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经济普查违法行为举报有功的个人给予奖励

山东省
温馨提示:点击此处切换办理站点

基本编码:37083400400101

实施编码:11370000004502016L2370834004001

本事项由山东省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服务

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行政奖励 权力来源 上级授权
办件类型 承诺件 到办事现场次数 0
实施主体 山东省统计局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承诺办结时限 14 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20 工作日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联办机构 -
是否一次办好 事项版本 12414
服务对象类型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是否涉及中介服务
通办业务范围 -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快递申请
行使层级 省级
是否支持快递申请 申请材料联系人 -
申请材料收件人联系电话 - 申请人材料邮寄地址 -
网上办理深度 互联网咨询
事项状态 已发布
查看全部

办理信息

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
办理方式 自办件
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00-5:00
办理地点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四路158号山东省统计局605室 -
审批结果名称 奖励告知书
审批结果类型 其他
审批结果送达方式 -
查看全部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
依据类别 行政法规
制定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发文字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2号
依据内容 第三十七条 各级经济普查机构应当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各界对经济普查中单位和个人违法行为的检举和监督,并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原文下载地址 点击查看
依据名称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
依据类别 行政法规
制定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发文字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2号
依据内容 第三十七条 各级经济普查机构应当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各界对经济普查中单位和个人违法行为的检举和监督,并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原文下载地址 点击查看
依据名称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
依据类别 行政法规
制定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发文字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2号
依据内容 第三十七条 各级经济普查机构应当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各界对经济普查中单位和个人违法行为的检举和监督,并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原文下载地址 点击查看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办理内容 办理期限 审查标准 办理结果
决定 对举报人进行奖励 2 举报属实 通知举报人
审批 对奖励申请进行审批 10 申请材料真实准确 确定是否奖励
受理 举报人提出申请 2 举报情况属实 确定是否受理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山东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山东省济南市泉城路319号

电话:0531-86132980

行政诉讼

部门:济南市高中区人民法院

地址:山东省济南市英雄山路197号

电话:0531-86051403

受理条件

对于实名举报,属于经济普查当期普查对象的违法违纪行为予以统计执法核实

材料目录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材料介质(形式) 纸质材料份数 纸质材料规格 对应电子证照 材料提交方式 来源渠道 来源渠道说明 材料必要性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填报须知 受理标准 备注
对经济普查违法行为举报有功的个人给予奖励申请表 原件 纸质版和电子版 5 A4 - 快递邮寄 其他 由举报申请人在平台网站自行下载 必要 对经济普查违法行为举报有功的个人给予奖励(空白表格).docx 对经济普查违法行为举报有功的个人给予奖励(示例样表).docx - 由举报人实名举报 -

常见问题

  • 1

    问 : 经济普查的处罚规定有哪些

    回答:《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第三十五条 地方、部门、单位的领导人自行修改经济普查资料、编造虚假数据或者强令、授意经济普查机构、经济普查人员篡改经济普查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的,依法给予处分,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通报。经济普查人员参与篡改经济普查资料、编造虚假数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依法给予处分,或者建议有关部门、单位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六条 经济普查对象(个体经营户除外)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一)拒绝或者妨碍接受经济普查机构、经济普查人员依法进行的调查的;(二)提供虚假或者不完整的经济普查资料的;(三)未按时提供与经济普查有关的资料,经催报后仍未提供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体经营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权责清单

查看

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号码: 0531-51751645

窗口咨询地址: 山东省统计局济南市市中区经四路158号普查楼202 山东省统计局济南市市中区经四路158号普查楼202室

投诉方式

投诉电话号码: 0531-51751645

窗口投诉地址: 山东省统计局济南市市中区经四路158号普查楼202 山东省统计局济南市市中区经四路158号办公楼611室

收费信息

不收费

指南查看与下载

办事指南.pdf下载到本地

手机扫码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