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机构首次申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审批
基本编码:00013210100201
实施编码:11370000MB284734462000132101002
本事项由省级广电部门提供服务
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实施主体 | 山东省广播电视局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
承诺办结时限 | 10 工作日 | 法定办结时限 | 15 工作日 |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联办机构 | - | |
是否一次办好 | 否 | 事项版本 | 20 | |
服务对象类型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其他组织 | 是否涉及中介服务 | 否 | |
通办业务范围 | - | 办理形式 | 网上办理 | |
行使层级 | 省级 | |||
是否支持快递申请 | 否 | 申请材料联系人 | - | |
申请材料收件人联系电话 | - | 申请人材料邮寄地址 | - | |
网上办理深度 |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 | |||
事项状态 | 已发布 |
办理信息
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 | 是 |
办理方式 | -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办理地点 |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街9号山东省政务服务中心3楼 省市综合业务A14号窗口 - A14号窗口 |
审批结果名称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
审批结果类型 | 证照 |
审批结果送达方式 | - |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
依据类别 | - |
制定机关 | - |
发文字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8号(1997年8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8号发布 根据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根据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
依据内容 | 广播电视节目由广播电台、电视台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制作。广播电台、电视台不得播放未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的单位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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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 |
依据类别 | - |
制定机关 | - |
发文字号 |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令第34号(2004年7月19日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4号 根据2015年8月28日《关于修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订) |
依据内容 | 第一条 为坚持广播电视节目正确导向,促进广播电视节目制作产业繁荣发展,服务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或从事专题、专栏、综艺、动画片、广播剧、电视剧等广播电视节目的制作和节目版权的交易、代理交易等活动的行为。 第四条 国家对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或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实行许可制度。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或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应当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 |
依据名称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 |
依据类别 | - |
制定机关 | - |
发文字号 |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4号(2004年7月19日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4号? 根据2015年8月28日《关于修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订) |
依据内容 | 第三条 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全国广播电视节目制作产业的发展规划、布局和结构,管理、指导、监督全国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县级以上地方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的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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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期限 | 审查标准 | 办理结果 |
申请 | 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 | 2 | 审核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是否符合要求 | - |
决定是否受理 | 审核申请人提交材料是否符合要求,决定是否受理或不予受理或补齐补正。 | 3 | 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 | - |
审查 | 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 | 5 | 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 | - |
决定是否核发许可证 | 决定是否核发许可证 | 5 | 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 | - |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山东省人民政府
地址:济南市历下区文化东路50号
电话:0531-51781827
行政诉讼
部门: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历山路147号
电话:0531-81691000
受理条件
申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节目制作产业发展规划、布局和结构,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机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相关专业人员; (三)法定代表人必须是中国公民; (四)最近三年内,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无重大违法失信记录;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材料目录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材料介质(形式) | 纸质材料份数 | 纸质材料规格 | 对应电子证照 | 材料提交方式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必要性 | 空白表格 | 示例样表 | 填报须知 | 受理标准 | 备注 |
申请报告 | 原件 | 电子 | 0 | - | - | 快递邮寄,网上提交,窗口提交 | 申请人自备 | - | 必要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申请报告.doc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申请报告.doc | 按要求填写。 | 申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节目制作产业发展规划、布局和结构,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机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相关专业人员; (三)法定代表人必须是中国公民; (四)最近三年内,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无重大违法失信记录;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
申请机构章程 | 原件 | 电子 | 0 | - | - | 快递邮寄,网上提交,窗口提交 | 申请人自备 | - | 必要 | 申请机构章程.docx | 申请机构章程.docx | 机构章程须带有工商部门查询专用章,股东为法人的,则需提供该企业的股东构成,逐层上溯,直至最终出资人,并证明国籍。股东为自然人的,需注明国籍。 | 提交材料须符合要求。 | -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 原件 | 电子 | 0 | - | - | 快递邮寄,网上提交,窗口提交 | 申请人自备 | - | 必要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申请表.doc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申请表.doc | 按要求如实填写材料,负责人签字并盖章。 | 按要求如实填写材料。 | - |
主要管理人员简历 | 原件 | 电子 | 0 | - | - | 快递邮寄,网上提交,窗口提交 | 申请人自备 | - | 必要 | 主要管理人员简历.doc | 主要管理人员简历.doc | 主要管理人员(不少于三名)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简历、业绩或曾参加相关专业培训材料 | 主要人员简历符合相关规定。 | - |
法定代表人简历 | 原件 | 电子 | 0 | - | - | 网上提交 | 申请人自备 | - | 必要 | 法定代表人简历.doc | 法定代表人简历.doc | 按要求如实填实。 | 符合《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 | - |
常见问题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