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 行政备案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实施主体 | 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
承诺办结时限 | 4 工作日 | 法定办结时限 | 5 工作日 |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否 | 联办机构 | - | |
是否一次办好 | 是 | 事项版本 | 12415 | |
服务对象类型 | 企业法人 | 是否涉及中介服务 | 否 | |
通办业务范围 | - | 办理形式 | 网上办理 | |
是否存在运行系统 | - | 事项状态 | 已发布 | |
行使层级 | 省级 | |||
网上办理深度 |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互联网电子证照反馈 |
办理信息
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 | 是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办理时间 | 全天 |
窗口名称 | |
办理地点 | 山东省济南市经十路16122号市场处808房间 - |
审批结果名称 | 中药配方颗粒跨省备案凭证 |
审批结果类型 | 其他 |
审批结果送达方式 | - |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 《国家药监局 国家中医药局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医保局关于结束中药配方颗粒试点工作的公告》 |
依据类别 | 其他规范性文件 |
依据机关 | 国家药监局 国家中医药局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医保 |
发文字号 | (2021年第22号) |
依据内容 | 八、跨省销售使用中药配方颗粒的,生产企业应当报使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无国家药品标准的中药配方颗粒跨省使用的,应当符合使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标准。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 |
依据名称 | 《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山东省中药配方颗粒管理细则的通知》 |
依据类别 | 其他规范性文件 |
依据机关 | 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 |
发文字号 | 鲁药监规〔2021〕9号 |
依据内容 | 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山东省中药配方颗粒省级标准的制修订、备案管理、生产、配送的监督管理。设区的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中药配方颗粒使用环节的质量监督管理。 省卫生健康(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医疗机构中药配方颗粒临床使用的监督管理。 省医疗保障部门负责中药配方颗粒的挂网采购和医保支付管理。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 |
依据名称 | 《国家药监局 国家中医药局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医保局关于结束中药配方颗粒试点工作的公告》 |
依据类别 | 其他规范性文件 |
依据机关 | 国家药监局 国家中医药局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医保局 |
发文字号 | 2021年第22号 |
依据内容 | 八、跨省销售使用中药配方颗粒的,生产企业应当报使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无国家药品标准的中药配方颗粒跨省使用的,应当符合使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标准。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 |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期限 | 审查标准 | 办理结果 |
签收 | 查看药品生产企业提交的资料是否齐全、有误 | 2 | 中药配方颗粒国家标准或省级标准 | 签收 |
发布 | 对药品生产企业提交的资料审核无误后,发布备案 | 3 | 国家标准或省级标准 | 取得备案凭证 |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山东省人民政府
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文化东路50号
电话:0531-51781831
行政诉讼
部门: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地址:济南市历下区历山路147号
电话:0531-81691000
受理条件
一、中药配方颗粒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生产企业)应当为符合以下要求的中药生产企业: (一)已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并同时具有中药饮片和颗粒剂生产范围,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要求; (二)具备中药炮制、提取、分离、浓缩、干燥、制粒等完整的生产能力,并具备与其生产、销售的品种数量相应的生产规模。应当自行炮制用于中药配方颗粒生产的中药饮片。 二、中药配方颗粒品种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在山东省者销售使用的品种应当符合国家药品标准或者山东省制订的中药配方颗粒质量标准; (二)跨省销售至山东省域的品种还应当在生产企业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完成上市备案,对应的中药饮片应当符合国家药品标准; (三)符合中药配方颗粒有关技术要求,已完成临床使用需求分析、中药材资源评估、质量标准适用性评估和连续三批商业规模的生产工艺验证; (四)涉及濒危野生动植物、医疗用毒性药品、麻黄、实施审批管理的中药饮片等制成的中药配方颗粒,除符合本细则要求外,还应当符合国家的其他规定。
材料目录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材料介质(形式) | 纸质材料份数 | 纸质材料规格 | 对应电子证照 | 材料提交方式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必要性 | 空白表格 | 示例样表 | 填报须知 | 受理标准 | 备注 |
医疗机构与药品生产企业签订的质量保证协议 | 原件或复印件 | 电子 | 0 | - | - | 窗口提交 | 申请人自备 | 中药配方颗粒生产企业与医疗机构之间签订的药品质量保证协议 | 必要 | 质量保证协议.docx | 资料3:医疗机构与生产企业签订质量保证协议[1].pdf | - | 至少有一份医疗机构与药品生产企业签订的质量保证协议 | - |
《中药配方颗粒跨省销售备案表》 | 原件或复印件 | 电子 | 0 | - | - | 窗口提交 | 其他 | 药品生产企业在国家局网站填报后自动生成 | 必要 | 中药配方颗粒跨省备案表(空白表).docx | 资料1:在线打印的《中药配方颗粒跨省销售备案表》样本.pdf | - | 仅备案成功的中药配方颗粒上市备案可进行跨省备案申请 | - |
跨省销售中药配方颗粒质量标准符合性声明 | 原件或复印件 | 电子 | 0 | - | - | 窗口提交 | 申请人自备 | 中药配方颗粒生产企业在办理中药配方颗粒跨省销售备案,需要提供声明,符合国家标准或山东省标准 | 必要 | 跨省销售中药配方颗粒质量标准符合性声明(空白表).docx | 中药配方颗粒符合性声明-省标(山东).pdf | - | 中药配方颗粒生产企业在办理中药配方颗粒跨省销售备案,需要提供声明,符合国家标准或山东省标准 | - |
常见问题
问 : 问:提出中药配方颗粒跨省销售备案的生产企业和中药配方颗粒品种应当符合的基本要求?
回答:答:一、中药配方颗粒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生产企业)应当为符合以下要求的中药生产企业: (一)已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并同时具有中药饮片和颗粒剂生产范围,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GMP)要求; (二)具备中药炮制、提取、分离、浓缩、干燥、制粒等完整的生产能力,并具备与其生产、销售的品种数量相应的生产规模。应当自行炮制用于中药配方颗粒生产的中药饮片。 二、中药配方颗粒品种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在山东省生产或者销售使用的品种应当符合国家药品标准或者浙江省制订的中药配方颗粒质量标准; (二)跨省销售至山东省域的品种还应当在生产企业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完成上市备案,对应的中药饮片应当符合国家药品标准; (三)符合中药配方颗粒有关技术要求,已完成临床使用需求分析、中药材资源评估、质量标准适用性评估和连续三批商业规模的生产工艺验证; (四)涉及濒危野生动植物、医疗用毒性药品、麻黄、实施审批管理的中药饮片等制成的中药配方颗粒,除符合本细则要求外,还应当符合国家的其他规定。问 : 问:中药配方颗粒跨省销售备案号的格式是什么?
回答:答:中药配方颗粒跨省销售备案号的格式:跨省备字+2位省级区位代码+2位年号+6位顺序号+3位变更顺序号(首次备案3位变更顺序号为000)。问 : 问:外省生产企业如何申报跨省销售备案?
回答:答:外省生产企业生产的中药配方颗粒在山东省域上市销售前,通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网上办事大厅”(https://zwfw.nmpa.gov.cn/web/index)“药品业务应用系统-中药配方颗粒备案模块”备案,按照中药配方颗粒备案模块中的填报说明和《山东省中药配方颗粒管理细则》等提交备案资料,并保证备案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可溯源性。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自备案号生成之日起5日内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上统一公布有关信息,供社会公众查询。问 : 问:跨省销售备案收费吗?
回答:答: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