渔业捕捞许可(省级权限)—证书有效期届满延续(海洋渔船)

山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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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00012036400306

实施编码:11370000MB2848646L2000120364003

本事项由省农业农村厅(受理部分农业农村部事权事项);省农业农村厅(部分已委托青岛、烟台市渔业部门实施;部分已委托自贸试验区烟台片区管委会实施,部分已委托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会实施)提供服务

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办件类型 承诺件 到办事现场次数 0
实施主体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承诺办结时限 2 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20 工作日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联办机构 -
是否一次办好 事项版本 28
服务对象类型 自然人,企业法人,其他组织 是否涉及中介服务
通办业务范围 -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行使层级 省级
是否支持快递申请 申请材料联系人 宋怡然
申请材料收件人联系电话 0531-68966270 申请人材料邮寄地址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路9号山东省政务服务中心3楼省市综合业务区B02窗口(省农业农村厅)
网上办理深度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
事项状态 已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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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信息

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
办理方式 -
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办理地点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路9号山东省政务服务中心3楼省市综合业务区B02窗口(省农业农村厅) - B02
审批结果名称 渔业捕捞许可证
审批结果类型 证照
审批结果送达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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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依据类别 -
制定机关 -
发文字号 1986年1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0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依据内容 ……海洋大型拖网、围网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其他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但是,批准发放海洋作业的捕捞许可证不得超过国家下达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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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依据类别 -
制定机关 -
发文字号 1986年1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0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依据内容 国家对捕捞业实行捕捞许可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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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
依据类别 -
制定机关 -
发文字号 2018年12月3日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1号公布,2020年7月8日农业农村部令2020年第5号、2022年1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
依据内容 渔业捕捞许可证使用期届满,或者在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规定申请换发渔业捕捞许可证: (一)因行政区划调整导致船名变更、船籍港变更的; (二)作业场所、作业方式变更的; (三)船舶所有人姓名、名称或地址变更的,但渔船所有权发生转移的除外; (四)渔业捕捞许可证污损不能使用的。 渔业捕捞许可证使用期届满的,船舶所有人应当在使用期届满前3个月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捕捞许可证。发证机关批准换发渔业捕捞许可证时,应当收回原渔业捕捞许可证,并予以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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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
依据类别 -
制定机关 -
发文字号 2018年12月3日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1号公布 2020年7月8日农业农村部令2020年第5号、2022年1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
依据内容 海洋渔业捕捞许可证和内陆渔业捕捞许可证的使用期限为5年。其他种类渔业捕捞许可证的使用期限根据实际需要确定,但最长不超过3年。 使用达到农业农村部规定的老旧渔业船舶船龄的渔船从事捕捞作业的,发证机关核发其渔业捕捞许可证时,证书使用期限不得超过渔业船舶检验证书记载的有效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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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
依据类别 -
制定机关 -
发文字号 2018年12月3日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1号公布 2020年7月8日农业农村部令2020年第5号、2022年1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
依据内容 因传统作业习惯或科研、教学及其他特殊情况,需要跨越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界限从事捕捞作业的,由申请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作业水域所在地审批机关批准发放。 在相邻交界水域作业的渔业捕捞许可证,由交界水域有关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协商发放,或由其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批准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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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
依据类别 -
制定机关 -
发文字号 2018年12月3日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1号公布,2020年7月8日农业农村部令2020年第5号、2022年1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
依据内容 下列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省级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批准发放: (一)海洋大型拖网、围网渔船作业的; (二)因养殖或者其他特殊需要,捕捞农业农村部颁布的有重要经济价值的苗种或者禁捕的怀卵亲体的; (三)因教学、科研等特殊需要,在禁渔区、禁渔期从事捕捞作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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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
依据类别 -
制定机关 -
发文字号 2018年12月3日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1号公布 2020年7月8日农业农村部令2020年第5号、2022年1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
依据内容 渔业捕捞许可证遗失或者灭失的,船舶所有人应当在1个月内向原发证机关说明遗失或者灭失的时间、地点和原因等情况,由原发证机关在其官方网站上发布声明,自公告声明发布之日起15日后,船舶所有人可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渔业捕捞许可证。补发的渔业捕捞许可证使用期限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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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
依据类别 -
制定机关 -
发文字号 2018年12月3日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1号公布,2020年7月8日农业农村部令2020年第5号、2022年1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
依据内容 申请海洋渔业捕捞许可证,除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资料外,还应提供: (一)申请人所属渔业组织出具的意见; (二)首次申请和重新申请捕捞许可证的,提供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 (三)申请换发捕捞许可证的,提供原捕捞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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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
依据类别 -
制定机关 -
发文字号 2018年12月3日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1号公布 2020年7月8日农业农村部令2020年第5号、2022年1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
依据内容 除本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情况外,其他作业的渔业捕捞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审批发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审批发放渔业捕捞许可证,应当优先安排当地专业渔民和渔业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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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
依据类别 -
制定机关 -
发文字号 2018年12月3日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1号公布 2020年7月8日农业农村部令2020年第5号、2022年1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
依据内容 在渔业捕捞许可证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重新申请渔业捕捞许可证: (一)渔船作业类型变更的; (二)渔船主机、主尺度、总吨位变更的; (三)因购置渔船发生所有人变更的; (四)国内现有捕捞渔船经审批转为远洋捕捞作业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情形的,还应当办理原渔业捕捞许可证注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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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
依据类别 -
制定机关 -
发文字号 2018年12月3日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1号公布,2020年7月8日农业农村部令2020年第5号、2022年1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
依据内容 国内捕捞辅助船的总量控制应当与本行政区域内捕捞渔船数量和规模相匹配,其船网工具指标和捕捞许可证审批按照捕捞渔船进行管理。 国内捕捞辅助船、休闲渔船和徒手作业捕捞许可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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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
依据类别 -
制定机关 -
发文字号 2018年12月3日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1号公布,2020年7月8日农业农村部令2020年第5号、2022年1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
依据内容 渔业捕捞许可证的申请人应当是船舶所有人。 徒手作业的,渔业捕捞许可证的申请人应当是作业人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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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
依据类别 -
制定机关 -
发文字号 2018年12月3日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1号公布,2020年7月8日农业农村部令2020年第5号、2022年1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
依据内容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从事渔业捕捞活动,以及中国籍渔船在公海从事渔业捕捞活动,应当经审批机关批准并领取渔业捕捞许可证,按照渔业捕捞许可证核定的作业类型、场所、时限、渔具数量和规格、捕捞品种等作业。对已实行捕捞限额管理的品种或水域,应当按照规定的捕捞限额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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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
依据类别 -
制定机关 -
发文字号 2018年12月3日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1号公布,2020年7月8日农业农村部令2020年第5号、2022年1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
依据内容 申请渔业捕捞许可证,申请人应当向户籍所在地、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登记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渔业捕捞许可证申请书; (二)船舶所有人户口簿或者营业执照; (三)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国籍证书和所有权登记证书,徒手作业的除外; (四)渔具和捕捞方法符合渔具准用目录和技术标准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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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依据类别 -
制定机关 -
发文字号 1986年1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0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依据内容 涂改、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捕捞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吊销捕捞许可证,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伪造、变造、买卖捕捞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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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
依据类别 -
制定机关 -
发文字号 -
依据内容 国务院划定的“机动渔船底拖网禁渔区线”外侧,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的渔业,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海区渔政管理机构监督管理;“机动渔船底拖网禁渔区线”内侧海域的渔业,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由毗邻海域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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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
依据类别 -
制定机关 -
发文字号 -
依据内容 渔政检查人员有权对各种渔业船舶的证件、渔船、渔具、渔获物和捕捞方法,进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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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
依据类别 -
制定机关 -
发文字号 -
依据内容 内陆水域渔业,按照行政区划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跨行政区域的内陆水域渔业,由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商制定管理办法,或者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监督管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大型江河渔业,可以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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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依据类别 -
制定机关 -
发文字号 -
依据内容 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和渔具数量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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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依据类别 -
制定机关 -
发文字号 1986年1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0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依据内容 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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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依据类别 -
制定机关 -
发文字号 1986年1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0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依据内容 海洋渔业,除国务院划定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监督管理的海域和特定渔业资源渔场外,由毗邻海域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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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依据类别 -
制定机关 -
发文字号 1986年1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0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依据内容 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没收渔具和渔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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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依据类别 -
制定机关 -
发文字号 1986年1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0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依据内容 江河、湖泊等水域的渔业,按照行政区划由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跨行政区域的,由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商制定管理办法,或者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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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办理内容 办理期限 审查标准 办理结果
受理 1.初审 受理人对照审批条件进行审核。初步审核主要审查材料是否齐全和材料填写是否规范、完整等。 2.补正材料 (1)属于窗口受理的,受理人当场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能当场补正的告知申请人当场补正,并予以协助。不能当场补正的,做出补正材料通知单,列明需补正的材料内容和补正期限。(2)属于信函受理的,受理人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做出补正材料通知单,列明需补正的材料内容、补正期限。 3.受理决定 (1)经审核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 (2)经审核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打印。 3 属本部门职责,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符合《渔业法》《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 -
审查 相关工作人员通过审查申请材料的齐全性、规范性、有效性等方面,提出办理建议,分管领导根据办理意见决定是否予以批准。 1 符合《渔业法》《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 -
办结 打印《渔业捕捞许可证》,并寄出。 1 将证件邮寄给申请人 -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山东省人民政府

地址:济南市历下区文化东路50号

电话:0531-51781827

行政诉讼

部门: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地址:济南市历下区历山路147号

电话:0531-81691000

受理条件

1、渔业捕捞许可证使用期届满的,船舶所有人应当在使用期届满前3个月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捕捞许可证。发证机关批准换发渔业捕捞许可证时,应当收回原渔业捕捞许可证,并予以注销。

材料目录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材料介质(形式) 纸质材料份数 纸质材料规格 对应电子证照 材料提交方式 来源渠道 来源渠道说明 材料必要性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填报须知 受理标准 备注
渔业捕捞许可证申请书 原件 纸质版和电子版 1 A4 - 快递邮寄,网上提交,窗口提交 政府部门核发 通过中国渔政管理指挥系统打印,并由申请人签字盖章,主管部门盖章 必要 渔业捕捞许可证申请书.doc 渔业捕捞许可证申请书示例样表.jpg 通过中国渔政管理指挥系统打印,并由申请人签字盖章,主管部门盖章 通过中国渔政管理指挥系统打印,并由申请人签字盖章,主管部门盖章 -
申请人户口簿
申请人户口簿
原件或复印件 数据共享(系统自动获取,如数据不全则需申请者提交) 1 A4 居民户口簿 快递邮寄,网上提交,窗口提交 政府部门核发 申请人提供公安部门制发的户口簿 非必要 申请人户口簿示例样表.jpg 申请人户口簿示例样表.jpg 申请人提供公安部门制发的户口簿 申请人提供公安部门制发的户口簿 -
申请人营业执照
申请人营业执照
原件或复印件 数据共享(系统自动获取,如数据不全则需申请者提交) 1 A4 营业执照 部门共享核验,快递邮寄,网上提交,窗口提交 政府部门核发 申请人提供市场监管部门制发的营业执照 非必要 申请人营业执照示例样表.jpg 申请人营业执照示例样表.jpg 申请人提供市场监管部门制发的营业执照 申请人提供市场监管部门制发的营业执照 -
渔业船舶检验证书 原件 纸质版和电子版 1 A4 - 部门共享核验,快递邮寄,网上提交,窗口提交 政府部门核发 申请人提供渔业船舶检验部门出具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 必要 渔业船舶检验证书示例样表.jpg 渔业船舶检验证书示例样表.jpg 申请人提供渔业船舶检验部门出具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 检验证书合格有效,且未超年度检验时间范围 -
渔业船舶国籍证书 原件 纸质版和电子版 1 A4 - 部门共享核验,快递邮寄,网上提交,窗口提交 政府部门核发 申请人提供省市县渔业船舶登记机关出具的渔业船舶国籍证书 必要 渔业船舶国籍证书示例样表.jpg 渔业船舶国籍证书示例样表.jpg 申请人提供省市县渔业船舶登记机关出具的渔业船舶国籍证书 合格有效 -
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 原件 纸质版和电子版 1 A4 - 部门共享核验,快递邮寄,网上提交,窗口提交 政府部门核发 申请人提供省市县渔业船舶登记机关出具的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 必要 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示例样表.jpg 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示例样表.jpg 申请人提供省市县渔业船舶登记机关出具的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 所有权证书真实有效,且申请人为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上载明的持股比例最大者 -
渔业捕捞许可证 原件 纸质版和电子版 1 A4 - 快递邮寄,网上提交,窗口提交 政府部门核发 申请人提供省市县渔业主管部门发放的渔业捕捞许可证 必要 渔业捕捞许可证示例样表.jpg 渔业捕捞许可证示例样表.jpg 申请人提供省市县渔业主管部门发放的渔业捕捞许可证 真实有效 -

常见问题

  • 1

    问 : 捕捞许可证丢失如何办理?

    回答:渔业捕捞许可证遗失或者灭失的,船舶所有人应当在1个月内向原发证机关说明遗失或者灭失的时间、地点和原因等情况,由原发证机关在其官方网站上发布声明,自公告声明发布之日起15日后,船舶所有人可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渔业捕捞许可证。
  • 2

    问 : 捕捞许可证过期如何办理?

    回答:因渔业捕捞许可证、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或者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有效期届满未依法延续,导致捕捞许可证被注销,船舶所有人仍需继续从事捕捞作业的,需按规定进行整改并接受处理。渔船整改处理后,船舶所有人须按渔船更新改造要求重新申请办理捕捞许可证。
  • 3

    问 : 捕捞辅助船有何要求?

    回答:国内捕捞辅助船的总量控制应当与本行政区域内捕捞渔船数量和规模相匹配,其船网工具指标和捕捞许可证审批按照捕捞渔船进行管理。

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号码: 0531-68966270

窗口咨询地址: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路9号山东省政务服务中心3楼省市综合业务区B02窗口(省农业农村厅)

投诉方式

投诉电话号码: 0531-82083125

窗口投诉地址: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路9号山东省政务服务中心3楼省市综合业务区B02窗口(省农业农村厅)

收费信息

不收费

指南查看与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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