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员执业许可
基本编码:00011211100001
实施编码:1137000000450496XJ2000112111000
本事项由省司法厅提供服务
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实施主体 | 山东省司法厅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
承诺办结时限 | 4 工作日 | 法定办结时限 | 20 工作日 |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联办机构 | - | |
是否一次办好 | 否 | 事项版本 | 10 | |
服务对象类型 | 自然人 | 是否涉及中介服务 | 否 | |
通办业务范围 | -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
行使层级 | 省级 | |||
是否支持快递申请 | 否 | 申请材料联系人 | - | |
申请材料收件人联系电话 | - | 申请人材料邮寄地址 | - | |
网上办理深度 |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 | |||
事项状态 | 已发布 |
办理信息
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 | 是 |
办理方式 | -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办理地点 |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路9号山东省政务服务中心3楼B10号综合窗口 - B10 |
审批结果名称 | 公证员执业证 |
审批结果类型 | 证照 |
审批结果送达方式 | - |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
依据类别 | - |
制定机关 | - |
发文字号 | - |
依据内容 | 担任公证员,应当由符合公证员条件的人员提出申请,经公证机构推荐,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请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任命,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颁发公证员执业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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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
依据类别 | - |
制定机关 | - |
发文字号 | - |
依据内容 | 担任公证员,应当由符合公证员条件的人员提出申请,经公证机构推荐,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请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任命,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颁发公证员执业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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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02号) |
依据类别 | - |
制定机关 | - |
发文字号 | - |
依据内容 | 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报审材料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规定条件和公证员配备方案的,作出同意申请人担任公证员的审核意见,填制公证员任职报审表,报请司法部任命;对不符合规定条件或者公证员配备方案的,作出不同意申请人担任公证员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和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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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02号) |
依据类别 | - |
制定机关 | - |
发文字号 | - |
依据内容 | 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司法部下达的公证员任命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公证员执业证书,并书面通知其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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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02号) |
依据类别 | - |
制定机关 | - |
发文字号 | - |
依据内容 | 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的人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需要选配公证员的公证机构推荐,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出具考核意见,逐级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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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02号) |
依据类别 | - |
制定机关 | - |
发文字号 | - |
依据内容 | 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人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需要选配公证员的公证机构推荐,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出具审查意见,逐级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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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02号) |
依据类别 | - |
制定机关 | - |
发文字号 | - |
依据内容 |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公证员任命和公证员执业证书的,经查证属实,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提请司法部撤销原任命决定,并收缴、注销其公证员执业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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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期限 | 审查标准 | 办理结果 |
提报审核 | 出具审查意见,并向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报请审核 | 1 | 符合受理条件 | - |
审核 | 审核报送的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 | 3 | 根据《公证法》第十八条和《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第十条审查材料。 | - |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山东省人民政府
地址:济南市历下区文化东路50号
电话:0531-51781820
行政诉讼
部门: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地址:济南市历下区历山路147号
电话:0531-81691000
受理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年龄二十五周岁以上六十五周岁以下; 3.公道正派,遵纪守法,品行良好; 4.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例外:从事法学教学、研究工作,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或者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从事审判、检察、法制工作、法律服务满十年的公务员、律师,已经离开原工作岗位的,经考核合格) 5.在公证机构实习二年以上或者具有三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并在公证机构实习一年以上,经考核合格(例外:从事法学教学、研究工作,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或者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从事审判、检察、法制工作、法律服务满十年的公务员、律师,已经离开原工作岗位的,经考核合格) 6.不存在下列不得担任公证员的情形:(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2)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3)被开除公职的;(4)被吊销公证员、律师执业证书的。 7.符合公证员配备方案。
材料目录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材料介质(形式) | 纸质材料份数 | 纸质材料规格 | 对应电子证照 | 材料提交方式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必要性 | 空白表格 | 示例样表 | 填报须知 | 受理标准 | 备注 |
身份证 | 原件 | 数据共享(系统自动获取,如数据不全则需申请者提交) | 1 | A4 | - | 网上提交,窗口提交 | 政府部门核发 | 公安部门核发 | 必要 | - | - | 申请人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 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 | - |
公证员执业申请表 | 原件 | 纸质版和电子版 | 1 | 通用 | - | 网上提交,窗口提交 | 申请人自备 | - | 必要 | 286公证员执业申请表.docx.docx | 286公证员执业申请表 (示例样表).docx.docx | 无 | 符合申请条件 | - |
公证机构推荐书 | 原件 | 纸质版和电子版 | 1 | 通用 | - | 网上提交,窗口提交 | 申请人自备 | - | 必要 | 微信图片_20201015142406 (2).png.png | 287公证机构推荐书.png.png | 无 | 符号申请条件 | - |
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一般任职) | 原件 | 纸质版和电子版 | 1 | 通用 | - | 网上提交,窗口提交 | 申请人自备 | - | 非必要 | 微信图片_20201015142406 (1).png.png | 288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样例.png.png | 无 | 符合受理条件 | - |
实习鉴定(一般任职) | 原件 | 纸质版和电子版 | 1 | 通用 | - | 网上提交,窗口提交 | 申请人自备 | - | 非必要 | 289实习鉴定.png.png | 289实习鉴定.png.png | 无 | 符合申请条件 | - |
法律职业经历证明(一般任职) | 原件 | 纸质版和电子版 | 1 | A4 | - | 网上提交,窗口提交 | 申请人自备 | - | 非必要 | 法律职业经历证明(一般任职).jpg.jpg | 法律职业经历证明(一般任职).jpg.jpg | 无 | 符合申请条件 | - |
实习考核合格证明(一般任职) | 原件 | 纸质版和电子版 | 1 | A4 | - | 网上提交,窗口提交 | 政府部门核发 | 由公证机构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实习考核合格意见。 | 非必要 | 291实习考核合格证明无空表.png.png | 291实习考核合格证明无空表.png.png | 无 | 真实有效 | - |
法律职业经历证明(考核任职) | 原件 | 纸质版和电子版 | 1 | A4 | - | 网上提交,窗口提交 | 申请人自备 | - | 非必要 | 292法律职业经历证明(考核任职).jpg.jpg | 292法律职业经历证明(考核任职).jpg.jpg | 无 | 符合申请条件。 | - |
离开原工作岗位的证明(考核任职) | 原件 | 纸质版和电子版 | 1 | A4 | - | 网上提交,窗口提交 | 申请人自备 | - | 非必要 | 293离开原工作岗位的证明.jpg.jpg | 293离开原工作岗位的证明.jpg.jpg | 无 | 符合申请条件。 | - |
常见问题
问 : 申请担任公证员需提交哪些材料?
回答:(一)因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请公证员执业证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担任公证员申请书; 2、公证机构推荐书; 3、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和个人简历,具有3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的,应当同时提交相应的经历证明; 4、申请人的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5、公证机构出具的申请人实习鉴定和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实习考核合格意见; 6、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对申请人的审查意见; 7、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实行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前取得的公证员资格证书,在申请公证执业时,与《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二)非因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请公证员执业证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担任公证员申请书; 2、公证机构推荐书; 3、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和个人简历; 4、从事法学教学、研究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的证明,或者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证明和从事审判、检察、法制工作、法律服务满10年的经历及职务证明; 5、申请人已经离开原工作岗位的证明; 6、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对申请人的考核意见; 7、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问 : 哪些情况不能申请担任公证员?
回答: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2、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3、被开除公职的; 4、被吊销执业证书的。问 : 公证员申请执业省级审核通过后多长时间可以拿到执业证?
回答: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司法部下达的公证员任命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公证员执业证书。问 : 申请公证员执业证的条件是什么?
回答:(一)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年龄25周岁以上65周岁以下; 3、公道正派,遵纪守法,品行良好; 4、通过国家司法考试; 5、在公证机构实习2年以上或者具有3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并在公证机构实习1年以上,经考核合格。 (二)其他条件:具备基本条件第1、2、3项规定条件,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已经离开原工作岗位的,经考核合格,可以申请公证员执业: 1、从事法学教学、研究工作,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 2、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从事审判、检察、法制工作、法律服务满10年的公务员、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