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具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

济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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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37201704601701

实施编码:12370100745691483A3372017046017

本事项由-提供服务

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公共服务 网上办理深度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
办件类型 即办件 到办事现场次数 0
实施主体 济南住房公积金中心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承诺办结时限 当场 法定办结时限 0 工作日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联办机构 -
服务对象类型 自然人 是否涉及中介服务
中介服务信息
中介服务项目名称 - 法律依据 -
特别程序信息
特别程序时限 - 特别程序种类 -
通办业务范围 -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事项版本 12421 事项状态 已发布
是否支持快递申请 申请材料联系人 -
申请材料收件人联系电话 - 申请人材料邮寄地址 -
行使层级 市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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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信息

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
办理方式 自办件
办理时间 济南市政务服务大厅住房公积金分厅:周一至周五9:00至17:00;周六、日9:00至12:00,13:00至17:00。 济南市政务服务中心公积金窗口:周一至周五9:00至17:00;周六、日9:00至12:00,13:00至17:00。 高新区政务服务中心公积金窗口:周一至周日上午9:00至12:00,下午13:00至17:00。 莱芜公积金窗口:周一至周日上午8:30至11:30,下午14:00至17:30。 钢城公积金窗口:周一至周日上午8:30至11:30,下午14:00至17:30。
办理地点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经十路17099号济南市政务服务大厅住房公积金分厅综合窗口,市中区站前路9号市政务服务中心3楼西厅公积金窗口E 01至E 08窗口,高新区舜华路750号高新区政务服务中心2楼北厅243、244、245号窗口,莱芜区文化北路10号3楼1至11号窗口,钢城区府前大街29号钢城区政务服务中心2楼66、68、69、70、72号窗口。 - 3楼E01至E08号,2楼北厅243、244、245号,2楼66、68、69、70、72号
审批结果名称 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
审批结果类型 其他
审批结果送达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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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依据类别 行政法规
制定机关 国务院
发文字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2号, 根据2002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的决定》和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依据内容 职工、单位有权查询本人、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情况,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受委托银行不得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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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依据类别 行政法规
制定机关 国务院
发文字号 199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根据2002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的决定》和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依据内容 第三十六条:职工、单位有权查询本人、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情况,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受委托银行不得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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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依据类别 行政法规
制定机关 国务院
发文字号 199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根据2002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的决定》和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依据内容 职工、单位有权查询本人、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情况,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受委托银行不得拒绝。职工、单位对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受委托银行复核;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重新复核。受委托银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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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办理内容 办理期限 审查标准 办理结果
审核 1.线上办理:在线上服务渠道填报相关信息并发起申请,进行身份校验后申请开具证明; 2.窗口办理:申请人持相关业务资料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网点办理。 0 申请人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向缴存人开具《住房公积金职工缴存证明》
受理 1.线上办理:在线上服务渠道填报相关信息并发起申请,进行身份校验后申请开具证明; 2.窗口办理:申请人持相关业务资料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网点办理。 0 申请人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符合条件的,准予办理;不符合条件的,一次性告知。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济南市人民政府

地址:济南市历下区龙奥西路1号银丰财富广场B座3楼行政复议中心001、002窗口

电话:0531-68967465、68967466

行政诉讼

部门: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天桥区人民法院、济阳区人民法院、商河县人民法院

地址:历下区历山路147号、天桥区无影山中路110号、济阳区新元大街9号、商河县鑫源路10号

电话:81691023(历下区法院)、85964855(天桥区法院)、58296573(济阳区法院)、58296565(济阳区法院)、84865768(商河县法院)

受理条件

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申请开具职工缴存证明。

材料目录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材料介质(形式) 纸质材料份数 纸质材料规格 对应电子证照 材料提交方式 来源渠道 来源渠道说明 材料必要性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填报须知 受理标准 备注
身份证
身份证
原件 数据共享(系统自动获取,如数据不全则需申请者提交) 1 A4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窗口提交 政府部门核发 公安部门核发 必要 身份证(空白样表).docx 身份证 (示例样表).docx - 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 -

常见问题

  • 1

    问 : 申请开具职工缴存证明需提供什么材料?

    回答:需提供职工本人身份证件。

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号码: 0531-12345

窗口咨询地址: 济南市历下区经十路17099号济南市政务服务大厅住房公积金分厅综合窗口,市中区站前路9号市政务服务中心3楼西厅公积金窗口E 01至E 08窗口,高新区舜华路750号高新区政务服务中心2楼北厅243、244、245号窗口,莱芜区文化北路10号3楼1至11号窗口,钢城区府前大街29号钢城区政务服务中心2楼66、68、69、70、72号窗口。

投诉方式

投诉电话号码: 0531-12345

窗口投诉地址: 济南市历下区经十路17099号济南市政务服务大厅住房公积金分厅综合窗口,市中区站前路9号市政务服务中心3楼西厅公积金窗口E 01至E 08窗口,高新区舜华路750号高新区政务服务中心2楼北厅243、244、245号窗口,莱芜区文化北路10号3楼1至11号窗口,钢城区府前大街29号钢城区政务服务中心2楼66、68、69、70、72号窗口。

收费信息

不收费

指南查看与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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