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 行政备案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实施主体 |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
承诺办结时限(工作日) | 1 当场 | 法定办结时限(工作日) | 20 工作日 | |
承办机构 | 饲料兽药处 | 联办机构 | - | |
是否一次办好 | 是 | 事项版本 | 12404 |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否 |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 否 | |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 | 是否涉及中介服务 | 否 | |
通办范围 | - | 办理形式 | 快递申请,窗口办理 | |
是否存在运行系统 | - | 事项状态 | 已发布 | |
行使层级 | 省级 | 权限划分 | - |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材料邮寄收件人 | 林海 | |
材料收件人联系电话 | 0531-51788880 | 材料邮寄收件地址 | 唐冶西路4566号山东省畜牧兽医局332室 | |
行使内容 | - | |||
网上办理深度 |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 |
办理信息
是否公示 | 是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数量限制 | -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8:30-11:30,13:30-17:00(法定节假日按国家假期安排调整办理时间) |
窗口名称 | |
办理地点 |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唐冶西路4566号山东省畜牧兽医局332室 - |
办理结果名称 | 备案成功 |
办理结果类型 | 无 |
送达方式 |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 《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
依据类别 | 部门规章 |
依据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 |
发布令号(文号) | 农业部令2010年第3号公布,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修订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二条 兽药经营企业主管质量的负责人和质量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应当具备相应兽药专业知识,且其专业学历或技术职称应当符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 兽药质量管理人员应当具有兽药、兽医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具有兽药、兽医等相关专业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的,兽药质量管理人员应当具有兽药、兽医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者具有兽药、兽医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具备兽用生物制品专业知识。 兽药质量管理人员不得在本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兼职。 主管质量的负责人、质量管理机构的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30个工作日内向发证机关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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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
依据类别 | 部门规章 |
依据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 |
发布令号(文号) | 农业部令2010年第3号公布,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修订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二条 兽药经营企业主管质量的负责人和质量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应当具备相应兽药专业知识,且其专业学历或技术职称应当符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 兽药质量管理人员应当具有兽药、兽医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具有兽药、兽医等相关专业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的,兽药质量管理人员应当具有兽药、兽医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者具有兽药、兽医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具备兽用生物制品专业知识。 兽药质量管理人员不得在本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兼职。 主管质量的负责人、质量管理机构的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30个工作日内向发证机关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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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山东省人民政府、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
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泉城路319号、北京市朝阳区农展南里11号
电话:0531-82621687、010-59193366
行政诉讼
部门: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地址: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经六路延长线1号
电话:0531-85030191
受理条件
主管质量的负责人、质量管理机构的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30个工作日内向发证机关备案
材料目录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材料介质(形式) | 纸质材料份数 | 纸质材料规格 | 对应电子证照 | 提交方式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必要性 | 空白表格 | 示例样表 | 填报须知 | 受理标准 | 备注 |
《兽药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表 | 纸质 | - | A4 | - | -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兽药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表.doc | 《兽药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表.doc | - | 按表格内容要求填写 | - |
常见问题
问 : 去哪里备案?
回答:管质量的负责人、质量管理机构的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30个工作日内向发证机关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