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称评审及核准备案
基本编码:37201494900201
实施编码:1137000000450258552372014949002
本事项由-提供服务
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 | 网上办理深度 |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互联网电子证照反馈 |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实施主体 |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
承诺办结时限 | 30 工作日 | 法定办结时限 | 30 工作日 |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联办机构 | - | |||
服务对象类型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是否涉及中介服务 | 否 | |||
中介服务信息 | ||||||
中介服务项目名称 | - | 法律依据 | - | |||
特别程序信息 | ||||||
特别程序时限 | - | 特别程序种类 | - | |||
通办业务范围 | - | 办理形式 | 网上办理 | |||
事项版本 | 12413 | 事项状态 | 已发布 | |||
是否支持快递申请 | 否 | 申请材料联系人 | - | |||
申请材料收件人联系电话 | - | 申请人材料邮寄地址 | - | |||
行使层级 | 省级 |
办理信息
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 | 是 |
办理方式 | 联办件 |
办理时间 | 法定工作日 |
办理地点 |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解放东路16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政务服务大厅一楼A1窗口 - 综合柜员窗口 |
审批结果名称 | 职称电子证书 |
审批结果类型 | 其他 |
审批结果送达方式 |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 《山东省职称评审管理服务实施办法》 |
依据类别 | 其他规范性文件 |
制定机关 |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发文字号 | 鲁人社规〔2021〕1号 |
依据内容 | 第七条 第一款 各地、各部门(单位)开展职称评审工作,应当按照规定申请组建职称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 第二款 评委会负责评议、认定专业技术人才学术技术水平和专业能力,对组建单位负责,受组建单位监督。 第三款 评委会按照职称系列或者专业组建,不得跨系列组建综合性评委会。 第九条 评委会实行核准备案管理制度,评委会备案有效期不得超过3年,有效期满应当重新核准备案。经核准备案的评委会,纳入全省评委会目录清单,实行动态管理;未纳入目录清单范围的,其评审结果不予认可。 第二十八条 公示期结束后,按照规定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评委会组建单位核准备案,核准备案确认后行文公布、颁发职称证书。虽经评委会评审通过,但未经核准公布的,其评审结果一律无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评委会组建单位应当认真审查评审程序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存在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现象,是否及时处理举报投诉和个人复查事项,并对评审通过人员材料进行抽查。 第三十三条 从省外、中央驻鲁单位调入我省或者退役安置(转业、自主择业)到我省的专业技术人员,其职称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权限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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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山东省职称评审管理服务实施办法》 |
依据类别 | 其他规范性文件 |
制定机关 |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发文字号 | 鲁人社规〔2021〕1号 |
依据内容 | 第七条 第一款 各地、各部门(单位)开展职称评审工作,应当按照规定申请组建职称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 第二款 评委会负责评议、认定专业技术人才学术技术水平和专业能力,对组建单位负责,受组建单位监督。 第三款 评委会按照职称系列或者专业组建,不得跨系列组建综合性评委会。 第九条 评委会实行核准备案管理制度,评委会备案有效期不得超过3年,有效期满应当重新核准备案。经核准备案的评委会,纳入全省评委会目录清单,实行动态管理;未纳入目录清单范围的,其评审结果不予认可。 第二十八条 公示期结束后,按照规定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评委会组建单位核准备案,核准备案确认后行文公布、颁发职称证书。虽经评委会评审通过,但未经核准公布的,其评审结果一律无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评委会组建单位应当认真审查评审程序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存在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现象,是否及时处理举报投诉和个人复查事项,并对评审通过人员材料进行抽查。 第三十三条 从省外、中央驻鲁单位调入我省或者退役安置(转业、自主择业)到我省的专业技术人员,其职称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权限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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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 |
依据类别 | 部门规章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
发文字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40号 |
依据内容 | 第八条 第一款 国家对职称评审委员会实行核准备案管理制度。职称评审委员会备案有效期不得超过3年,有效期届满应当重新核准备案。 第二款 国务院各部门、中央企业、全国性行业协会学会、人才交流服务机构等组建的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准备案;各地区组建的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准备案;其他用人单位组建的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权限由省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准备案。 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 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对评审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二款 公示期间,对通过举报投诉等方式发现的问题线索,由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调查核实。 第三款 经公示无异议的评审通过人员,按照规定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确认。具有职称评审权的用人单位,其经公示无异议的评审通过人员,按照规定由职称评审委员会核准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 专业技术人才跨区域、跨单位流动时,其职称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权限重新评审或者确认,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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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 |
依据类别 | 部门规章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
发文字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40号 |
依据内容 | 第八条 第一款 国家对职称评审委员会实行核准备案管理制度。职称评审委员会备案有效期不得超过3年,有效期届满应当重新核准备案。 第二款 国务院各部门、中央企业、全国性行业协会学会、人才交流服务机构等组建的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准备案;各地区组建的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准备案;其他用人单位组建的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权限由省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准备案。 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 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对评审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二款 公示期间,对通过举报投诉等方式发现的问题线索,由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调查核实。 第三款 经公示无异议的评审通过人员,按照规定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确认。具有职称评审权的用人单位,其经公示无异议的评审通过人员,按照规定由职称评审委员会核准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 专业技术人才跨区域、跨单位流动时,其职称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权限重新评审或者确认,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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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
地址:
电话:
行政诉讼
部门:
地址:
电话:
受理条件
职称评审委员会提交的工作总结、会议纪要、鉴证单、异议期工作报告、人员名单、汇总表等材料符合要求方可受理
材料目录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材料介质(形式) | 纸质材料份数 | 纸质材料规格 | 对应电子证照 | 材料提交方式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必要性 | 空白表格 | 示例样表 | 填报须知 | 受理标准 | 备注 |
评审结果分类汇总表 | 原件 | 电子 | 0 | - | - | 窗口提交 | 申请人自备 | 系统自动生成 | 必要 | 评审结果分类汇总表(空白表格).xls | 评审结果分类汇总表(示例样表).xls | - | 职称评审委员会提交的工作总结、会议纪要、鉴证单、异议期工作报告、人员名单、汇总表等材料符合要求方可受理 | - |
异议期公示报告 | 原件 | 电子 | 0 | - | - | 窗口提交 | 申请人自备 | 评委会组建单位根据公示情况整理形成异议期公示报告 | 必要 | 异议期公示报告(空白表格).docx | 异议期公示报告(示例样表).png | - | 职称评审委员会提交的工作总结、会议纪要、鉴证单、异议期工作报告、人员名单、汇总表等材料符合要求方可受理 | - |
评委会会议纪要 | 原件 | 电子 | 0 | - | - | 窗口提交 | 申请人自备 | 职称评审会议产生 | 必要 | 评委会会议纪要 (空白表格).doc | 评委会会议纪要(示例样表).doc | - | 职称评审委员会提交的工作总结、会议纪要、鉴证单、异议期工作报告、人员名单、汇总表等材料符合要求方可受理 | - |
评审结果签证单 | 原件 | 电子 | 0 | - | - | 窗口提交 | 申请人自备 | 职称申报评审系统自动生成 | 必要 | 评审结果鉴证单(空白表格).doc | 评审结果鉴证单(示例样表).png | - | 职称评审委员会提交的工作总结、会议纪要、鉴证单、异议期工作报告、人员名单、汇总表等材料符合要求方可受理 | - |
未通过人员名单 | 原件 | 电子 | 0 | - | - | 窗口提交 | 申请人自备 | 系统自动生成 | 必要 | 未通过人员名单(空白表格).xls | 未通过人员名单(示例样表).xls | - | 职称评审委员会提交的工作总结、会议纪要、鉴证单、异议期工作报告、人员名单、汇总表等材料符合要求方可受理 | - |
评审工作报告 | 原件 | 电子 | 0 | - | - | 窗口提交 | 申请人自备 | 由组建评委会的单位负责提供 | 必要 | 评审工作报告(空白表格).doc | 评审工作报告(示例样表).doc | - | 职称评审委员会提交的工作总结、会议纪要、鉴证单、异议期工作报告、人员名单、汇总表等材料符合要求方可受理 | - |
通过人员名单 | 原件 | 电子 | 0 | - | - | 窗口提交 | 申请人自备 | 系统自动生成 | 必要 | 通过人员名单(空白表格).xls | 通过人员名单 (示例样表).xls | - | 职称评审委员会提交的工作总结、会议纪要、鉴证单、异议期工作报告、人员名单、汇总表等材料符合要求方可受理 | - |
常见问题
问 : 由谁负责职称评审结果核准备案工作
回答:当职称评审工作结束之后,由评委会组建单位将相关备案材料报至批准其组建的部门进行核准备案。权责清单
查看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号码: 0531-51788230
窗口咨询地址: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解放东路16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政务服务大厅一楼A1窗口
投诉方式
投诉电话号码: 0531-51788230
窗口投诉地址: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解放东路16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政务服务大厅一楼A1窗口
收费信息
收费
收费标准:(一)初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职称)评审收费标准为每人次100元;实行“以考代评”评价方式的职称系列(专业),一般设1-2个考试科目,每个科目收费标准为60元。 (二)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职称)评审收费标准为每人次160元;实行“以考代评”评价方式的职称系列(专业),一般设1-3个考试科目,每个科目收费标准为60元。 (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职称)评审收费标准为每人次360元;实行“考评结合”评价方式的职称系列(专业),一般设1个考试科目,收费标准为60元。 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同意开展职称评审工作的有关企业、协会等可参照以上收费标准执行。实行职称自主评聘的单位不得收取以上相关费用。
收费依据:《关于改革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发改成本〔2021〕638号
依据内容:
收费项目名称:职称评审
是否允许减免:否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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