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体器官移植执业医师注册(新办)
基本编码:00012312900001
实施编码:11370000MB2849032C2000123129000
本事项由省卫生健康委(省中医药局)提供服务
基本信息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 实施主体 |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
| 承诺办结时限 | 15 工作日 | 法定办结时限 | 20 工作日 | |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联办机构 | - | |
| 是否一次办好 | 否 | 事项版本 | 9 | |
| 服务对象类型 | 自然人 | 是否涉及中介服务 | 否 | |
| 通办业务范围 | -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
| 行使层级 | 省级 | |||
| 是否支持快递申请 | 是 | 申请材料联系人 | 窗口 | |
| 申请材料收件人联系电话 | 0531-82083255 | 申请人材料邮寄地址 | 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路9号山东省政务服务中心1号楼4层西厅423房间 | |
| 网上办理深度 |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 | |||
| 事项状态 | 已发布 | |||
办理信息
| 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 | 是 |
| 办理方式 | - |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 办理地点 | 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路9号山东省政务服务中心1号楼4层西厅423房间 |
| 审批结果名称 | 执业医师证(备注栏中加注人体器官移植医师) |
| 审批结果类型 | 证照 |
| 审批结果送达方式 | 窗口领取 |
设定依据
| 依据名称 |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 |
| 依据类别 | - |
| 制定机关 | - |
| 发文字号 | -- |
| 依据内容 | 人体器官移植医师执业资格认定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 |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 |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 |
| 依据类别 | - |
| 制定机关 | - |
| 发文字号 | -- |
| 依据内容 | 注册的执业范围内,按照有关规范进行医学诊查、疾病调查、医学处置、出具相应的医学证明文件,选择合理的医疗、预防、保健方案; |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 |
| 依据名称 |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人体器官移植医师培训与认定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的通知》(国卫医发〔2016〕49号) |
| 依据类别 | - |
| 制定机关 | - |
| 发文字号 | -- |
| 依据内容 | 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人体器官移植医师的执业资格认定,监督和指导辖区内培训基地的培训和考核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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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 |
| 依据类别 | - |
| 制定机关 | - |
| 发文字号 | -- |
| 依据内容 | 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申请注册。医疗卫生机构可以为本机构中的申请人集体办理注册手续。除有本法规定不予注册的情形外,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准予注册,将注册信息录入国家信息平台,并发给医师执业证书。医师执业注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制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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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名称 |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人体器官移植医师培训与认定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的通知》(国卫医发〔2016〕49号) |
| 依据类别 | - |
| 制定机关 | - |
| 发文字号 | -- |
| 依据内容 | 本办法所称人体器官移植医师,是指在人体器官移植医师培训基地完成培训,经培训基地或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的第三方考核合格后,获得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认定、取得相应人体器官移植医师执业资格并注册,能够独立开展相应人体器官移植手术的执业医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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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 |
| 依据类别 | - |
| 制定机关 | - |
| 发文字号 | -- |
| 依据内容 | 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卫生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卫生服务。医师经相关专业培训和考核合格,可以增加执业范围。法律、行政法规对医师从事特定范围执业活动的资质条件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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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 |
| 依据类别 | - |
| 制定机关 | - |
| 发文字号 | -- |
| 依据内容 | 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医师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医师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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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名称 |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 |
| 依据类别 | - |
| 制定机关 | - |
| 发文字号 | -- |
| 依据内容 | “医疗机构从事人体器官移植,应当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记。医疗机构从事人体器官移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相适应的执业医师和其他医务人员; (二)有满足人体器官移植所需要的设备、设施; (三)有由医学、法学、伦理学等方面专家组成的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与伦理委员会,该委员会中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医学专家不超过委员人数的1/4; (四)有完善的人体器官移植质量监控等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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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山东省人民政府
地址:济南市历下区文化东路50号
电话:0531-51781827
行政诉讼
部门: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历山路147号
电话:0531-81691000
受理条件
-
材料目录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材料介质(形式) | 纸质材料份数 | 纸质材料规格 | 对应电子证照 | 材料提交方式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必要性 | 空白表格 | 示例样表 | 填报须知 | 受理标准 | 备注 |
| 医师执业证书 | 原件 | 纸质版和电子版 | 1 | A4 | - | 窗口提交 | 申请人自备 | -- | 必要 | 《医师资格证书》(空白表格).jpg | 《医师资格证书》(示例样表).jpg | - | - | -- |
| 山东省人体器官移植医师资格认定申请表 | 原件和复印件 | 纸质 | 1 | A4 | - | 窗口提交 | 申请人自备 | -- | 必要 | 山东省人体器官移植医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空白表格).doc | 山东省人体器官移植医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示例样表).doc | - | - | -- |
常见问题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