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用地震监测台网和地震监测设施中止或者终止运行、撤销或者迁移的备案

山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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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37308400400101

实施编码:12100000004504812N2373084004001

本事项由监测预报与科技处(应急服务处)提供服务

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行政备案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办件类型 即办件 到办事现场次数 0
实施主体 山东省地震局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承诺办结时限 当场 法定办结时限 20 工作日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联办机构 -
是否一次办好 事项版本 12412
服务对象类型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其他组织 是否涉及中介服务
通办业务范围 -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快递申请
是否存在运行系统 - 事项状态 已发布
行使层级 省级
是否支持快递申请 申请材料联系人 张书建
申请材料收件人联系电话 18866819137 申请人材料邮寄地址 港西路2066号B座612
网上办理深度 互联网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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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信息

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
办理方式 自办件
办理时间 工作日8:30-11:30;13:30-17:00
窗口名称 --
办理地点 济南市历下区文化东路20号山东省地震局214室
是否多点可办
其他办理地点
审批结果名称 专用地震监测台网和地震监测设施中止或者终止运行、撤销或者迁移的备案
审批结果类型 其他
审批结果送达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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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山东省地震监测台网管理办法》
依据类别 政府规章
依据机关 山东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2011年12月28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46号公布
依据内容 第十八条 第三款 专用地震监测台(站、点)和强震动监测设施确需撤销或者迁移的,建设单位或者产权单位应当提前3个月提出申请,经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批准,报省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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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地震监测管理条例》
依据类别 行政法规
依据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发文字号 2004年6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9号公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依据内容 第十九条 第二款 专用地震监测台网中止或者终止运行的,应当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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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水库地震监测管理办法》
依据类别 部门规章
依据机关 中国地震局
发文字号 中国地震局令第9号
依据内容 第十八条 第二款 水库地震监测台网和地震监测设施正式运行后,不得擅自中止或者终止。确需中止或者终止的,应当提前6个月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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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依据类别 法律
依据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文字号 1997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08年12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订
依据内容 第二十一条 第一款 地震监测台网不得擅自中止或者终止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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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办理内容 办理期限 审查标准 办理结果
受理 承办人受理申请并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1 是否符合材料要求 形式审查合格,予以受理。/形式审查不合格,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
审查 业务处室对报告进行审查。 7 报告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要求。 审查通过/审查不通过
出具意见 根据审查结果出具意见 2 审查是否通过 备案成功/退回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山东省地震局

地址:济南市文化东路20号

电话:58622210

行政诉讼

部门:山东省地震局

地址:济南市文化东路20号

电话:58622210

受理条件

1.建设单位或者产权单位停测申请,2.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批准意见

材料目录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材料介质(形式) 纸质材料份数 纸质材料规格 对应电子证照 材料提交方式 来源渠道 来源渠道说明 材料必要性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填报须知 受理标准 备注
无材料信息

常见问题

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号码: 053158622087

窗口咨询地址: 济南市历城区港西路2066号B座612

投诉方式

投诉电话号码: 053158622210

窗口投诉地址: 济南市历城区港西路2066号B座304

收费信息

不收费

指南查看与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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