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射击竞技体育运动单位审批
基本编码:00013310400001
实施编码:11370000004502120Q2000133104000
本事项由省体育局提供服务
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来源 | 上级授权 |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实施主体 | 山东省体育局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
承诺办结时限 | 15 工作日 | 法定办结时限 | 20 工作日 |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否 | 联办机构 | - | |
是否一次办好 | 否 | 事项版本 | 5 | |
服务对象类型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 | 是否涉及中介服务 | 否 | |
通办业务范围 | - | 办理形式 | 快递申请 | |
行使层级 | 省级 | |||
是否支持快递申请 | 是 | 申请材料联系人 | 吕阮峰 | |
申请材料收件人联系电话 | 0531-51761850 | 申请人材料邮寄地址 | 济南市市中区经十路20286号 省体育局青少处 | |
网上办理深度 | - | |||
事项状态 | 已发布 |
办理信息
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 | 是 |
办理方式 | -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除法定节假日外)上午9:00-11:30,下午14:00-17:00 |
办理地点 | 济南市市中区经十路20286号 省体育局青少处 - |
审批结果名称 | 关于同意××设立射击竞技体育运动单位的批复 |
审批结果类型 | 批文 |
审批结果送达方式 | 邮寄送达 |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 |
依据类别 | - |
制定机关 | - |
发文字号 | - |
依据内容 | 下列单位可以配置民用枪支:(一)经省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专门从事射击竞技体育运动的单位、经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批准的营业性射击场,可以配置射击运动枪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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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射击竞技体育运动枪支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2号) |
依据类别 | - |
制定机关 | - |
发文字号 | - |
依据内容 | 申请从事射击竞技体育运动的单位,应当向省级体育行政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内容应当包括申请单位名称和性质、开展射击运动的目的及拟开展项目、经费来源、场地情况(含靶场和枪弹库)、从业人员情况等; (二)业务主管单位审核意见; (三)法人登记证书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四)枪弹使用安全管理规定、枪弹库安全管理规定和枪弹安全管理责任制等; (五)教练员资格证明及其复印件; (六)射击场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及其复印件; (七)所在地县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出具的射击场地合格证明; (八)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具的运动枪支保管设施验收合格证明; (九)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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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射击竞技体育运动枪支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2号) |
依据类别 | - |
制定机关 | - |
发文字号 | - |
依据内容 | 省级体育行政部门对从事射击竞技体育运动的单位每两年进行一次资格复审,将复审结果报国家体育总局备案,并抄送所在地省级公安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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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射击竞技体育运动枪支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2号) |
依据类别 | - |
制定机关 | - |
发文字号 | - |
依据内容 | 省级体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将批准文件报国家体育总局备案,并抄送所在地省级公安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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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射击竞技体育运动枪支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2号) |
依据类别 | - |
制定机关 | - |
发文字号 | - |
依据内容 | 申请从事射击竞技体育运动的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具有相应资质的教练员及相关从业人员; (三)拥有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射击场地; (四)拥有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运动枪支安全保管设施; (五)具备运动枪支安全管理制度; (六)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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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射击竞技体育运动枪支管理办法 》(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2号) |
依据类别 | - |
制定机关 | - |
发文字号 | - |
依据内容 | 射击竞技体育运动单位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级体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撤销从事射击竞技体育运动的许可: (一)未按规定进行运动枪支调剂的; (二)未按规定上缴报废运动枪支的; (三)弄虚作假,未如实申报购置计划、超标购置运动枪支的; (四)训练场所、枪弹库(室)的安全设施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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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射击竞技体育运动枪支管理办法 》(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2号) |
依据类别 | - |
制定机关 | - |
发文字号 | - |
依据内容 |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体育行政部门对其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按规定条件或者程序审批从事射击竞技体育运动单位申请的; (二)对配置单位运动枪支购置计划审核不严,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未按规定进行资格复审的; (四)发生运动枪支被盗、丢失等事故,未及时逐级上报或者故意隐瞒不报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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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射击竞技体育运动枪支管理办法 》(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2号) |
依据类别 | - |
制定机关 | - |
发文字号 | - |
依据内容 | 射击竞技体育运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运动枪支,体育行政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分: (一)未按规定办理《民用枪支持枪证》的; (二)未按规定上交报废运动枪支的; (三)私自借用运动枪支的; (四)在非射击运动场地进行射击活动的; (五)在禁止携带枪支的区域、场所携带运动枪支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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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射击竞技体育运动枪支管理办法 》(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2号) |
依据类别 | - |
制定机关 | - |
发文字号 | - |
依据内容 | 体育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射击竞技体育运动单位或者人员有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第三十七条第二、三、五项规定,构成犯罪或者应当由公安机关予以行政处罚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体育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射击竞技体育运动单位或者人员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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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射击竞技体育运动枪支管理办法 》(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2号) |
依据类别 | - |
制定机关 | - |
发文字号 | - |
依据内容 | 射击竞技体育运动单位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体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行政处分: (一)未按照规定建立相关安全管理制度的; (二)未对持枪人员进行法制和安全教育的; (三)安全设施存在重大隐患的; (四)枪弹混库(室、柜)存放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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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期限 | 审查标准 | 办理结果 |
办结 | 制作相关法律文书 | 4 | 符合法律文书格式 | - |
受理 | 受理 | 1 | 受理 | - |
审核 | 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 5 | 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真实有效 | - |
审批 | 进行研究,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 5 | 是否符合审批条件 | - |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山东省人民政府, 国家体育总局
地址:济南市省府前街1号,北京市东城区体育馆路2号
电话:0531-82621687 010-87182159
行政诉讼
部门: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地址:济南市市中区英雄山路197号
电话:0531-82567000
受理条件
符合体育总局、公安部颁发的《射击竞技体育运动枪支管理办法》