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审核(省级权限)

山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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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00011512300201

实施编码:11370000MB2853648E2000115123002

本事项由省政府(由省海洋局承办;已委托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会承办)提供服务

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办件类型 承诺件 到办事现场次数 0
实施主体 山东省海洋局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承诺办结时限 18 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20 工作日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联办机构 -
是否一次办好 事项版本 19
服务对象类型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 是否涉及中介服务
通办业务范围 -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行使层级 省级
是否支持快递申请 申请材料联系人 窦雪
申请材料收件人联系电话 0531-82083104 申请人材料邮寄地址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路9号山东省政务服务大厅三楼综合受理区C03窗口
网上办理深度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
事项状态 已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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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信息

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
办理方式 -
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 8:30-11:30,下午 1:00-5:00
办理地点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路9号山东省政务服务大厅三楼综合受理区 - C03窗口
审批结果名称 项目用岛的批复
审批结果类型 批文
审批结果送达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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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
依据类别 -
制定机关 -
发文字号 2009年12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依据内容 从事全国海岛保护规划确定的可利用无居民海岛的开发利用活动,应当遵守可利用无居民海岛保护和利用规划,采取严格的生态保护措施,避免造成海岛及其周边海域生态系统破坏。 开发利用前款规定的可利用无居民海岛,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项目论证报告、开发利用具体方案等申请文件,由海洋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 无居民海岛的开发利用涉及利用特殊用途海岛,或者确需填海连岛以及其他严重改变海岛自然地形、地貌的,由国务院审批。 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审查批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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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
依据类别 -
制定机关 -
发文字号 2009年12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依据内容 未经批准利用的无居民海岛,应当维持现状;禁止采石、挖海砂、采伐林木以及进行生产、建设、旅游等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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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审批办法》
依据类别 -
制定机关 -
发文字号 国海发〔2016〕25号
依据内容 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审批: (一)涉及利用领海基点所在海岛; (二)涉及利用国防用途海岛; (三)涉及利用国家级海洋自然保护区内海岛; (四)填海连岛或造成海岛自然属性消失的; (五)导致海岛自然地形、地貌严重改变或造成海岛岛体消失的。 (六)国务院规定的其他用岛。 上述规定以外的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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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
依据类别 -
制定机关 -
发文字号 2009年12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依据内容 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无居民海岛保护和开发利用的管理工作。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无居民海岛保护和开发利用管理的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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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国家海洋局关于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项目审理工作的意见》
依据类别 -
制定机关 -
发文字号 (国海规范〔2017〕1号)
依据内容 《国家海洋局关于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项目审理工作的意见》(国海规范〔2017〕1号)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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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财政部 国家海洋局印发<关于调整海域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标准>的通知》
依据类别 -
制定机关 -
发文字号 财综〔2018〕15号
依据内容 无居民海岛出让前,应确定无居民海岛等别、用岛类型和用岛方式,核算出让最低价,在此基础上对无居民海岛上的珍稀濒危物种、淡水、沙滩等资源价值进行评估,一并形成出让价。出让价作为申请审批出让和市场化出让底价的参考依据,不得低于最低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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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财政部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依据类别 -
制定机关 -
发文字号 财综〔2010〕44号
依据内容 第六条 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出让前应当由具有资产评估资格的中介机构对出让价款进行预评估,评估结果作为政府决策的参考依据。有关评估管理规定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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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
依据类别 -
制定机关 -
发文字号 2009年12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依据内容 第三十条 从事全国海岛保护规划确定的可利用无居民海岛的开发利用活动,应当遵守可利用无居民海岛保护和利用规划,采取严格的生态保护措施,避免造成海岛及其周边海域生态系统破坏。 开发利用前款规定的可利用无居民海岛,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项目论证报告、开发利用具体方案等申请文件,由海洋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 无居民海岛的开发利用涉及利用特殊用途海岛,或者确需填海连岛以及其他严重改变海岛自然地形、地貌的,由国务院审批。 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审查批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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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部分省级行政权力事项调整由济南、青岛、烟台市实施的决定》
依据类别 -
制定机关 -
发文字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20号
依据内容 附件《调整由济南、青岛、烟台市实施的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第40项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审核委托青岛西海岸新区管理委员会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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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
依据类别 -
制定机关 -
发文字号 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依据内容 第二十五条 海域使用权最高期限,按照下列用途确定: (一)养殖用海十五年; (二)拆船用海二十年; (三)旅游、娱乐用海二十五年; (四)盐业、矿业用海三十年; (五)公益事业用海四十年; (六)港口、修造船厂等建设工程用海五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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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依据类别 -
制定机关 -
发文字号 2007年4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2号公布201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自2019年5月15日起施行
依据内容 第十四条 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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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依据类别 -
制定机关 -
发文字号 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依据内容 第四十二条 第一款 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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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审批办法》
依据类别 -
制定机关 -
发文字号 国海发〔2016〕25号
依据内容 《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审批办法》(国海发〔2016〕25号)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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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
依据类别 -
制定机关 -
发文字号 2009年12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依据内容 第五条 第二款 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无居民海岛保护和开发利用的管理工作。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无居民海岛保护和开发利用管理的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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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
依据类别 -
制定机关 -
发文字号 2009年12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依据内容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对有居民海岛保护和开发、建设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一条 海洋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无居民海岛保护和合理利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海洋主管部门及其海监机构依法对海岛周边海域生态系统保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二条 海洋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有权要求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就海岛利用的有关问题作出说明,提供海岛利用的有关文件和资料;有权进入被检查单位和个人所利用的海岛实施现场检查。 检查人员在履行检查职责时,应当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有关单位和个人对检查工作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等;不得拒绝或者阻碍检查工作。 第四十三条 检查人员必须忠于职守、秉公执法、清正廉洁、文明服务,并依法接受监督。在依法查处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时,发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违法行为应当给予处分的,应当向其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提出处分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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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办理内容 办理期限 审查标准 办理结果
申请人申请 申请人按照要求向山东省政务服务大厅提交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申请材料。 申请人可选择通过快递邮寄、网上提交、窗口提交方式,向山东省政务服务大厅提交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申请材料。 -
受理部门受理 受理部门对照受理条件进行材料审查,核对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依据办事指南中材料清单逐一核对是否齐全,核对每个材料是否涵盖材料要求中涉及的内容和要素,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5 1.山东省政务服务大厅接收申请人报送的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申请材料。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作出是予以接件的决定;申请材料不全需补充完善的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向申请人下达补正材料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全部材料。2.山东省海洋局海域与海岛管理处收到项目用海申请材料后,对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申请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或申请材料不符合相关规定,应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
审核部门审核 山东省海洋局海域与海岛管理处按照规定开展初步审查、申请公示、业务审查、现场勘查、专家评审、征求意见、集体决策等工作,提出审核意见。 11 1.初步审查。海域与海岛管理处对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不符合要求的,要求修改完善。 2.申请公示。海域与海岛管理处对用岛申请进行公示(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视情况依法组织听证。 3.业务审查。海域与海岛管理处对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申请材料进行实质审查。 4.现场勘查。海域与海岛管理处结合实际情况组织现场勘查,并形成现场勘查书面材料。 5.专家评审。海域与海岛管理处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具体方案和论证报告进行评审,就开发利用具体方案是否科学合理、论证报告结论是否可信、项目用岛是否可行出具明确意见。经专家评审,认为用岛不可行的,将用岛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并书面告知理由。 4.征求意见。论证报告和开发利用具体方案通过专家评审并修改完善后,省海洋局征求有关部门、单位和设区市人民政府意见。涉及领海基点、国防用途海岛及其周边军事设施和舰艇航道安全等用岛,还应征求军事机关意见。 5.集体决策。海域与海岛管理处综合有关部门(单位)意见和专家评审结论,提出用岛审查意见,按程序报省海洋局局长办公会研究,作出同意用岛申请、退回重新审查或不同意用岛申请的决定。 6.使用金评估。经局长办公会审定同意用岛申请的,省海洋局委托中介机构开展无居民海岛使用金价格评估,并形成出让价。 -
审批决定 经局长办公会审定同意用岛申请的,省海洋局按程序将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申请呈报省政府批准。经省政府批准后,由省海洋局印发用岛批复文件;省政府不予批准的,书面答复申请人,说明理由。 5 审查重要申请材料是否完整及办理依据是否充足,复核审查意见及数据是否准确,确保按照政策法规有关规定办理,办理程序、办理结果正确。 -
决定书送达 山东省海洋局向申请人颁发项目用岛批复文件,并抄送有关部门、设区市人民政府。 2 山东省海洋局海域与海岛管理处通知申请人到山东省海洋局机关领取项目用岛批复文件,不能领取的通过邮寄送达。 -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山东省人民政府

地址:济南市历下区文化东路50号

电话:0531-51781827

行政诉讼

部门: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地址:济南市市中区英雄山路197号

电话:0531-82567000

受理条件

1.项目用岛属于省级人民政府审批权限;^2.用岛活动性质为非经营性;^3.地方政府已批准并公布拟开发利用无居民海岛的保护和利用规划;^4.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

材料目录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材料介质(形式) 纸质材料份数 纸质材料规格 对应电子证照 材料提交方式 来源渠道 来源渠道说明 材料必要性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填报须知 受理标准 备注
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申请函 原件 纸质版和电子版 3 A4 - 快递邮寄,网上提交,窗口提交 申请人自备 申请人自备 必要 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申请函(空白表格).docx.docx 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申请函(示例样表).docx.docx 申请人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 -
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申请书 原件 纸质版和电子版 5 A4 - 快递邮寄,网上提交,窗口提交 申请人自备 申请人自备,参照示例样表填写。 必要 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申请书(空白表格).docx.docx 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申请书(示例样表).docx.docx 按照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申请书格式填写,单位申请加盖印章,个人申请签字并加盖个人印章(或手印)。 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 -
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项目论证报告 原件 纸质版和电子版 3 A4 - 快递邮寄,网上提交,窗口提交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无居民海岛使用项目论证报告(空白表格).pdf.pdf 无居民海岛使用项目论证报告(示例样表).pdf.pdf 按照《关于印发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项目论证报告编写要求的通知》(国海规范〔2017〕5号)要求编制。带红章的页要求原件彩色扫描。 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 -
无居民海岛使用坐标图 原件 纸质版和电子版 5 A4 - 快递邮寄,网上提交,窗口提交 申请人自备 申请人自备,委托具有测量资质的单位绘制。 必要 无居民海岛使用坐标图(空白表格).doc.doc 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申请书(示例样表).docx.docx 无居民海岛使用的坐标图(包括位置图、分类型界址图、建筑物和设施布置图等3张图)。标注坐标、比例尺、方向、测量单位及测量人等内容。 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 -
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具体方案 原件 纸质版和电子版 3 A4 - 快递邮寄,网上提交,窗口提交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具体方案(空白表格).jpg.jpg 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具体方案(示例样表).jpg.jpg 按照《关于印发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具体方案编写要求的通知》(国海规范〔2017〕4号)要求编制。带红章的页要求原件彩色扫描。 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 -
用岛性质为非经营性的相关证明材料 原件 纸质版和电子版 3 A4 - 快递邮寄,网上提交,窗口提交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用岛性质为非经营性的相关证明材料(空白表格).docx.docx 用岛性质为非经营性的相关证明材料(示例样表).docx.docx 用岛项目为非经营性开发利用无居民海岛活动时提供;申请人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 -
利益相关者解决协议或方案 原件和复印件 纸质版和电子版 3 A4 - 快递邮寄,网上提交,窗口提交 申请人自备 - 非必要 利益相关者解决方案或协议(空白表格).docx.docx 利益相关者解决方案或协议(示例样表).docx.docx 仅限存在利益相关者的提供,需要申请人与利益相关者协调一致,涉及的利益相关者均应签订解决协议。 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 -
营业执照
营业执照
复印件 数据共享(系统自动获取,如数据不全则需申请者提交) 3 A4 营业执照 部门共享核验,快递邮寄,网上提交,窗口提交 政府部门核发 市场监管部门核发,系统自动获取,如数据不全则需申请人提交。 非必要 营业执照(空白表格).pdf.pdf 营业执照(示例样表).pdf.pdf 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申请人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 -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个人身份证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个人身份证
复印件 数据共享(系统自动获取,如数据不全则需申请者提交) 3 A4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部门共享核验,快递邮寄,网上提交,窗口提交 政府部门核发 公安部门核发,系统自动获取,如数据不全则需申请者提交。 必要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个人身份证(空白表格).pdf.pdf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个人身份证(示例样表).pdf.pdf 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法人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交本人身份证明。申请人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 -
授权委托书 原件 纸质版和电子版 5 A4 - 快递邮寄,网上提交,窗口提交 申请人自备 - 非必要 授权委托书(空白表格).docx.docx 授权委托书(示例样表).docx.docx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办理时提交,应当明确代理权限;申请人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 -
受委托人身份证
受委托人身份证
复印件 数据共享(系统自动获取,如数据不全则需申请者提交) 2 A4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部门共享核验,快递邮寄,网上提交,窗口提交 政府部门核发 公安部门核发,系统自动获取,如数据不全则需申请人提交。 非必要 受委托人身份证(空白表格).pdf.pdf 受委托人身份证(示例样表).pdf.pdf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办理时,提交代理人本人身份证明;申请人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 -

常见问题

  • 1

    问 : 哪些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项目由省政府审批?

    回答: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审批:(一)涉及利用领海基点所在海岛;(二)涉及利用国防用途海岛;(三)涉及利用国家级海洋自然保护区内海岛;(四)填海连岛或造成海岛自然属性消失的;(五)导致海岛自然地形、地貌严重改变或造成海岛岛体消失的;(六)国务院规定的其他用岛。上述规定以外的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号码: 0531-82083104;0531-51791589

窗口咨询地址: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路9号山东省政务服务大厅三楼综合受理区C03窗口;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舜耕路48号山东省海洋局海域海岛处701办公室

投诉方式

投诉电话号码: 0531-51791616

窗口投诉地址: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舜耕路48号山东省海洋局办公室

收费信息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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