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体器官移植执业医师注册(新办)
基本编码:00012312900001
实施编码:11370000MB2849032C2000123129000
本事项由省卫生健康委(省中医药局)提供服务
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实施主体 |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
承诺办结时限 | 15 工作日 | 法定办结时限 | 20 工作日 |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联办机构 | - | |
是否一次办好 | 否 | 事项版本 | 8 | |
服务对象类型 | 自然人 | 是否涉及中介服务 | 否 | |
通办业务范围 | -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
行使层级 | 省级 | |||
是否支持快递申请 | 是 | 申请材料联系人 | 窗口 | |
申请材料收件人联系电话 | 0531-82083255 | 申请人材料邮寄地址 | 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路9号山东省政务服务中心1号楼4层西厅423房间 | |
网上办理深度 |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 | |||
事项状态 | 已发布 |
办理信息
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 | 是 |
办理方式 | -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办理地点 | 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路9号山东省政务服务中心1号楼4层西厅423房间 - |
审批结果名称 | 执业医师证(备注栏中加注人体器官移植医师) |
审批结果类型 | 证照 |
审批结果送达方式 | 窗口领取 |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 |
依据类别 | - |
制定机关 | - |
发文字号 | - |
依据内容 | 注册的执业范围内,按照有关规范进行医学诊查、疾病调查、医学处置、出具相应的医学证明文件,选择合理的医疗、预防、保健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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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人体器官移植医师培训与认定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的通知》(国卫医发〔2016〕49号) |
依据类别 | - |
制定机关 | - |
发文字号 | - |
依据内容 | 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人体器官移植医师的执业资格认定,监督和指导辖区内培训基地的培训和考核工作。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 |
依据类别 | - |
制定机关 | - |
发文字号 | - |
依据内容 | 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申请注册。医疗卫生机构可以为本机构中的申请人集体办理注册手续。除有本法规定不予注册的情形外,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准予注册,将注册信息录入国家信息平台,并发给医师执业证书。医师执业注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制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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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人体器官移植医师培训与认定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的通知》(国卫医发〔2016〕49号) |
依据类别 | - |
制定机关 | - |
发文字号 | - |
依据内容 | 本办法所称人体器官移植医师,是指在人体器官移植医师培训基地完成培训,经培训基地或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的第三方考核合格后,获得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认定、取得相应人体器官移植医师执业资格并注册,能够独立开展相应人体器官移植手术的执业医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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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 |
依据类别 | - |
制定机关 | - |
发文字号 | - |
依据内容 | 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卫生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卫生服务。医师经相关专业培训和考核合格,可以增加执业范围。法律、行政法规对医师从事特定范围执业活动的资质条件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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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 |
依据类别 | - |
制定机关 | - |
发文字号 | - |
依据内容 | 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医师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医师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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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 |
依据类别 | - |
制定机关 | - |
发文字号 | - |
依据内容 | “医疗机构从事人体器官移植,应当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记。医疗机构从事人体器官移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相适应的执业医师和其他医务人员; (二)有满足人体器官移植所需要的设备、设施; (三)有由医学、法学、伦理学等方面专家组成的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与伦理委员会,该委员会中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医学专家不超过委员人数的1/4; (四)有完善的人体器官移植质量监控等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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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人体器官移植医师培训与认定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的通知》 |
依据类别 | - |
制定机关 | - |
发文字号 | - |
依据内容 |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由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认定人体器官移植医师执业资格: (一)持有《医师执业证书》,执业类别为临床,执业范围为外科或儿科(小儿外科方向),执业地点为三级医院; (二)近3年未发生二级以上负完全责任或主要责任的医疗事故,无违反医疗卫生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伦理原则和人体器官移植技术管理规范的行为; (三)取得主治医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有5年以上人体器官移植临床工作经验或8年以上相关外科或小儿外科临床工作经验; (四)经培训基地培训并考核合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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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 |
依据类别 | - |
制定机关 | - |
发文字号 | - |
依据内容 | 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申请注册。医疗卫生机构可以为本机构中的申请人集体办理注册手续。除有本法规定不予注册的情形外,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准予注册,将注册信息录入国家信息平台,并发给医师执业证书。医师执业注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制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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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人体器官移植医师培训与认定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的通知》 |
依据类别 | - |
制定机关 | - |
发文字号 | - |
依据内容 | 经认定取得相关专业人体器官移植医师执业资格的,由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医师执业证书》中注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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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 |
依据类别 | - |
制定机关 | - |
发文字号 | - |
依据内容 | 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医师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医师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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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人体器官移植医师培训与认定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的通知》 |
依据类别 | - |
制定机关 | - |
发文字号 | - |
依据内容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认定人体器官移植医师执业资格: (一)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申请之日尚未重新注册的; (三)受暂停医师执业活动行政处罚,申请之日在暂停医师执业活动期内的; (四)不符合培训条件,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培训资格的; (五)除第二十四条规定情形外,未经培训基地培训或考核不合格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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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人体器官移植医师培训与认定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的通知》 |
依据类别 | - |
制定机关 | - |
发文字号 | - |
依据内容 | 参培医师应当按照人体器官移植医师培训大纲和教材的要求,完成以下学习任务: (一)完成人体器官移植相关基础课程,包括人体器官移植相关法律法规、伦理、解剖、免疫、生理、病理、药理、人体器官移植外科技术以及人体器官移植合并症和术后并发症的诊断和处理等; (二)参加肝脏、肾脏、心脏、肺脏、胰腺、小肠移植培训的医师应当在培训导师指导下参与完成的相应移植手术数量分别不少于10例、15例、5例、5例、1例、1例,参与管理的病例数量不少于15例、20例、8例、8例、2例、2例; (三)参培医师应当在培训导师指导下至少参与完成5例公民逝世后捐献器官的获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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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人体器官移植医师培训与认定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的通知》 |
依据类别 | - |
制定机关 | - |
发文字号 | - |
依据内容 | 培训基地负责对申请人体器官移植执业资格的医师进行培训。培训内容包括人体器官捐献与移植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要求、伦理道德教育、人体器官移植技术理论知识及临床实践技能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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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人体器官移植医师培训与认定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的通知》 |
依据类别 | - |
制定机关 | - |
发文字号 | - |
依据内容 | 医师申请人体器官移植医师执业资格,应当参加培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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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 |
依据类别 | - |
制定机关 | - |
发文字号 | - |
依据内容 | “医疗机构从事人体器官移植,应当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记。医疗机构从事人体器官移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相适应的执业医师和其他医务人员; (二)有满足人体器官移植所需要的设备、设施; (三)有由医学、法学、伦理学等方面专家组成的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与伦理委员会,该委员会中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医学专家不超过委员人数的1/4; (四)有完善的人体器官移植质量监控等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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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 |
依据类别 | - |
制定机关 | - |
发文字号 | - |
依据内容 | 国家实行医师定期考核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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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人体器官移植医师培训与认定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的通知》 |
依据类别 | - |
制定机关 | - |
发文字号 | - |
依据内容 | 对于人体器官移植医师执业资格不予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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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人体器官移植医师培训与认定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的通知》 |
依据类别 | - |
制定机关 | - |
发文字号 | - |
依据内容 | 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对人体器官移植医师执业资格认定的申请进行审核。申请材料齐全的,应当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不能作出决定的,经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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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人体器官移植医师培训与认定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的通知》(国卫医发〔2016〕49号) |
依据类别 | - |
制定机关 | - |
发文字号 | - |
依据内容 | 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人体器官移植医师的执业资格认定,监督和指导辖区内培训基地的培训和考核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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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人体器官移植医师培训与认定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的通知》 |
依据类别 | - |
制定机关 | - |
发文字号 | - |
依据内容 | 本办法公布前已经从事人体器官移植工作,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执业医师,可以直接向所在地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提出认定申请。其认定期限见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符合条件的,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予以认定,并在《医师执业证书》中注明。 (一)执业地点为具有相应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的医院,具有副主任医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近8年连续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相关专业临床工作; (三)近5年累计以手术医师实施移植手术达到规定数量且移植器官生存率符合国家有关技术管理规范。 1. 申请肝脏移植医师执业资格认定的,近5年累计以手术医师实施肝脏移植手术应当不少于30例; 2. 申请肾脏移植医师执业资格认定的,近5年累计以手术医师实施肾脏移植手术应当不少于50例; 3. 申请心脏、肺脏移植医师执业资格认定的,近5年累计以手术医师实施心脏、肺脏移植手术应当各不少于5例; 4. 申请小肠、胰腺移植医师执业资格认定的,近5年累计以手术医师实施小肠、胰腺移植手术应当各不少于2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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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人体器官移植医师培训与认定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的通知》(国卫医发〔2016〕49号) |
依据类别 | - |
制定机关 | - |
发文字号 | - |
依据内容 | 本办法所称人体器官移植医师,是指在人体器官移植医师培训基地完成培训,经培训基地或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的第三方考核合格后,获得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认定、取得相应人体器官移植医师执业资格并注册,能够独立开展相应人体器官移植手术的执业医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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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 |
依据类别 | - |
制定机关 | - |
发文字号 | - |
依据内容 | 家制定医师培养规划,建立适应行业特点和社会需求的医师培养和供需平衡机制,统筹各类医学人才需求,加强全科、儿科、精神科、老年医学等紧缺专业人才培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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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 |
依据类别 | - |
制定机关 | - |
发文字号 | - |
依据内容 | “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人体器官移植的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人体器官移植的监督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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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 |
依据类别 | - |
制定机关 | - |
发文字号 | - |
依据内容 | 第二十七条 医疗机构未办理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记,擅自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实施人体器官移植手术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对人体器官捐献人进行医学检查或者未采取措施,导致接受人因人体器官移植手术感染疾病的,依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医务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泄露人体器官捐献人、接受人或者申请人体器官移植手术患者个人资料的,依照《执业医师法》或者国家有关护士管理的规定予以处罚。 违反本条例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收取费用的,依照价格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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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
依据类别 | - |
制定机关 | - |
发文字号 | - |
依据内容 | 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或者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有关规定,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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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 |
依据类别 | - |
制定机关 | - |
发文字号 | - |
依据内容 | 医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照职责分工暂停其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 (一)未经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与伦理委员会审查同意摘取人体器官的; (二)摘取活体器官前未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履行说明、查验、确认义务的; (三)对摘取器官完毕的尸体未进行符合伦理原则的医学处理,恢复尸体原貌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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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 》 |
依据类别 | - |
制定机关 | - |
发文字号 | - |
依据内容 | 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医务人员参与尸体器官捐献人的死亡判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照职责分工暂停其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 第三十一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人体器官移植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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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
依据类别 | - |
制定机关 | - |
发文字号 | - |
依据内容 | 不正当手段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由发给证书的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吊销;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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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人体器官移植医师培训与认定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的通知》 |
依据类别 | - |
制定机关 | - |
发文字号 | - |
依据内容 | 人体器官移植医师取得执业资格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据《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等规定,由所在地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撤销或者注销: (一)连续3年未开展人体器官移植临床工作的; (二)《医师执业证书》被吊销、撤销或注销的; (三)医师定期考核不合格的; (四)医师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 (五) 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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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人体器官移植医师培训与认定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的通知》 |
依据类别 | - |
制定机关 | - |
发文字号 | - |
依据内容 | 培训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取消指定,该培训基地不再承担培训工作: (一)不符合《人体器官移植医师培训基地基本要求》,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培训基地资格; (二)发生违反《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 (三)未能按照本办法要求有效开展培训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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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 |
依据类别 | - |
制定机关 | - |
发文字号 | - |
依据内容 | 违反本条例规定,买卖人体器官或者从事与买卖人体器官有关活动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照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交易额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医疗机构参与上述活动的,还应当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由原登记部门撤销该医疗机构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记,该医疗机构3年内不得再申请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记;医务人员参与上述活动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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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 |
依据类别 | - |
制定机关 | - |
发文字号 | - |
依据内容 | 人体器官移植医师执业资格认定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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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山东省人民政府
地址:济南市历下区文化东路50号
电话:0531-51781827
行政诉讼
部门: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历山路147号
电话:0531-81691000
受理条件
-
材料目录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材料介质(形式) | 纸质材料份数 | 纸质材料规格 | 对应电子证照 | 材料提交方式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必要性 | 空白表格 | 示例样表 | 填报须知 | 受理标准 | 备注 |
医师执业证书 | 原件 | 纸质版和电子版 | 1 | A4 | - | 窗口提交 | 申请人自备 | - | 必要 | 《医师资格证书》(空白表格).jpg | 《医师资格证书》(示例样表).jpg | - | - | - |
山东省人体器官移植医师资格认定申请表 | 原件和复印件 | 纸质 | 1 | A4 | - | 窗口提交 | 申请人自备 | - | 必要 | 山东省人体器官移植医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空白表格).doc | 山东省人体器官移植医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示例样表).doc | - | - | - |
常见问题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