺观教堂举行临时宗教活动的,须由省宗教事务部门指定临时地点。
材料目录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材料介质(形式) | 纸质材料份数 | 纸质材料规格 | 对应电子证照 | 材料提交方式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必要性 | 空白表格 | 示例样表 | 填报须知 | 受理标准 | 备注 |
在华外国人集体进行宗教活动临时地点申请书 | 原件 | 纸质版和电子版 | 3 | A4 | - | 快递邮寄,网上提交,窗口提交 | 申请人自备 | - | 必要 | 在华外国人集体进行宗教活动临时地点申请书(空白表格).docx.docx | 在华外国人集体进行宗教活动临时地点申请书(示例样表).docx.docx | 如实填写 | 暂无 | - |
常见问题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