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三类和含磷硫氟的第四类监控化学品生产设施建设审批

山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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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00010710400001

实施编码:11370000MB284861122000107104000

本事项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国防科工办)(初审工业和信息化部事权事项)提供服务

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办件类型 承诺件 到办事现场次数 0
实施主体 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承诺办结时限 3 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20 工作日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联办机构 -
是否一次办好 事项版本 14
服务对象类型 企业法人,非法人企业 是否涉及中介服务
通办业务范围 -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行使层级 省级
是否支持快递申请 申请材料联系人 监控化学品业务办理
申请材料收件人联系电话 0531-82083186;0531-68966229 申请人材料邮寄地址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路9号山东省政务服务中心3楼C05窗口
网上办理深度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
事项状态 已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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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信息

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
办理方式 -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工作日): 上午9:00-12:00 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理地点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路9号山东省政务服务中心3楼C05窗口 - 山东省政务服务中心3楼C05窗口
审批结果名称 国家禁化武办关于企业办理监控化学品生产设施手续的批复
审批结果类型 批文
审批结果送达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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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
依据类别 -
制定机关 -
发文字号 1995年1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90号发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依据内容 全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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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依据类别 -
制定机关 -
发文字号 2018年7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48号公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依据内容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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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
依据类别 -
制定机关 -
发文字号 1995年1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90号发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依据内容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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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依据类别 -
制定机关 -
发文字号 2018年7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48号公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依据内容 全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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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依据类别 -
制定机关 -
发文字号 2018年7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48号公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依据内容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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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
依据类别 -
制定机关 -
发文字号 1995年1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90号发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依据内容 全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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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办理内容 办理期限 审查标准 办理结果
收件 收件、预审通过、预审驳回 1 依照申请条件对材料内容进行预审 -
受理 1.审核:受理人对照审批条件进行审核。初步审核主要审查材料以及相关图件是否齐全、材料填写是否规范、完整等。 2.补正材料: (1)属于大厅受理的,受理人当场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能当场补正的告知申请人当场补正,并予以协助。不能当场补正的,做出补正材料通知单,列明需补正的材料内容和补正期限。 (2)属于信函受理的,受理人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做出补正材料通知单,列明需补正的材料内容、补正期限,由大厅和安全生产处工作人员以电话或手机短信形式告知申请人。 3.受理决定 ①经审核符合受理条件的,办理人员填写受理通知书,申请人随即领取。 ②经审核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办理人员制作不予受理决定书,决定书内容要包括不予受理的理由,凭证的获取方式同补正材料的方式。 1 对照《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
审查 1.现场勘查。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安全生产处派专家到申请单位项目区实地勘察,对生产设施及管理体系是合理等进行实地勘察并写出勘察意见。 2.业务主管领导审核。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民爆器材管理处将专家勘查意见报厅分管领导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 1 依照《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要求对企业的生产设施及管理体系是合理等进行实地勘察 -
审批决定 1.厅分管领导通过审核文稿,签署批准或不予批准意见。 2.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安全生产处工作人员获取批准意见后对文稿加盖公章并打印。 1 是否符合《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要求 -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山东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文化东路50号

电话:0531-51781827

行政诉讼

部门: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历山路147号

电话:0531-81691000

受理条件

所申请监控化学品的生产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及国家和广东省有关产业政策;^企业必须有完整的基本情况资料,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具有相应生产资质的营业执照或同意注册证明文件;^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同意建设;^ 应急管理部门同意建设(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的)。

材料目录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材料介质(形式) 纸质材料份数 纸质材料规格 对应电子证照 材料提交方式 来源渠道 来源渠道说明 材料必要性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填报须知 受理标准 备注
监控化学品生产设施建设审批申请表 原件 纸质版和电子版 2 A4 - 快递邮寄,网上提交,窗口提交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监控化学品生产设施建设审批申请表.doc 监控化学品生产设施建设审批申请表.doc 申请人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性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 -

常见问题

  • 1

    问 : 申请新建、扩建或者改建用于生产第二类、第三类监控化学品和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的设施,向什么部门申请?

    回答:新建、扩建或者改建用于生产第二类、第三类监控化学品和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的设施,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化学工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化学工业主管部门审查签署意见,报国务院化学工业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工建设。

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号码:

窗口咨询地址: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路9号山东省政务服务中心3楼C05窗口

投诉方式

投诉电话号码: 0531-51782696

窗口投诉地址: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省府前街1号省工业和信息化厅2号楼305室

收费信息

不收费

指南查看与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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