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分所注销许可

山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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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00011210500006

实施编码:1137000000450496XJ2000112105000

本事项由省司法厅(由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部门初审;已委托济南、青岛市司法行政部门,烟台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实施;已委托自贸试验区济南片区、青岛片区、烟台片区管委会实施,已委托上合示范区管委会实施,已委托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管委会综合治理部实施,已委托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会实施)提供服务

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办件类型 承诺件 到办事现场次数 0
实施主体 山东省司法厅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承诺办结时限 6 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30 自然日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联办机构 -
是否一次办好 事项版本 15
服务对象类型 其他组织 是否涉及中介服务
通办业务范围 -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行使层级 省级
是否支持快递申请 申请材料联系人 -
申请材料收件人联系电话 - 申请人材料邮寄地址 -
网上办理深度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
事项状态 已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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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信息

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
办理方式 -
办理时间 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理地点 省级: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路9号山东省政务服务中心3楼B10号综合窗口电话:0531-82083235 济南:济南市历下区龙奥西路银丰财富广场B座3楼司法行政分厅3、4窗口 电话:0531-66608175 青岛:青岛市市南区福州南路17,27号 青岛市民中心 4楼T05号窗口电话: 0532-66200328 烟台:烟台市莱山区银海路46号烟台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A313窗口 电话:0535-6788895 - B10
审批结果名称
审批结果类型
审批结果送达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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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向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和中国—上海合作组织地方经贸合作示范区下放部分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
依据类别 -
制定机关 -
发文字号 2020年6月12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依据内容  为了支持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和中国—上海合作组织地方经贸合作示范区(以下简称两区)改革创新,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作如下决定:  一、对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人民生命健康安全和意识形态安全以及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不能下放行使的省级、市级行政权力事项,由省人民政府、两区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分别制定清单,清单之外的省级、市级行政权力事项可以下放两区实施。   二、省和两区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布不能下放行使的行政权力事项清单后,两区应当根据工作需要、承接能力和实施条件等情况拟定用权需求清单,按照分步分批承接的原则,与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进行对接,明确委托的具体事项和权力责任;对未承接的行政权力事项,仍由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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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依据类别 -
制定机关 -
发文字号 -
依据内容 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予以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予以审核,作出是否准予设立的决定。准予设立的,向申请人颁发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不准予设立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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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依据类别 -
制定机关 -
发文字号 -
依据内容  律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不能保持法定设立条件,经限期整改仍不符合条件的;   (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被依法吊销的;   (三)自行决定解散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   律师事务所终止的,由颁发执业证书的部门注销该律师事务所的执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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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实施部分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
依据类别 -
制定机关 -
发文字号 政府令第333号
依据内容 为了加快推进政府职能转变,优化营商环境,促进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省人民政府决定: 一、调整下放部分省级行政权力事项。将316项省级行政权力事项调整由济南、青岛、烟台3市实施(第二批),将61项省级行政权力事项调整由济南、青岛、烟台以外的其他13个设区的市实施,将240项省级行政权力事项调整由青岛西海岸新区实施,将103项省级行政权力事项调整由国家级开发区实施。 二、认真做好行政权力事项的下放和衔接工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以及青岛西海岸新区和国家级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制定具体衔接方案,在本决定公布之日起60日内依照本决定完成相关行政权力事项办理的交接工作。在调整事项承接到位前,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继续做好受理、审核等工作,避免工作脱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以及青岛西海岸新区和国家级开发区管理机构实施相关行政权力事项,需要使用国家统一信息系统或者与国家有关部门进行业务对接的,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做好沟通与协调工作,避免因事项调整影响相关行政权力事项的顺利实施。 三、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以及青岛西海岸新区和国家级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组织领导,根据本决定及时调整相应的权责清单,制定并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对调整事项承接部门或者单位的监督,确保相关责任落实到位;对调整事项负有监管责任的部门或者单位,应当依法履行对相关事项的管理职责,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信用监管、“互联网+监管”等方式,提高监管效率,确保放得开、接得住、管得好。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对下放的行政权力事项的实施工作加强指导和监督,对委托实施的省级行政权力事项依法签订委托协议,并将受委托行政机关及其实施行政权力的内容予以公告;对直接下放的省级行政权力事项,采取随机抽查、专项评估、满意度调查等多种方式进行监督,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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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依据类别 -
制定机关 -
发文字号 -
依据内容  成立三年以上并具有二十名以上执业律师的合伙律师事务所,可以设立分所。设立分所,须经拟设立分所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申请设立分所的,依照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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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委托实施部分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
依据类别 -
制定机关 -
发文字号 2022年12月26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51号公布 自2022年12月26日起施行
依据内容 一、委托实施部分省级行政权力事项。将68项省级行政权力事项委托设区的市实施,将1项省级行政权力事项委托县(市、区)实施,将13项省级行政权力事项委托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实施,将2项省级行政权力事项委托青岛西海岸新区实施,将76项省级行政权力事项委托省级新区实施。 二、做好行政权力事项的委托和衔接工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在本决定公布之日起30日内,与具备承接条件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县(市、区)人民政府以及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青岛西海岸新区、省级新区管理机构依法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委托事项、具体权限、承接主体、双方权利和义务等。双方应当根据有关规定,按权限和程序调整权责清单、行政许可事项清单、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等,完成相关行政权力事项的交接工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将承接主体及其实施的行政权力事项等内容予以公告。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加强对承接主体的人员培训、业务指导,建立健全审批监管衔接机制;承接主体应当按照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工作标准、工作要求实施相关行政权力事项,确保放得下、接得住、用得好。在委托实施范围内,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可以根据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县(市、区)人民政府以及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青岛西海岸新区、省级新区管理机构的工作需要、承接能力和实施条件,分步分批委托实施;对不能委托实施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报告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并根据具体情况研究开通“绿色通道”,采取“缓冲期”管理等措施。 三、加强行政权力事项的监督管理工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加强对省级行政权力事项委托实施的监督管理,落实行业监管责任,明确委托实施监管细则,完善监管措施,定期开展委托实施情况专项评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县(市、区)人民政府以及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青岛西海岸新区、省级新区管理机构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健全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和“互联网+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创新监管方式,提高监管效能。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以及各地在对委托实施的省级行政权力事项落实情况开展监督检查时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采取措施解决,并报告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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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行政管理有关事项的决定》
依据类别 -
制定机关 -
发文字号 2022年12月21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
依据内容 为了保障和促进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高质量发展,创新行政管理体制机制,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决定如下: 一、省人民政府、济南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以下简称起步区)建设发展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决策协调和先行先试保障机制,研究解决起步区建设发展中的重大事项和问题,为起步区改革创新提供制度支持。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济南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在规划发展、政策实施、体制创新、项目建设等方面给予起步区支持。 二、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起步区管委会)为省人民政府派出机构,委托济南市人民政府管理,按照规定履行赋予的市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和下放的部分省级经济管理权限,承担相应的行政管理职责,依法推进起步区的规划、建设、管理和服务。 三、除省人民政府规定不能下放行使的省级行政权力事项外,省级经济管理权力事项可以下放起步区实施;具体下放的事项,由起步区管委会根据工作需要、承接能力和实施条件等,按照分步分批承接的原则,与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进行对接,明确委托的具体事项和权力责任。 四、起步区管委会应当制定权责清单并向社会公布。 起步区管委会应当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在核定的总量内,设立职能机构,按照程序报经批准并备案。起步区管委会职能机构按照规定归口行使市、区人民政府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行政执法等行政管理职权。 起步区管委会及其职能机构可以将其接受委托事项以外的有关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事项,依法委托街道办事处实施。 五、起步区可以在产业发展、公共服务、园区管理等领域设立具有特定职能的法定机构,承担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服务和管理等工作。 六、起步区管委会可以根据发展需要,创新选人用人、人才交流机制,实行绩效激励机制。 七、鼓励起步区在行政管理体制机制改革创新方面先行先试,优先支持起步区复制自由贸易试验区、国家级新区、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和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区经验政策。 支持起步区管委会及其职能机构、区内企业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进行改革创新,并在政策、资金、人才等方面提供便利。对在起步区改革创新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予以奖励。 八、起步区管委会应当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健全综合行政执法体制,优化政务服务机制,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推动构建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 起步区管委会及其职能机构应当依法履行行政执法职责,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接受监督。 九、起步区管委会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起步区管委会应当加强行政执法监督,防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督促职能机构依法履行职责。 十、起步区管委会依法对起步区范围内的土地进行管理。 起步区重点建设项目新增用地,由省人民政府和济南市人民政府予以保障。 鼓励起步区的工业、仓储、研发等产业用地实行多用途综合利用,推进城市地下空间竖向开发,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 十一、起步区因改革创新需要暂时调整或者停止适用有关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向有权机关提出建议。 十二、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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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向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和中国—上海合作组织地方经贸合作示范区下放部分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
依据类别 -
制定机关 -
发文字号 鲁政发〔2020〕11号
依据内容 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6个新设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9〕16号)和山东省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向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和中国—上海合作组织地方经贸合作示范区下放部分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1号)要求,为尽可能赋予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和中国—上海合作组织地方经贸合作示范区(以下简称“两区”)更多自主发展、自主改革、自主创新的省级行政权力,支持“两区”高标准建设、高质量发展,特制定《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和中国—上海合作组织地方经贸合作示范区不能行使的省级行政权力事项清单》。清单之外的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由“两区”根据工作需要、承接能力和实施条件等情况分步分批承接。   省政府办公厅、省商务厅要按照“一次赋权、分批承接”的原则,会同济南、青岛、烟台市政府(以下简称“济青烟3市政府”),组织“两区”结合实际形成用权需求清单,7月底前与省政府有关部门完成对接,确定首批承接的具体权力事项。   省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下放权力事项的指导和监督,对委托实施的省级权力事项,与“两区”签订委托书,将“两区”受委托实施行政权力的内容予以公告,监督“两区”实施行政权力行为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对直接下放的省级行政权力事项,采取随机抽查、专项评估、满意度调查等方式进行监督管理,发现问题及时予以纠正。同时,在人才、培训、装备、信息系统等方面积极创造条件,帮助“两区”提高承接能力和政务服务水平。   济青烟3市政府要履行属地管理责任,指导“两区”不断优化审批工作流程并完善事中事后监管细则,确保下放事项接得住、管得好、用得活。“两区”要切实做好下放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承接落实工作,依法履行审批监管责任,优化政务服务,努力打造一流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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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依据类别 -
制定机关 -
发文字号 -
依据内容  成立三年以上并具有二十名以上执业律师的合伙律师事务所,可以设立分所。设立分所,须经拟设立分所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申请设立分所的,依照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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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42号)
依据类别 -
制定机关 -
发文字号 -
依据内容  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书面合伙协议; (二)有二十名以上合伙人作为设立人; (三)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 (四)有人民币一千万元以上的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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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42号)
依据类别 -
制定机关 -
发文字号 -
依据内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分所应当终止: (一)律师事务所依法终止的; (二)律师事务所不能保持《律师法》和本办法规定设立分所的条件,经限期整改仍不符合条件的; (三)分所不能保持本办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经限期整改仍不符合条件的; (四)分所在取得设立许可后六个月内未开业或者无正当理由停止业务活动满一年的; (五)律师事务所决定停办分所的; (六)分所执业许可证被依法吊销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 分所终止的,由分所设立许可机关注销分所执业许可证。分所终止的有关事宜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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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向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和中国—上海合作组织地方经贸合作示范区下放部分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
依据类别 -
制定机关 -
发文字号 2020年6月12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依据内容  为了支持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和中国—上海合作组织地方经贸合作示范区(以下简称两区)改革创新,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作如下决定:  一、对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人民生命健康安全和意识形态安全以及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不能下放行使的省级、市级行政权力事项,由省人民政府、两区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分别制定清单,清单之外的省级、市级行政权力事项可以下放两区实施。   二、省和两区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布不能下放行使的行政权力事项清单后,两区应当根据工作需要、承接能力和实施条件等情况拟定用权需求清单,按照分步分批承接的原则,与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进行对接,明确委托的具体事项和权力责任;对未承接的行政权力事项,仍由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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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42号)
依据类别 -
制定机关 -
发文字号 -
依据内容  律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不能保持法定设立条件,经限期整改仍不符合条件的; (二)执业许可证被依法吊销的; (三)自行决定解散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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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依据类别 -
制定机关 -
发文字号 -
依据内容 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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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42号)
依据类别 -
制定机关 -
发文字号 -
依据内容  分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律师事务所名称管理办法》规定的名称; (二)有自己的住所; (三)有三名以上律师事务所派驻的专职律师; (四)有人民币三十万元以上的资产; (五)分所负责人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的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且在担任负责人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的律师。 律师事务所到经济欠发达的市、县设立分所的,前款规定的派驻律师条件可以降至一至二名;资产条件可以降至人民币十万元。具体适用地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确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和律师业发展状况,需要提高第一款第(三)、(四)项规定的条件的,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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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依据类别 -
制定机关 -
发文字号 -
依据内容  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有三名以上合伙人,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律师。   合伙律师事务所可以采用普通合伙或者特殊的普通合伙形式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按照合伙形式对该律师事务所的债务依法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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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42号)
依据类别 -
制定机关 -
发文字号 -
依据内容  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二)有符合《律师法》和本办法规定的律师; (三)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一定的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且在申请设立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 (四)有符合本办法规定数额的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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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行政管理有关事项的决定》
依据类别 -
制定机关 -
发文字号 2022年12月21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
依据内容 为了保障和促进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高质量发展,创新行政管理体制机制,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决定如下: 一、省人民政府、济南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以下简称起步区)建设发展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决策协调和先行先试保障机制,研究解决起步区建设发展中的重大事项和问题,为起步区改革创新提供制度支持。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济南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在规划发展、政策实施、体制创新、项目建设等方面给予起步区支持。 二、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起步区管委会)为省人民政府派出机构,委托济南市人民政府管理,按照规定履行赋予的市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和下放的部分省级经济管理权限,承担相应的行政管理职责,依法推进起步区的规划、建设、管理和服务。 三、除省人民政府规定不能下放行使的省级行政权力事项外,省级经济管理权力事项可以下放起步区实施;具体下放的事项,由起步区管委会根据工作需要、承接能力和实施条件等,按照分步分批承接的原则,与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进行对接,明确委托的具体事项和权力责任。 四、起步区管委会应当制定权责清单并向社会公布。 起步区管委会应当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在核定的总量内,设立职能机构,按照程序报经批准并备案。起步区管委会职能机构按照规定归口行使市、区人民政府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行政执法等行政管理职权。 起步区管委会及其职能机构可以将其接受委托事项以外的有关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事项,依法委托街道办事处实施。 五、起步区可以在产业发展、公共服务、园区管理等领域设立具有特定职能的法定机构,承担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服务和管理等工作。 六、起步区管委会可以根据发展需要,创新选人用人、人才交流机制,实行绩效激励机制。 七、鼓励起步区在行政管理体制机制改革创新方面先行先试,优先支持起步区复制自由贸易试验区、国家级新区、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和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区经验政策。 支持起步区管委会及其职能机构、区内企业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进行改革创新,并在政策、资金、人才等方面提供便利。对在起步区改革创新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予以奖励。 八、起步区管委会应当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健全综合行政执法体制,优化政务服务机制,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推动构建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 起步区管委会及其职能机构应当依法履行行政执法职责,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接受监督。 九、起步区管委会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起步区管委会应当加强行政执法监督,防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督促职能机构依法履行职责。 十、起步区管委会依法对起步区范围内的土地进行管理。 起步区重点建设项目新增用地,由省人民政府和济南市人民政府予以保障。 鼓励起步区的工业、仓储、研发等产业用地实行多用途综合利用,推进城市地下空间竖向开发,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 十一、起步区因改革创新需要暂时调整或者停止适用有关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向有权机关提出建议。 十二、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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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42号)
依据类别 -
制定机关 -
发文字号 -
依据内容 ...... 律师事务所在终止事由发生后,应当向社会公告,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清算,依法处置资产分割、债务清偿等事务。 律师事务所应当在清算结束后十五日内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交注销申请书、清算报告、本所执业许可证以及其他有关材料,由其出具审查意见后连同全部注销申请材料报原审核机关审核,办理注销手续。 律师事务所拒不履行公告、清算义务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向社会公告后,可以直接报原审核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律师事务所被注销后的债权、债务由律师事务所的设立人、合伙人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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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委托实施部分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
依据类别 -
制定机关 -
发文字号 2022年12月26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51号公布 自2022年12月26日起施行
依据内容 一、委托实施部分省级行政权力事项。将68项省级行政权力事项委托设区的市实施,将1项省级行政权力事项委托县(市、区)实施,将13项省级行政权力事项委托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实施,将2项省级行政权力事项委托青岛西海岸新区实施,将76项省级行政权力事项委托省级新区实施。 二、做好行政权力事项的委托和衔接工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在本决定公布之日起30日内,与具备承接条件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县(市、区)人民政府以及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青岛西海岸新区、省级新区管理机构依法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委托事项、具体权限、承接主体、双方权利和义务等。双方应当根据有关规定,按权限和程序调整权责清单、行政许可事项清单、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等,完成相关行政权力事项的交接工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将承接主体及其实施的行政权力事项等内容予以公告。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加强对承接主体的人员培训、业务指导,建立健全审批监管衔接机制;承接主体应当按照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工作标准、工作要求实施相关行政权力事项,确保放得下、接得住、用得好。在委托实施范围内,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可以根据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县(市、区)人民政府以及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青岛西海岸新区、省级新区管理机构的工作需要、承接能力和实施条件,分步分批委托实施;对不能委托实施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报告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并根据具体情况研究开通“绿色通道”,采取“缓冲期”管理等措施。 三、加强行政权力事项的监督管理工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加强对省级行政权力事项委托实施的监督管理,落实行业监管责任,明确委托实施监管细则,完善监管措施,定期开展委托实施情况专项评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县(市、区)人民政府以及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青岛西海岸新区、省级新区管理机构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健全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和“互联网+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创新监管方式,提高监管效能。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以及各地在对委托实施的省级行政权力事项落实情况开展监督检查时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采取措施解决,并报告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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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向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和中国—上海合作组织地方经贸合作示范区下放部分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
依据类别 -
制定机关 -
发文字号 鲁政发〔2020〕11号
依据内容 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6个新设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9〕16号)和山东省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向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和中国—上海合作组织地方经贸合作示范区下放部分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1号)要求,为尽可能赋予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和中国—上海合作组织地方经贸合作示范区(以下简称“两区”)更多自主发展、自主改革、自主创新的省级行政权力,支持“两区”高标准建设、高质量发展,特制定《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和中国—上海合作组织地方经贸合作示范区不能行使的省级行政权力事项清单》。清单之外的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由“两区”根据工作需要、承接能力和实施条件等情况分步分批承接。   省政府办公厅、省商务厅要按照“一次赋权、分批承接”的原则,会同济南、青岛、烟台市政府(以下简称“济青烟3市政府”),组织“两区”结合实际形成用权需求清单,7月底前与省政府有关部门完成对接,确定首批承接的具体权力事项。   省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下放权力事项的指导和监督,对委托实施的省级权力事项,与“两区”签订委托书,将“两区”受委托实施行政权力的内容予以公告,监督“两区”实施行政权力行为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对直接下放的省级行政权力事项,采取随机抽查、专项评估、满意度调查等方式进行监督管理,发现问题及时予以纠正。同时,在人才、培训、装备、信息系统等方面积极创造条件,帮助“两区”提高承接能力和政务服务水平。   济青烟3市政府要履行属地管理责任,指导“两区”不断优化审批工作流程并完善事中事后监管细则,确保下放事项接得住、管得好、用得活。“两区”要切实做好下放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承接落实工作,依法履行审批监管责任,优化政务服务,努力打造一流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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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42号)
依据类别 -
制定机关 -
发文字号 -
依据内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作出准予设立律师事务所决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撤销原准予设立的决定,收回并注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 (一)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准予设立决定的; (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设立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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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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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机关 -
发文字号 -
依据内容  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二)有符合本法规定的律师;   (三)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一定的执业经历,且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的律师;   (四)有符合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规定数额的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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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42号)
依据类别 -
制定机关 -
发文字号 -
依据内容  设立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书面合伙协议; (二)有三名以上合伙人作为设立人; (三)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 (四)有人民币三十万元以上的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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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实施部分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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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政府令第333号
依据内容 为了加快推进政府职能转变,优化营商环境,促进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省人民政府决定: 一、调整下放部分省级行政权力事项。将316项省级行政权力事项调整由济南、青岛、烟台3市实施(第二批),将61项省级行政权力事项调整由济南、青岛、烟台以外的其他13个设区的市实施,将240项省级行政权力事项调整由青岛西海岸新区实施,将103项省级行政权力事项调整由国家级开发区实施。 二、认真做好行政权力事项的下放和衔接工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以及青岛西海岸新区和国家级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制定具体衔接方案,在本决定公布之日起60日内依照本决定完成相关行政权力事项办理的交接工作。在调整事项承接到位前,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继续做好受理、审核等工作,避免工作脱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以及青岛西海岸新区和国家级开发区管理机构实施相关行政权力事项,需要使用国家统一信息系统或者与国家有关部门进行业务对接的,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做好沟通与协调工作,避免因事项调整影响相关行政权力事项的顺利实施。 三、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以及青岛西海岸新区和国家级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组织领导,根据本决定及时调整相应的权责清单,制定并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对调整事项承接部门或者单位的监督,确保相关责任落实到位;对调整事项负有监管责任的部门或者单位,应当依法履行对相关事项的管理职责,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信用监管、“互联网+监管”等方式,提高监管效率,确保放得开、接得住、管得好。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对下放的行政权力事项的实施工作加强指导和监督,对委托实施的省级行政权力事项依法签订委托协议,并将受委托行政机关及其实施行政权力的内容予以公告;对直接下放的省级行政权力事项,采取随机抽查、专项评估、满意度调查等多种方式进行监督,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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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42号)
依据类别 -
制定机关 -
发文字号 -
依据内容  成立三年以上并具有二十名以上执业律师的合伙律师事务所,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可以在本所所在地的市、县以外的地方设立分所。设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的合伙律师事务所也可以在本所所在城区以外的区、县设立分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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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42号)
依据类别 -
制定机关 -
发文字号 -
依据内容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律师事务所的执业活动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监督律师事务所在开展业务活动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 (二)监督律师事务所执业和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三)监督律师事务所保持法定设立条件以及变更报批或者备案的执行情况; (四)监督律师事务所进行清算、申请注销的情况; (五)监督律师事务所开展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和上报年度执业总结的情况; (六)受理对律师事务所的举报和投诉; (七)监督律师事务所履行行政处罚和实行整改的情况; (八)司法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规定的其他职责。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在开展日常监督管理过程中,对发现、查实的律师事务所在执业和内部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应当对律师事务所负责人或者有关律师进行警示谈话,责令改正,并对其整改情况进行监督;对律师事务所的违法行为认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向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处罚建议;认为需要给予行业惩戒的,移送律师协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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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依据类别 -
制定机关 -
发文字号 -
依据内容 律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特别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一)违反规定接受委托、收取费用的;   (二)违反法定程序办理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住所、合伙人等重大事项的;   (三)从事法律服务以外的经营活动的;   (四)以诋毁其他律师事务所、律师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   (五)违反规定接受有利益冲突的案件的;   (六)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   (七)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   (八)对本所律师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律师事务所因前款违法行为受到处罚的,对其负责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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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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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机关 -
发文字号 -
依据内容 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制定本行政区域律师事务所的发展规划和有关政策,制定律师事务所管理的规范性文件; (二)掌握本行政区域律师事务所组织建设、队伍建设、制度建设和业务开展情况; (三)监督、指导下级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对律师事务所的专项监督检查和年度检查考核工作; (四)组织对律师事务所的表彰活动; (五)依法对律师事务所的严重违法行为实施吊销执业许可证的处罚,监督下一级司法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工作,办理有关行政复议和申诉案件; (六)办理律师事务所设立核准、变更核准或者备案、设立分所核准及执业许可证注销事项; (七)负责本行政区域律师事务所有关重大信息的公开工作;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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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依据类别 -
制定机关 -
发文字号 -
依据内容 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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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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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机关 -
发文字号 -
依据内容 司法行政机关依照《律师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律师事务所进行监督、指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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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42号)
依据类别 -
制定机关 -
发文字号 -
依据内容 律师事务所管理分所的情况,应当纳入司法行政机关对该所年度检查考核的内容;律师事务所对分所及其律师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由该所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律师事务所分所及其律师,应当接受分所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指导,接受分所所在地律师协会的行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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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依据类别 -
制定机关 -
发文字号 -
依据内容 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执业活动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改正;对当事人的投诉,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认为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向上级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处罚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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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42号)
依据类别 -
制定机关 -
发文字号 -
依据内容 律师事务所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依照《律师法》和有关法规、规章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律师事务所违反本办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条规定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依照《律师法》第五十条相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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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依据类别 -
制定机关 -
发文字号 -
依据内容 ...... 律师事务所因违反本法规定,在受到停业整顿处罚期满后二年内又发生应当给予停业整顿处罚情形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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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42号)
依据类别 -
制定机关 -
发文字号 -
依据内容 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掌握本行政区域律师事务所的执业活动和组织建设、队伍建设、制度建设的情况,制定加强律师工作的措施和办法; (二)指导、监督下一级司法行政机关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对律师事务所的专项监督检查工作,指导对律师事务所重大投诉案件的查处工作; (三)对律师事务所进行表彰; (四)依法定职权对律师事务所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对依法应当给予吊销执业许可证处罚的,向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处罚建议; (五)组织开展对律师事务所的年度检查考核工作; (六)受理、审查律师事务所设立、变更、设立分所、注销申请事项; (七)建立律师事务所执业档案,负责有关律师事务所的许可、变更、终止及执业档案信息的公开工作;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负有前款规定的有关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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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办理内容 办理期限 审查标准 办理结果
受理 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符合受理条件进行审查 4 符合受理条件 -
审核 审核受理申请机关报送的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 1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
决定 对申请人提交的全部材料审核 5 材料符合法定要求 -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山东省人民政府

地址:济南市历下区文化东路50号

电话:0531-51781827

行政诉讼

部门: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地址:济南市历下区历山路147号

电话:0531-81691000

受理条件

(五)律师事务所决定停办分所的; (六)分所执业许可证被依法吊销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 分所终止的,由分所设立许可机关注销分所执业许可证。分所终止的有关事宜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办理。

材料目录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材料介质(形式) 纸质材料份数 纸质材料规格 对应电子证照 材料提交方式 来源渠道 来源渠道说明 材料必要性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填报须知 受理标准 备注
设区的市司法局审查意见 原件 纸质版和电子版 1 A4 - 网上提交,窗口提交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127设区的市司法局审查意见无空白.jpg.jpg 127设区的市司法局审查意见无空白.jpg.jpg -
律师事务所注销申请书 原件 纸质版和电子版 1 A4 - 网上提交,窗口提交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128律师事务所注销申请书无空白.jpg.jpg 128律师事务所注销申请书无空白.jpg.jpg -
律师事务所(分所)终止作出的有效决定 原件 纸质版和电子版 1 - 网上提交,窗口提交 申请人自备 - 非必要 129合伙人会议就律师事务所(分所)终止作出的有效决议无空白.jpg.jpg 129合伙人会议就律师事务所(分所)终止作出的有效决议无空白.jpg.jpg -
律师事务所决定终止日之前的财务资产报告 原件 纸质版和电子版 1 - 网上提交,窗口提交 其他 会计师事务所等机构出具 必要 130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律师事务所决定终止日之前的财务资产审计报告无空白.jpg.jpg 130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律师事务所决定终止日之前的财务资产审计报告无空白.jpg.jpg -
律师事务所在省级以上报纸刊登清算公告的报刊 原件 纸质版和电子版 1 - 网上提交,窗口提交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131财产清算报告无空白.jpg.jpg 131财产清算报告无空白.jpg.jpg -
律全体合伙人对承担潜在执业风险责任的承诺书;国资所政府部门对承担潜在执业风险责任的承诺书;个人所负责人对承担潜在执业风险责任的承诺书;分所的总所出具的债权债务清结情况证明以及对分所的债务、潜在执业风险责任承担的承诺保证书。 原件 纸质版和电子版 1 - 网上提交,窗口提交 其他 省级以上报刊 必要 133承诺保证书无空白.jpg.jpg 133承诺保证书无空白.jpg.jpg -
对未办结业务处理情况的说明 原件 纸质版和电子版 1 - 网上提交,窗口提交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134对未办结业务处理情况的说明无空白.jpg.jpg 134对未办结业务处理情况的说明无空白.jpg.jpg -
业务档案、财务账簿、本所印章移交证明 原件 纸质版和电子版 1 - 网上提交,窗口提交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136业务档案、财务账簿、本所印章移交证明无空白.jpg.jpg 136业务档案、财务账簿、本所印章移交证明无空白.jpg.jpg -
注销律师事务所税务登记的证明文件 原件 纸质版和电子版 1 - 网上提交,窗口提交 政府部门核发 税务登记部门出具 必要 135注销律师事务所税务登记的证明文件.jpg.jpg 135注销律师事务所税务登记的证明文件无空白.jpg.jpg -
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正、副本,本所印章和全体律师执业证 原件 纸质版和电子版 1 - 网上提交,窗口提交 政府部门核发 省级司法行政部门核发 必要 137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无空白.jpg.jpg 137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正本无空白.jpg.jpg -

常见问题

  • 1

    问 : 律师事务所证丢失了,怎么提交材料?

    回答:律师事务所证丢失了,应提交在报纸公告的声明。
  • 2

    问 : 律师事务所终止的,由谁注销该律师事务所的执业证书?

    回答:律师事务所终止的,由颁发执业证书的部门注销该律师事务所的执业证书。
  • 3

    问 : 不能保持法定设立条件,经限期整改仍不符合条件的律师事务所是否应当终止?

    回答:是的

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号码: 0531-82083235

窗口咨询地址: 省级: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路9号山东省政务服务中心3楼B10号综合窗口电话:0531-82083235 济南:济南市历下区龙奥西路银丰财富广场B座3楼司法行政分厅3、4窗口 电话:0531-66608175 青岛:青岛市市南区福州南路17,27号 青岛市民中心 4楼T05号窗口电话: 0532-66200328 烟台:烟台市莱山区银海路46号烟台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A313窗口 电话:0535-6788895

投诉方式

投诉电话号码: 0531-820831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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