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具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
基本编码:37201704601701
实施编码:12370100745691483A3372017046017
本事项由-提供服务
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 | 网上办理深度 |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 |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实施主体 | 济南住房公积金中心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
承诺办结时限 | 当场 | 法定办结时限 | 1 工作日 |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联办机构 | - | |||
服务对象类型 | 自然人 | 是否涉及中介服务 | 否 | |||
中介服务信息 | ||||||
中介服务项目名称 | - | 法律依据 | - | |||
特别程序信息 | ||||||
特别程序时限 | - | 特别程序种类 | - | |||
通办业务范围 | -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
事项版本 | 12431 | 事项状态 | 已发布 | |||
是否支持快递申请 | 否 | 申请材料联系人 | - | |||
申请材料收件人联系电话 | - | 申请人材料邮寄地址 | - | |||
行使层级 | 市级 |
办理信息
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 | 是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办理时间 | 济南市政务服务大厅住房公积金分厅:工作日9:00至17:00;周六、周日(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9:00至12:00,下午13:00至17:00。济南市政务服务中心公积金窗口:工作日9:00至17:00;周六、周日(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9:00至12:00,下午13:00至17:00。高新区政务服务中心公积金窗口:周一至周日(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9:00至12:00,下午13:00至17:00。 莱芜公积金窗口:周一至周日(法定节假日除外)8:30至11:30,下午14:00至17:30。 钢城公积金窗口:周一至周日(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30至11:30,下午14:00至17:30。 |
办理地点 |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经十路17099号济南市政务服务大厅住房公积金分厅,市中区站前路9号市政务服务中心4楼东厅公积金窗口,高新区舜华路750号高新区政务服务中心2楼北厅公积金窗口,莱芜区文化北路10号3楼莱芜公积金窗口,钢城区府前大街29号钢城区政务服务中心2楼公积金窗口。 - 4楼F01至F08号,2楼北厅243、244、245号,2楼66、68、69、70、72号 |
审批结果名称 | 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 |
审批结果类型 | 其他 |
审批结果送达方式 |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
依据类别 | 行政法规 |
制定机关 | 国务院 |
发文字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2号, 根据2002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的决定》和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
依据内容 | 职工、单位有权查询本人、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情况,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受委托银行不得拒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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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
依据类别 | 行政法规 |
制定机关 | 国务院 |
发文字号 | 199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根据2002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的决定》和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
依据内容 | 第三十六条:职工、单位有权查询本人、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情况,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受委托银行不得拒绝。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 |
依据名称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
依据类别 | 行政法规 |
制定机关 | 国务院 |
发文字号 | 199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根据2002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的决定》和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
依据内容 | 职工、单位有权查询本人、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情况,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受委托银行不得拒绝。职工、单位对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受委托银行复核;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重新复核。受委托银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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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期限 | 审查标准 | 办理结果 |
审核 | 1.线上办理:在线上服务渠道填报相关信息并发起申请,进行身份校验后申请开具证明; 2.窗口办理:申请人持相关业务资料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网点办理。 | 0 | 申请人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 向缴存人开具《住房公积金职工缴存证明》 |
受理 | 1.线上办理:在线上服务渠道填报相关信息并发起申请,进行身份校验后申请开具证明; 2.窗口办理:申请人持相关业务资料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网点办理。 | 0 | 申请人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 符合条件的,准予办理;不符合条件的,一次性告知。 |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济南市人民政府
地址:济南市历下区龙奥西路1号银丰财富广场B座3楼行政复议中心001、002窗口
电话:0531-68967465、68967466
行政诉讼
部门: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法院;济南市商河县人民法院
地址:济南市历下区历山路147号:济南市天桥区无影山中路110号:济南市济阳区新元大街9号;济南市商河县温泉路 1111 号
电话:0531-81691164(历下区);0531-85964855(天桥区);0531-58296573、0531-58296565(济阳区):0531-84863506(商河县)
受理条件
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申请开具职工缴存证明。
材料目录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材料介质(形式) | 纸质材料份数 | 纸质材料规格 | 对应电子证照 | 材料提交方式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必要性 | 空白表格 | 示例样表 | 填报须知 | 受理标准 | 备注 |
身份证 |
原件 | 数据共享(系统自动获取,如数据不全则需申请者提交) | 1 | A4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窗口提交 | 政府部门核发 | 公安部门核发 | 必要 | 身份证(空白样表).docx | 身份证 (示例样表).docx | - | 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 | - |
常见问题
问 : 申请开具职工缴存证明需提供什么材料?
回答:需提供职工本人身份证件。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号码: 0531-12345
窗口咨询地址: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经十路17099号济南市政务服务大厅住房公积金分厅,市中区站前路9号市政务服务中心4楼东厅公积金窗口,高新区舜华路750号高新区政务服务中心2楼北厅公积金窗口,莱芜区文化北路10号3楼莱芜公积金窗口,钢城区府前大街29号钢城区政务服务中心2楼公积金窗口。
投诉方式
投诉电话号码: 0531-12345
窗口投诉地址: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经十路17099号济南市政务服务大厅住房公积金分厅,市中区站前路9号市政务服务中心4楼东厅公积金窗口,高新区舜华路750号高新区政务服务中心2楼北厅公积金窗口,莱芜区文化北路10号3楼莱芜公积金窗口,钢城区府前大街29号钢城区政务服务中心2楼公积金窗口。
收费信息
不收费
指南查看与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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