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价格干预范围事项提价申报
基本编码:37100401800101
实施编码:1137000000450240312371004018001
本事项由价格处提供服务
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 其他权力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实施主体 |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
承诺办结时限 | 7 工作日 | 法定办结时限 | 20 工作日 |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否 | 联办机构 | - | |
是否一次办好 | 是 | 事项版本 | 12408 | |
服务对象类型 | 自然人,企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其他组织 | 是否涉及中介服务 | 否 | |
通办业务范围 | - | 办理形式 | 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
行使层级 | 省级 | |||
网上办理深度 |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互联网电子证照反馈 | |||
事项状态 | 已发布 |
办理信息
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 | 是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按国家规定执行) |
办理地点 |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省府前街1号综合楼8号 - |
审批结果名称 | 出具临时价格干预事项是否准予提价的复函 |
审批结果类型 | 批文 |
审批结果送达方式 | - |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 《非常时期落实价格干预措施和紧急措施暂行办法》 |
依据类别 | 部门规章 |
制定机关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发文字号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5号 |
依据内容 | 第三条 依据《价格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价格干预措施包括限定差价率或者利润率、规定限价、实行提价申报制度和调价备案制度。价格干预措施适用于价格显著上涨或者有可能显著上涨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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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非常时期落实价格干预措施和紧急措施暂行办法》 |
依据类别 | 部门规章 |
制定机关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发文字号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5号 |
依据内容 | 第三条 依据《价格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价格干预措施包括限定差价率或者利润率、规定限价、实行提价申报制度和调价备案制度。价格干预措施适用于价格显著上涨或者有可能显著上涨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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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
依据类别 | 法律 |
制定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发文字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十二号 |
依据内容 | 第三十条 当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显著上涨或者有可能显著上涨,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部分价格采取限定差价率或者利润率、规定限价、实行提价申报制度和调价备案制度等干预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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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期限 | 审查标准 | 办理结果 |
告知 | 复函作出决定 | 2 | 根据合规性审核决定,起草复函作出同意提价或部分提价或不予提价的决定 | 受理经营者提价后,有异议的,在3个工作日内告知,出具告知书,发送给申请人;逾期未告知的,视同对经营者提价无异议。 |
审查 | 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 4 | 1、经复核后对照相关政策规定,提出是否符合提价的初步意见; 2、需要进行价格成本调查的,进入价格成本调查程序,根据价格成本调查意见或报告提出申请提价的商品或服务是否符合提价的初步意见; 3、如特别需要,将申请提价的商品或服务的初步意见,提交专题会议审议,根据审议决定制作相关文书。 | 1、对通过合规性审核同意提价的,起草相关文书复函; 2、对部分通过合规性审核的,起草相关文书对部分商品或服务作出准予提价复函; 3、对不符合提价政策规定的,起草相关文书,提出不予提价复函。 |
受理 | 对材料是否齐全、填写无误、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 | 1 | 内容有效合规性 | 经审核,对材料齐全、填写无误、符合法定形式的材料出具材料受理凭证。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能当场补正的告知申请人当场补正,并予以协助。不能当场补正的,做出补正材料通知单,列明需补正的材料内容、补正期限以及逾期不补正作退件处理的规定。 |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山东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十路15743号;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38号
电话:0531-86132980;010-68502000
行政诉讼
部门: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历山路147号
电话:0531-12368
受理条件
符合《非常时期落实价格干预措施和紧急措施暂行办法》(2003年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5号)第三条规定情形。即“第三条依据《价格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价格干预措施包括限定差价率或者利润率、规定限价、实行提价申报制度和调价备案制度。价格干预措施适用于价格显著上涨或者有可能显著上涨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 行政相对人应具备的条件:实施临时提价申报的商品和服务的经营者。 材料需具备的条件:现行价格、拟提价格、提价幅度以及相关生产经营成本材料。
材料目录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材料介质(形式) | 纸质材料份数 | 纸质材料规格 | 对应电子证照 | 材料提交方式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必要性 | 空白表格 | 示例样表 | 填报须知 | 受理标准 | 备注 |
提价申请书面报告 | 原件或复印件 | 纸质 | 2 | A4 | - | 窗口提交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提价申请书面报告.doc | 提价申请书面报告.pdf | - | 1、内容真实准确;2、符合国家规定 | - |
常见问题
问 : 《书面提价申请报告》应包括的内容
回答:一、基本情况。包括企业名称、地点、规模、产权隶属关系及近三年生产经营情况。 二、生产情况。包括生产的主要产品、产量、销售量、销售收入、利润、纳税等。 三、价格情况。包括现行价格及在同行业中的水平、拟调价格及在同行业中的水平、提价幅度及总额、提价后对企业和市场的影响分析等。 四、提价理由。包括原材料、人工成本、财务费用等实际成本费用变化、对比分析及企业认为应当提价的其它理由和依据。问 : 临时价格干预措施实施权限?
回答:根据《价格法》规定,当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显著上涨或者有可能显著上涨,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部分价格采取限定差价率或者利润率、规定限价、实行提价申报制度和调价备案制度等干预措施。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采取前款规定的干预措施,应当报国务院备案。问 : 什么情况会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
回答:临时价格干预措施只适用于在突发公共事件、严重自然灾害、战争、通货膨胀等非常时期,当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显著上涨或者有可能显著上涨,影响经济发展和国民经济正常运行时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