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机构首次申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审批

山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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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00013210100201

实施编码:11370000MB284734462000132101002

本事项由省广电局提供服务

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办件类型 承诺件 到办事现场次数 0
实施主体 山东省广播电视局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承诺办结时限 10 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15 工作日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联办机构 -
是否一次办好 事项版本 12
服务对象类型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 是否涉及中介服务
通办业务范围 - 办理形式 网上办理
行使层级 省级
是否支持快递申请 申请材料联系人 -
申请材料收件人联系电话 - 申请人材料邮寄地址 -
网上办理深度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
事项状态 已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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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信息

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
办理方式 -
办理时间 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理地点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街9号山东省政务服务中心3楼 省市综合业务A14号窗口 - A14号窗口
审批结果名称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审批结果类型 证照
审批结果送达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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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依据类别 -
制定机关 -
发文字号 国务院令第228号
依据内容 广播电视节目由广播电台、电视台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制作。广播电台、电视台不得播放未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的单位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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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
依据类别 -
制定机关 -
发文字号 广电总局令第34号
依据内容 第二条 从事新闻节目、综艺节目、纪录片、广播剧、电视动画片、电视剧、网络剧片等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节目(以下称“节目”)的制作、发行等制作经营活动,以及与之相关的经纪等活动,适用本规定。 专门从事广告节目制作的机构,其制作经营等活动根据《广告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管理。 第三条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以下称“广电总局”)负责制定全国节目制作产业的发展规划、布局和结构,管理、指导、监督全国节目制作经营活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节目制作经营活动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国家对从事节目制作经营活动实行许可制度。 机构自行从事或者组织他人从事节目制作经营活动的,应当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自行从事或者组织他人从事电视剧制作活动的,还应当取得《电视剧制作许可证》。 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组织他人从事节目制作经营活动的,还应当符合国家关于网络视听节目服务的规定。 第五条 境外组织、个人及外商投资的企业不得从事节目制作经营活动,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 节目制作行业组织依法制定行业自律规范,加强从业人员职业培训,引导行业主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恪守职业道德,树立良好社会形象,构建清朗行业生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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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
依据类别 -
制定机关 -
发文字号 广电总局令第34号
依据内容 1、积极深化行政审批改革促进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行业繁荣发展。 (一)认真落实行政审批和“放管服”改革要求,指导督促各级广电主管部门,切实将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设立的优化审批服务要求落到实处。 (二)制定完善配套措施,做好电子证照信息跨层级、跨地域、跨部门共享,加强信息共享和证明互认。切实做好许可证到期换发审核工作,重点审核节目制作机构执行法律法规、节目制作经营业务开展情况、资本构成等。 (三)研究搭建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管理信息系统,依托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优化简化行政审批流程,大力推进减环节、减材料、减时限,提高行政审批效率,为企业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 2、扎实推进节目制作经营企业社会责任建设与社会效益评价考核工作。指导督促各级广电主管部门做好企业社会效益评价考核工作,着重就方向与导向、产品与服务、影响与评价、制度与保障等方面进行考核评价,着重强化评价考核结果的应用,切实加强企业社会责任建设。把对节目、电视剧制作经营机构的管理和社会效益评价考核工作结合起来,要求严格按照评价考核的标准和规定,对于经查实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存在偷税漏税、阴阳合同、超高片酬、收视率造假等行为及其他违法违规情况,相关考核项目直接定为零分。同时对于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的国有企业,社会效益评价考核直接确定为不合格。 3、深入开展文娱领域综合治理促进节目制作经营业健康发展。把推动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企业坚持正确导向、履行社会责任的工作,与深入开展文娱领域综合治理,与实施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十四五”发展规划,与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紧密结合起来。畅通群众投诉举报受理,及时查处制作机构干扰收视调查、违规制作经营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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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办理内容 办理期限 审查标准 办理结果
审查 审核材料是否符合许可要求。 5 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 -
受理 审核材料是否符合要求,决定是否受理。 3 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 -
申请 申请人提出申请 2 审核是否符合要求 -
决定是否予以核发许可证 决定是否核发《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5 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 -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山东省人民政府

地址:济南市历下区文化东路50号

电话:0531-51781827

行政诉讼

部门: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历山路147号

电话:0531-81691000

受理条件

申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节目制作产业发展规划、布局和结构,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机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相关专业人员; (三)法定代表人必须是中国公民; (四)最近三年内,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无重大违法失信记录;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材料目录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材料介质(形式) 纸质材料份数 纸质材料规格 对应电子证照 材料提交方式 来源渠道 来源渠道说明 材料必要性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填报须知 受理标准 备注
申请报告 原件 纸质版和电子版 1 A4纸 - 快递邮寄,网上提交,窗口提交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申请报告.doc.doc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申请报告.doc.doc 按要求如实填写。 提交材料符合要求。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申领表 原件 纸质版和电子版 1 A4纸 - 快递邮寄,网上提交,窗口提交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附件1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申请表(1).doc.doc 附件1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申请表(1).doc.doc 请按要求如实填写,没有的写“无”,申请表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提交材料需符合要求。 -
申请机构章程 原件或复印件 纸质版和电子版 1 A4纸 - 快递邮寄,网上提交,窗口提交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机构章程示例.docx.docx 机构章程示例.docx.docx 申请机构章程须带有工商局查询专用章,如公司股东为法人股东的一直追溯到最终出资人,并注明国籍。 章程需符合要求,最终出资人国籍为中国。 -
法人和主要管理人员简历(管理人员不少于三名) 原件或复印件 纸质版和电子版 1 A4纸 - 快递邮寄,网上提交,窗口提交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简历.doc.doc 简历.doc.doc 主要管理人员(不少于三名)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简历、业绩或曾参加相关专业培训证明等材料 ,请如实填写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提交材料符合要求。 -

常见问题

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号码: 0531-51761636

窗口咨询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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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电话号码: 0531-820831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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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信息

不收费

指南查看与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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