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 事项类型 | 行政备案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 实施主体 | 山东省地震局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
| 承诺办结时限 | 当场 | 法定办结时限 | 20 工作日 | |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否 | 联办机构 | - | |
| 是否一次办好 | 是 | 事项版本 | 12412 | |
| 服务对象类型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其他组织 | 是否涉及中介服务 | 否 | |
| 通办业务范围 | -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快递申请 | |
| 是否存在运行系统 | - | 事项状态 | 已发布 | |
| 行使层级 | 省级 | |||
| 是否支持快递申请 | 是 | 申请材料联系人 | 张书建 | |
| 申请材料收件人联系电话 | 18866819137 | 申请人材料邮寄地址 | 港西路2066号B座612 | |
| 网上办理深度 | 互联网咨询 | |||
办理信息
| 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 | 是 |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8:30-11:30;13:30-17:00 |
| 窗口名称 | -- |
| 办理地点 | 济南市历下区文化东路20号山东省地震局214室 |
| 是否多点可办 | 否 |
| 其他办理地点 | 无 |
| 审批结果名称 | 专用地震监测台网和地震监测设施中止或者终止运行、撤销或者迁移的备案 |
| 审批结果类型 | 其他 |
| 审批结果送达方式 | -- |
设定依据
| 依据名称 | 《山东省地震监测台网管理办法》 |
| 依据类别 | 政府规章 |
| 依据机关 | 山东省人民政府 |
| 发文字号 | 2011年12月28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46号公布 |
| 依据内容 | 第十八条 第三款 专用地震监测台(站、点)和强震动监测设施确需撤销或者迁移的,建设单位或者产权单位应当提前3个月提出申请,经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批准,报省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 |
| 依据名称 | 《地震监测管理条例》 |
| 依据类别 | 行政法规 |
| 依据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 发文字号 | 2004年6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9号公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
| 依据内容 | 第十九条 第二款 专用地震监测台网中止或者终止运行的,应当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备案。 |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 |
| 依据名称 | 《水库地震监测管理办法》 |
| 依据类别 | 部门规章 |
| 依据机关 | 中国地震局 |
| 发文字号 | 中国地震局令第9号 |
| 依据内容 | 第十八条 第二款 水库地震监测台网和地震监测设施正式运行后,不得擅自中止或者终止。确需中止或者终止的,应当提前6个月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备案。 |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 |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
| 依据类别 | 法律 |
| 依据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 发文字号 | 1997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08年12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订 |
| 依据内容 | 第二十一条 第一款 地震监测台网不得擅自中止或者终止运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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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期限 | 审查标准 | 办理结果 |
| 受理 | 承办人受理申请并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 1 | 是否符合材料要求 | 形式审查合格,予以受理。/形式审查不合格,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 |
| 审查 | 业务处室对报告进行审查。 | 7 | 报告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要求。 | 审查通过/审查不通过 |
| 出具意见 | 根据审查结果出具意见 | 2 | 审查是否通过 | 备案成功/退回 |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山东省地震局
地址:济南市文化东路20号
电话:58622210
行政诉讼
部门:山东省地震局
地址:济南市文化东路20号
电话:58622210
受理条件
1.建设单位或者产权单位停测申请,2.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批准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