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国人、港澳台居民、华侨结婚登记
基本编码:37071102200101
实施编码:1137010300419042X14370711022001
本事项由市中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提供服务
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 行政确认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1 | |
实施主体 | 济南市市中区民政局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
承诺办结时限 | 当场 | 法定办结时限 | 当场 |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联办机构 | - | |
是否一次办好 | 是 | 事项版本 | 12429 | |
服务对象类型 | 自然人 | 是否涉及中介服务 | 否 | |
通办业务范围 | -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
行使层级 | 县级 | |||
是否支持快递申请 | 否 | 申请材料联系人 | - | |
申请材料收件人联系电话 | - | 申请人材料邮寄地址 | - | |
网上办理深度 |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 | |||
事项状态 | 已发布 |
办理信息
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 | 是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08:30-11:3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办理地点 |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二环南路6086号1楼大厅综合窗口 - 1-4号 |
审批结果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结婚证 |
审批结果类型 | 证照 |
审批结果送达方式 | - |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 《婚姻登记工作规范》 |
依据类别 | 其他规范性文件 |
制定机关 | 民政部 |
发文字号 | 民发〔2025〕23号 |
依据内容 | 婚姻登记管辖按照行政区域划分。 (二)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其确定的机关,办理涉外和涉香港、澳门、台湾居民以及华侨的婚姻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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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婚姻登记工作规范》 |
依据类别 | 部门规章 |
制定机关 | 民政部 |
发文字号 | 民发〔2025〕23号 |
依据内容 | 各级民政部门应当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定期对本级民政部门设立的婚姻登记处和下级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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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婚姻登记工作规范》 |
依据类别 | 其他规范性文件 |
制定机关 | 民政部 |
发文字号 | 民发〔2025〕23号 |
依据内容 | 第五条 婚姻登记机关职能划分。 (一)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内地居民之间的婚姻登记。 省级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便民原则确定乡(镇)人民政府办理内地居民之间的婚姻登记。 (二)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其确定的机关,办理涉外和涉香港、澳门、台湾居民以及华侨的婚姻登记。 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等特别区域办理内地居民婚姻登记的机关由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确定。 婚姻登记机关不得违反上述规定办理婚姻登记。 第三十一条 香港居民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 (一)有效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居民居住证; (二)香港居民身份证; (三)经香港委托公证人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第三十二条 澳门居民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 (一)有效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居民居住证; (二)澳门居民身份证; (三)经澳门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第三十三条 台湾居民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 (一)有效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证件,或者台湾居民居住证; (二)本人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 (三)经台湾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第三十四条 华侨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 (二)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声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经该使(领)馆公证的本人声明。 与中国无外交关系的国家出具的有关证明,应当经与该国及中国均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和中国驻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或者经第三国驻华使(领)馆认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的,按照条约规定的证明手续办理。 第三十五条 外国人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或者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等中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身份证件; (二)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 与中国无外交关系的国家出具的有关证明,应当经与该国及中国均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和中国驻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或者经第三国驻华使(领)馆认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的,按照条约规定的证明手续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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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婚姻登记条例》 |
依据类别 | 行政法规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发文字号 | 2003年8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7号公布,2025年4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04号第二次修订 |
依据内容 | 第二条 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便民原则确定的乡(镇)人民政府。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内地居民同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以下简称香港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以下简称澳门居民)、台湾地区居民(以下简称台湾居民)、华侨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确定的机关。 第七条 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共同申请结婚登记。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结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本条例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婚姻登记机关共同申请结婚登记。 婚姻登记机关可以结合实际为结婚登记当事人提供预约、颁证仪式等服务。鼓励当事人邀请双方父母等参加颁证仪式。 第八条 申请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书面材料: (一)本人的居民身份证;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申请结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书面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通行证或者港澳台居民居住证、身份证;(二)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申请结婚登记的华侨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书面材料:(一)本人的有效护照;(二)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的,按照国际条约规定的证明手续办理。 申请结婚登记的外国人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书面材料:(一)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或者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等中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身份证件;(二)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的,按照国际条约规定的证明手续办理。 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对外国主管机关依据本条第三款、第四款提及的国际条约出具的证明文书的真实性负责,并签署书面声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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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依据类别 | 法律 |
制定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发文字号 | 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
依据内容 |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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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期限 | 审查标准 | 办理结果 |
初审 | 当事人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共同申请结婚登记。 | 0 | 申请事项属于该婚姻登记处职能范围;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亲自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当事人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生日当天可以受理;当事人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当事人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方自原结婚;当事人提交3张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同版合影证件照;当事人持有《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二十九条至第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有效证件和书面材料。 | 符合登记条件的,自愿结婚的双方当事人现场各填写一份《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并阅知声明书内容。 婚姻登记机关对不符合结婚登记条件的,不予受理。当事人要求出具《不予办理结婚登记告知书》的,应当出具。 |
受理 | 婚姻登记机关受理当事人结婚登记申请。 | 0 | 申请事项属于该婚姻登记处职能范围;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亲自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当事人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生日当天可以受理;当事人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当事人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双方自愿结婚;当事人提交3张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同版合影证件照;当事人持有《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五条规定有效证件和书面材料。 | 婚姻登记机关受理结婚登记申请,自愿结婚的当事人双方现场各填写一份《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对不符合结婚登记条件的,不予办理结婚登记。当事人要求出具《不予办理结婚登记告知书》的,应当出具。 |
审查 | 1.向当事人双方询问身份信息、结婚意愿、婚姻状况;2.查看《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五条规定的证件和书面材料是否齐全;3.通过身份信息识别比对设备进行人证校验、指纹比对,对当事人的婚姻状况进行联网核对;4.审查当事人提交的证件和书面材料;5.当事人现场填写《婚姻登记个人信用风险告知书》;6.当事人双方现场各填写一份《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7.婚姻登记员作监誓人并在监誓人一栏签名。 | 0 | 1.向当事人双方询问身份信息、结婚意愿、婚姻状况;2.查看《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五条规定的证件和书面材料是否齐全;3.通过身份信息识别比对设备进行人证校验、指纹比对,对当事人的婚姻状况进行联网核对;4.审查当事人提交的证件和书面材料;5.当事人现场填写《婚姻登记个人信用风险告知书》;6.当事人双方现场各填写一份《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7.婚姻登记员作监誓人并在监誓人一栏签名。 | 对符合结婚条件的,由婚姻登记员填写《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和结婚证。对不符合结婚登记条件的,不予办理结婚登记。当事人要求出具《不予办理结婚登记告知书》的,应当出具。 |
发证 | 1.向当事人双方询问声明内容是否属实;2.告知当事人双方领取结婚证后的法律关系以及夫妻权利、义务;3.见证当事人本人亲自在《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上的“当事人领证签名并按指纹”一栏中签名并按指纹;4.将结婚证分别发给结婚登记当事人双方,向双方当事人宣布:取得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5.祝贺新人。6.婚姻登记员应当询问当事人是否需要接受婚前教育、婚姻家庭关系辅导,颁证仪式服务。 | 0 | 1.向当事人双方询问声明内容是否属实;2.告知当事人双方领取结婚证后的法律关系以及夫妻权利、义务;3.见证当事人本人亲自在《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上的“当事人领证签名并按指纹”一栏中签名并按指纹;4.将结婚证分别发给结婚登记当事人双方,向双方当事人宣布:取得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5.祝贺新人。6.婚姻登记员应当询问当事人是否需要接受婚前教育、婚姻家庭关系辅导,颁证仪式服务。 | 将结婚证分别发给结婚登记当事人双方。 |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政府
地址:济南市市中区四里村156号万科悦峰3号楼(八一银座西临)一楼大厅
电话:0531-82078564
行政诉讼
部门: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平阴县人民法院
地址:济南市市中区英雄山路197号;济南市槐荫区经六路978号;济南市长清区清河街1067号;济南市平阴县青龙路119号
电话:0531-81677818(市中区);0531-85030075,0531-85030076(槐荫区);0531-87202022(长清区);0531-87712368(平阴县)
受理条件
(一)申请事项属于该婚姻登记处职能范围; (二)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亲自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三)当事人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生日当天可以受理; (四)当事人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 (五)当事人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六)双方自愿结婚; (七)当事人提交3张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同版合影证件照; (八)当事人持有《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有效证件和书面材料。
材料目录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材料介质(形式) | 纸质材料份数 | 纸质材料规格 | 对应电子证照 | 材料提交方式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必要性 | 空白表格 | 示例样表 | 填报须知 | 受理标准 | 备注 |
香港居民身份证 | 原件和复印件 | 纸质 | 1 | 将证件正反面复印到一张A4纸上。 | - | 窗口提交 | 政府部门核发 |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入境事务处签发 | 必要 | 香港居民身份证.jpeg | 香港居民身份证.jpeg | - | 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 | - |
有效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居民居住证 |
原件和复印件 | 数据共享(系统自动获取,如数据不全则需申请者提交) | 1 | 将证件正反面复印到一张A4纸上。 | 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 | 窗口提交 | 政府部门核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局签发 | 必要 | 港澳台湾通行证.jpg | 港澳台湾通行证.jpg | - | 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 | - |
澳门居民身份证 | 原件和复印件 | 纸质 | 1 | 将证件正反面复印到一张A4纸上。 | - | 窗口提交 | 政府部门核发 |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身份证明局签发 | 必要 | 澳门居民身份证.jpg | 澳门居民身份证.jpg | - | 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 | - |
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或者其他有效履行证件,或者台湾居民居住证 |
原件和复印件 | 数据共享(系统自动获取,如数据不全则需申请者提交) | 1 | 将证件正反面复印到一张A4纸上。 | 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 窗口提交 | 政府部门核发 | 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外交部驻香港、澳门特派员公署领事部,香港、澳门中国旅行社 | 必要 | 港澳台湾通行证.jpg | 港澳台湾通行证.jpg | - | 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 | - |
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 | 原件和复印件 | 纸质 | 1 | 将正反面复印到一张A4纸上。 | - | 窗口提交 | 政府部门核发 | 有关部门核发 | 必要 | 台湾居民.png | 台湾居民.png | - | 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 | - |
护照(或其他国际旅行证件)或者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等中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身份证件 | 原件和复印件 | 纸质 | 1 | 请将个人资料页、签证页、入境章所在页复印到一张A4纸上。 | - | 窗口提交 | 其他 | 各国出入境管理局及驻外大使馆或领事馆或其他机构。 | 非必要 | 护照样本001.png | 护照样本001.png | - | 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 | - |
经香港委托公证人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 原件 | 纸质 | 1 | A4 | - | 窗口提交 | 其他 | 经香港委托公证人公证并出具 | 必要 | 结婚登记声明书.jpg | 结婚登记声明书.jpg | - | 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 | - |
经澳门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 原件 | 纸质 | 1 | A4 | - | 窗口提交 | 申请人自备 | 经澳门公证机构公证并出具 | 必要 | 澳门 声明书.png | 澳门 声明书.png | - | 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 | - |
经台湾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 原件 | 纸质 | 1 | A4 | - | 窗口提交 | 申请人自备 | 经台湾公证机构公证并出具 | 必要 | 结婚登记声明书.jpg | 结婚登记声明书.jpg | - | 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 | - |
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声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经该使(领)馆公证的本人声明 | 原件 | 纸质 | 1 | A4 | - | 窗口提交 | 申请人自备 | 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 | 非必要 | 外国声明书.jpg | 外国声明书.jpg | - | 与中国无外交关系的国家出具的有关证明,应当经与该国及中国均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和中国驻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或者经第三国驻华使(领)馆认证。 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 | - |
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证明 | 原件 | 纸质 | 1 | A4 | - | 窗口提交 | 申请人自备 | 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 | 非必要 | 外国声明书.jpg | 外国声明书.jpg | - | 与中国无外交关系的国家出具的有关证明,应当经与该国及中国均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和中国驻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或者经第三国驻华使(领)馆认证。 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 | - |
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同版合影证件照 | 原件 | 纸质 | 3 | 尺寸为3.5cm*5cm,人像清晰,层次丰富,神态自然,无明显畸变。 | - | 窗口提交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也可以到婚姻登记机关免费照相 | 必要 | 结婚照样图.jpg | 结婚照样图.jpg | - | 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 | - |
居民身份证(内地居民) |
原件和复印件 | 数据共享(系统自动获取,如数据不全则需申请者提交) | 1 | 身份证正反面复印到1张A4纸上。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窗口提交 | 政府部门核发 | 公安户籍部门核发 | 必要 | 身份证样图.jpg | 身份证样图.jpg | - | 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 | - |
法院生效司法文书(内地居民) | 原件和复印件 | 纸质 | 1 | A4 | - | 窗口提交 | 其他 | 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后出具 | 非必要 | 民事判决书.jpeg | 民事判决书.jpeg | - | 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 | - |
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内地居民) | 原件和复印件 | 纸质 | 1 | A4 | - | 窗口提交 | 政府部门核发 | 卫生健康部门核发 | 非必要 | 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1.jpg | 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1.jpg | - | 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 | - |
常见问题
问 : 外国人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的无配偶证明需要符合什么要求?
回答: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证明。 与中国无外交关系的国家出具的有关证明,应当经与该国及中国均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和中国驻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或者经第三国驻华使(领)馆认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的,按照国际条约规定的证明手续办理。问 : 华侨办理结婚登记提交的无配偶证明需要满足什么要求?
回答: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声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经该使(领)馆公证的本人声明。 与中国无外交关系的国家出具的有关证明,应当经与该国及中国均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和中国驻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或者经第三国驻华使(领)馆认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的,按照国际条约规定的证明手续办理。问 : 香港居民办理结婚登记需要提供的声明需要满足什么要求?
回答:经香港委托公证人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问 : 澳门居民办理结婚登记需要提供的声明需要满足什么要求?
回答:经澳门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问 : 台湾居民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的声明需要满足什么要求?
回答:经台湾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