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保人员因病、特殊工种提前退休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资格确认
基本编码:37071400300201
实施编码:11370100004188784H3370714003002
本事项由局养老处提供服务
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 行政确认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实施主体 | 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
承诺办结时限(工作日) | 20 工作日 | 法定办结时限(工作日) | 20 工作日 | |
承办机构 | 局养老处 | 联办机构 | - | |
是否一次办好 | 是 | 事项版本 | 12410 |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 否 |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企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其他组织 | 是否涉及中介服务 | 否 | |
通办范围 | - | 办理形式 | 网上办理,窗口办理 | |
行使层级 | 市级 | 权限划分 | - |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否 | 材料邮寄收件人 | - | |
材料收件人联系电话 | - | 材料邮寄收件地址 | - | |
行使内容 | - | |||
网上办理深度 |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 | |||
事项状态 | 已发布 |
办理信息
是否公示 | 是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数量限制 | -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办理地点 |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街9号济南市政务服务中心2楼1-4号综合窗口受理 - 1-4号 |
办理结果名称 | 办理退休核准手续 |
办理结果类型 | 无 |
送达方式 | null |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 《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 |
依据类别 | 其他规范性文件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
发布令号(文号) | 劳社部发〔1999〕8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一、要严格执行国家关于退休年龄的规定,坚决制止违反规定提前退休的行为 。 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以下称特殊工种)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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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
依据类别 | 其他规范性文件 |
制定机关 | 山东省人民政府 |
发布令号(文号) | 鲁政发〔2006〕92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六、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从2006年1月1日起,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规模由11%调整为8%,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单位缴费不再划入个人账户。同时,进一步完善鼓励职工参保缴费的激励约束机制,调整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从2006年1月1日起,实行新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 (一)《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鲁政发〔1997〕109号)实施后参加工作、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满15年的人员,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退休时上年度省或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本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按国务院的规定执行(《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表》见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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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 |
依据类别 | 其他规范性文件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
发布令号(文号) | 劳社部发〔1999〕8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一、要严格执行国家关于退休年龄的规定,坚决制止违反规定提前退休的行为 。 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以下称特殊工种)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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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 |
依据类别 | 其他规范性文件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发布令号(文号) | 国发〔2005〕38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六、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为与做实个人账户相衔接,从2006年1月1日起,个人账户的规模统一由本人缴费工资的11%调整为8%,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单位缴费不再划入个人账户。同时,进一步完善鼓励职工参保缴费的激励约束机制,相应调整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实施后参加工作、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的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根据职工退休时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本人退休年龄、利息等因素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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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
依据类别 | 法律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发布令号(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六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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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时限 | 审批标准 | 办理结果 |
办结 | 办理完成 | 1 | 国家规定 | 办结完成 |
公示 | 公示结果 | 5 | 国家规定 | 公示期满无异议 |
办理 | 审查是否符合条件 | 10 | 国家规定 | 审核通过 |
申请受理 | 材料是否齐全,信息是否完整 | 4 |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 | 受理通过 |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济南市司法局
地址:济南市历下区龙奥西路1号银丰财富广场B座3楼行政复议中心001、002窗口
电话:0531-68967465;0531-68967466
行政诉讼
部门:历下区人民法院,天桥区人民法院,济阳区人民法院,商河县人民法院
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历山路147号,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无影山中路110号,山东省济阳区新元大街9号,山东省济南市商河县鑫源路10号
电话:0531-81691023,0531-85964855,0531-58296973,0531-84865768
受理条件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职工,因病或符合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条件
材料目录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材料介质(形式) | 纸质材料份数 | 纸质材料规格 | 对应电子证照 | 提交方式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必要性 | 空白表格 | 示例样表 | 填报须知 | 受理标准 | 备注 |
企业养老保险参保人员退休申请表 | 原件 | 纸质 | 1 | A4型纸 | - | - | - | 登录政府服务网下载空白表格,填写表格后提交 | 必要 | 企业养老保险参保人员退休申请表(空白表格).docx | 提前退休申请.png | - | - | - |
特殊工种职工办理提前退休的需提供单位内部公示材料 | 复印件 | 纸质版和电子版 | 1 | A4 | - | - | - | 登录政府服务网下载空白表格,填写表格后提交 | 必要 | 特殊工种退休双公示材料.doc | 特殊工种退休双公示材料.doc | - | - | - |
职工档案 | 原件 | 无 | 1 | 符合《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档案管理规定 | - | - | - | 职工档案由所在企业的劳动(组织人事)职能机构管理。 | 必要 | 职工档案.png | 职工档案.png | - | - | - |
常见问题
问 : 符合特殊工种办理退休的条件是什么?
回答: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工人,无论现在或过去从事这类工作,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以按照《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 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办理退休:(一)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十年的;(二)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累计满九年的;(三)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累计满八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